索引

  1. 比赛目的、场地和器材
  2. 术语定义
  3. 比赛前的准备
  4. 比赛的开始和结束
  5. 继续比赛和死球局面
  6. 击球员
  7. 跑垒员
  8. 投手
  9. 裁判员
  10. 记录规则

第1章 比赛目的、场地和器材

1.01:棒球运动是在规定的场地范围内,两队各出九名队员,在主教练员(MANAGER)指导下,按照规则在一名或一名以上裁判员的裁决下进行比赛的一项体育运动。

1.02:比赛的目的是争取得分多于对方队而取得比赛的胜利。

1.03:在规定的有效比赛局数结束时,按照本规则判得分较多的一队为胜队。

1.04:比赛场地

(A)比赛场地是一个直角扇形区域,直角两边是区分界内地区和界外地区的边线。两边线以内为界内地区;两边线以外为界外地区。界内地区又分为内场和外场。内场呈正方形,四角各设一个垒位,与地面在同一水平面上尖角的垒位是本垒,并依逆时针方向分别为一垒、二垒和三垒。内场以外的地区为外场。比赛场地必须平整,不得有任何障碍物。(图1)

图1

  (B)场地大小

内场各垒间距离为27.43米。投手板的前沿中心至本垒板尖角的距离为18.44米。本垒后面和两边线以外不少于18.29米的范围内为界外的比赛有效区。从本垒至界内地区的围墙、围网、观众席或其他障碍物必须在76.20米以上,左右两边线顶端距本垒板尖角的距离应不少于97.54米。本垒经二垒伸向中外场围墙或围网的距离应不少于121.92米(图1)。

本垒板尖角后18.29米处应设置后档网。网高8米以上。场地周围设置围墙或围网,高度以2米以上为宜。

【注1】1958年6月1日以后由职业球团建造的棒球场,两边线应至少延长至97.54米,本垒经二垒伸向中场外的距离至少达121.92米。

【注2】根据我国场地情况,如有困难两边线长度可规定为91米,本垒经二垒向外场的距离可定为108米,本垒到后挡网和两边线到围网的距离可定为15米。

(C)场地划法

应先确定击球方向和本垒位置。(即场地纵轴中心线)为避免阳光照眼,本垒最好位于场地的西南偏西的位置。然后在本垒尖角处钉一小木桩,桩上系一长绳尺(至少长54.86米)并在18.44米、27.43米、38.79米及54.86米处各打一结(记号),把绳尺拉向东北偏东的地面确定场地纵轴中心线后。首先在18. 44米处钉上一小木桩,该处就是投手板的前沿中心。在38.79米处再钉一小木桩,就是二垒的中心点。接着再把54.86米的绳结系在二垒的木桩上,另一端系在本垒的木桩上,手执27.43米处的绳结,向右拉直,在27.43米的绳结处钉一小木桩,就是一垒的外角,然后依照上述方法向左拉直,就是三垒的外角。(图1)

为检查各垒的位置是否合乎规定,可以再把长绳的一端系在一垒的木桩上,以54.86米处系在三垒上,然后再拿27.43米的绳结向左,向右拉直,用以检查本垒和二垒的位置。(图2)

(D)场地布置

场地应布置接手区、击球区、跑垒指导区、跑垒限制道、准备击球区、比赛有效区线、本垒打线和草地线。(图1)

1.接手区:自本垒尖角后2.44米处画一条横线,线长1.10米,线的两端距本垒中线各0.55米。然后再从两端向本垒方向各画一与本垒中心平行的线,与击球区界线连结,这个区域叫接手区。(图2)

2.击球区:在本垒的左右两侧,各画一个长方形的击球区。该区长1.82米,宽1.22米。两区相邻近的内侧界线各距本垒板边沿为0.15米,以本垒尖角相邻两边横向中心线为准,击球区前后部分各长0.91米。(图2)

【注】击球区(包括标出该区的白线)为界外地区,但击出的球如停止在击球区和边线所形成的三角区内时应判为界内球(图2)。

3.本垒区:以本垒尖角为圆心,3.97米为半径画一直径为7.94米的圆为本垒区。

【注】内场区设计为草坪场地时,其本垒区为沙土区域。内场区设计为沙土区时,本垒区必须用白线标出。

4.跑垒指导区:在一、二垒及二、三垒垒线与边线相交的点以外4.57米处向本垒方向画一条与边线平行长6.10米的线,再在线的两端向场外各画一条长3米的垂直线,这三条线以内的区域为跑垒指导区。在一垒一侧为一垒跑垒指导区,在三垒一侧为三垒跑垒指导区。(图1)

5.跑垒限制道:由本垒和一垒的1/2中点和沿边线至一垒后0.91米处各向场外画一条长0.91米的垂直线,并将两垂直线的终点连结在一起,就是跑垒限制线。这条线和边线所构成的长条区域就是跑垒限制道。

6.准备击球区:在本垒尖角3.96米处向本垒纵向中心线两侧各量11.28米,并以该处为圆心各画一直径为1.52米的圆圈,此圈就是准备击球区(图1)。

7.比赛有效区线:距两条边线外至少18.29米处,各画一条与边线平行的线,该线一端与后挡网相连,另一端与本垒打线和边线末端相交的延长线相连,此线为比赛有效区线,用以区分界外比赛有效区和无效区。(图1)

8.本垒打线(划法):以本垒尖角通过二垒,再以二垒中心为基准点,向场地纵轴中心线本垒打方向延伸11.21米(或11.29米)处为圆心,从该圆心到左右两边线顶点97.54米(或98米)处为半径画一弧线与两边线末端相交,此弧线即为121.92米(或122米)的本垒打线,作为判断本垒打的标志。

【注】为了便于判定本垒打,场地两边线顶点应设置一定高度的黄色标志杆。根据国际比赛场地的标准本垒打标志杆的高度应设置在15米为宜。

9.草地线:在草坪场地上,以投手板前沿中心为圆心,28.93米为半径,在界内连结两边划弧线,即为草地线。此线以外的外场地区为草地,以内为土地。(图1)

【注1】场地上各线的宽度为7.6厘米,线的宽度包括在各区域的有效范围之内。

【注2】边线通过击球区的部分不应画出。

1.05:本垒板

用白色橡胶制成,呈五角形。(图2)以每边43.2厘米的正方形,截去两角,其形状如下:一边为43.2厘米,相邻两边为21.6厘米,其余两边为30.5厘米并形成一尖角,此尖角是一垒边线和三垒边线的交叉点。43.2厘米一边应朝向投手板,30.5厘米两边应与一垒和三垒边线外沿交角叠合。本垒板应固定在地上,板面应与地面齐平。

1.06:垒包

一、二、三、垒垒包均为38.10厘米见方,厚7.6厘米至12.7厘米的白色帆布包。一、三垒垒包应整个放在内场,二垒垒包的中心放在二垒的基准点上。垒包内装棕毛等细软物。垒包应固定在地上。

垒包钉置的方法:比较简单的方法是用十字帆布带和带勾的长钉固定。也可采用在垒包的正中下面用带勾的长钉(约30厘米)钩好扎牢,并将长钉钉入地下,以便滑垒时垒包不至移动(但可以转动),同时也可避免滑垒受伤。

1.07:投手板和投手区

投手板用白色橡胶制成。板长61厘米,宽15厘米。投手板周围应有86.4厘米宽,152厘米长的平台。投手板应与平台齐平。投手板和平台必须高于本垒板25厘米,直径为5.48米的龟背形土墩即投手区(圆心在投手板前沿中心正前方46厘米处),投手板前的斜坡应为平台前沿起向前1.83米,每向前30.5厘米降低2.54厘米,此倾斜度各球场应力求一致。(图3)

1.08:队员席

一垒和三垒两侧各设置一个队员席供主客两队使用,设置于距边线至少7.62米或18.29米的比赛有效区外侧。队员席上面应安置顶棚,背后和两侧都应是封闭的。

1.09:球

棒球是用圆形软木、橡胶或类似物质作球心,绕以麻线,再以两块白色马皮或牛皮包紧平线密缝而成。球面应平滑。重量为141.8克至148.8克。圆周围为22.9厘米至23.5厘米。

【软式球】软式棒球是由橡胶制成的,分A型、B型、C型、D型、H型等五种型号,A型是一般的中弹球,H型是准硬式球,内有填充物弹性较弱于其他型号的球。B型、C型、D型是专供少年使用的中弹性球。

各型号软式球的规格标准如下(弹性的测试自150厘米的高度向大理石地面自由落下进行测定)

 直径(毫米)重量(克)弹力(厘米)
A型71.5-72.5134.2-137.880.0-100.0
B型69.5-70.5133.2-136.880.0-100.0
C型67.5-68.5125.7-129.365.0-85.0
D型64.0-65.0105.0-110.065.0-85.0
H型71.5-72.5140.7-144.350.0-70.0

1.10:球棒

(A)球棒呈圆柱形。棒面必须平滑无截面接头。棒长不得超过1.07米,最粗部分直径不得超过7厘米。必须用一根木材制成。

【注】以合成材料制造的球棒,或试用中的球棒未经本协会对其制造者的设计及制造方式得到认可,在正式比赛中不得使用。凡由金属、木片或竹片结合制成的球棒,如获得本协会的认可则准予使用。

(B)凹头球棒其凹部深度必须在2.5厘米以内,宽度不得超过5.1厘米及不得小于2.5厘米,凹部截面部分必须呈碗状形,不得附着其他任何物质。

(C)球棒握把位置不得超过自棒端起45.7厘米。为便于握棒从握把端起45.7厘米的长度内可使用任何材料处理(包括用松脂等),但裁判员认为使用的材料包括松脂超过45.7厘米的限制时,则该球棒比赛时不得使用。

【注】击球员在使用中或使用后被裁判员发现该球棒不符合本项规定时,不得以此为由,宣判其击球员出局或勒令退出比赛。

(D)未经本协会认可,在比赛中不得使用着色球棒。

1.11:服装

(A)(1)比赛时,同队队员应穿着式样和颜色整齐一致的比赛服装。比赛服装上衣背号应不小于15.2厘米的明显号码,上衣与裤子的号码要一致,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2)同队队员应穿着同一颜色的内衫,除投手以外的队员可在其衫衣袖有标示、号码、文字、徽章。

(B)各队应经常穿着有特色的比赛服装。

(C)(1)每一名队员的比赛服装袖长依各人身材而异,但两袖的长度必须大体一致。

(2)队员不得穿着破烂的比赛服或内衫出场比赛。

(D)队员不得在比赛服装上装饰与比赛服颜色不同的饰物。

(E)比赛服上不得附着有使人联想到像棒球形状式样的东西。

(F)比赛服上不得使用玻璃的钮扣或附着有发光的金属饰物。

(G)队员常规的球鞋包头外,鞋跟或鞋尖处不得附着任何外物,但不得穿着类似高尔夫或田径等圆尖钉鞋。

【注】除跑垒指导员和担任跑垒指导员的投手外,其他队员均不得穿着外套参加比赛。

1.12:接手手套

接手所用的连指手套,周长不得超过96.5厘米,上下端长不得超过39.4厘米;虎口的上沿长不得超过15.2厘米。下沿长不得超过10.2厘米,拇指与食指之间的网连结上端部分不得超过17.8厘米,而自上端至虎口部分其长度不得超过15.2厘米。虎口处用整块的皮革缝制,也可用皮条编成,但不得编成网兜状。手套重量不限。

1.13:一垒手手套

一垒手所用的分指手套或连指手套上下端长不得超过30.5厘米,掌面上部宽不得超过20.3厘米;虎口上沿长不得超过10.2厘米,下沿长不得超过8.9厘米,上下沿长不得超过12.7厘米。虎口处可用整块皮革缝制,也可用皮条编成,但不得编成网兜状。手套重量不限。

1.14:分指手套

连指手套限接手和一垒手使用。但任何队员都可以使用分指手套(图7)。其大小自四指顶端经掌心至手套下端不得超过30.5厘米,手套的幅度以食指内侧下端缝线部分经由各指下端至小指外沿应在19.7厘米以内。分指手套重量不限。

1.15:投手手套

投手手套的规格及构造除依照1.14的规定外,另有下列的限制:

(A)投手使用的手套除滚边外的其他部分均不得为白色或灰色,不可使用裁判认为可分散击球员注意力的手套。

(B)投手不得在手套上附着任何与手套颜色不一样的附饰物。

(C)投手如违反本条(A)或(B)的规定时,司球裁判员应主动或依其他裁判员建议,或经对方主教练员(MANAGER)提出异议后,由司球裁判员令其更换其手套。

1.16:戴头盔(护具)的规定如下:

(A)队员在击球时必须戴棒球用头盔。

(B)除职业棒球以外的队员在击球时须戴双护耳的头盔。

(C)业余棒球的击球员及跑垒员均应戴保护性头盔(击球员须戴双耳头盔)。

(D)接手在就位防守时须戴接手用头盔、护面、护胸、护腿。

(E)球童也要戴头盔。

【1.11-1.16【注】】裁判员如果认为队员有违反以上各项规定时应命令其改正,如在适宜的时间内仍不见该队员改正时,裁判员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

1.17:有关比赛用具的商业广告规定:

垒包、投手板、球、球棒、比赛服、手套、头盔、以及其他规则规定的比赛用具,不得含有为产品作不当超限度的商业宣传。制造商对这些用具标示的图案、商标、记号、文字等,其大小和内容必须保持适当的范围。

【注】制造商对本协会所用的比赛用具进行更新或变更时,在制造前必须先征得本协会的准许后方可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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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术语定义

2.01:判定(ADJUDGED)

裁判员根据判断所作出的决定。

【注】本判定没有抗议的余地,但裁判员运用规则错误所作出的裁决不在此限。

2.02:申诉(APPEAL)

守队对攻队队员的犯规行为要求裁判员判定出局的行为叫“申诉”

★ 提出抗议(PROTEST)

比赛队的主教练员(MANAGER)认为裁判员执行规则错误,向裁判员提出改判要求的行为叫“提出抗议”。

2.03:投手犯规(BALK)

垒上有跑垒员时,投手的不合法行为叫“投手犯规”。此时判各跑垒员安全进一个垒(但不判击球员一“球”)。

2.04:坏球(BALL)

投手合法投出的没有直接通过“好球区”而击球员又未挥击的投球叫“坏球”。

【注】如果落地后进入“好球区”的“坏球”打中击球员则判“投球中身”,击球员安全进到一垒。如果二击后击球员挥击该球未中,即使被接手接住,仍判作接手漏接,按规则6.05 (C)和6.09(B)处理。如果击球员把该落地球击出,则同于把未落地的球击出,继续比赛。

2.05:垒位(BASE)

跑垒员为得分而必须按逆时针顺序踏触位于内场四个角的位置叫“垒位”。垒位通常放置帆布垒包或橡胶板作为标志。

2.06:跑垒指导员(BASE COACH)

穿着与队员同样的运动服装,站在一、三垒外跑垒指导区内指导击球员击球和跑垒员跑垒的同队成员叫“跑垒指导员”。

2.07:四坏球上垒(BASE ON BALLS)

击球员击球时得四个“坏球”而安全进到一垒的判定叫“四坏球上垒”。

2.08:击球员(BATTER)

在击球区内进行击球任务的攻队队员叫“击球员”。

2.09:击跑员(BATTER RUNNER)

击球员完成击球任务后向一垒跑进的攻队队员叫“击跑员”。

2.10:击球区(BATTER’S BOX)

击球员击球时站立的区域叫“击球区”。

2.11:投接搭挡(BATTERY)

投手和接手二人的组合叫“投接搭挡”。

2.12:队员席(BENCH OR DUGOUT)

为上场队员、替补队员和其他穿着运动服装的本队成员准备的座位叫“队员席”。

2.13:触击球(BUNT)

击球员不挥动球棒而有意等球碰棒或用棒轻触来球,使球缓慢地滚入内场的击球叫“触击球”。

2.14:中止比赛(CALLED GAME)

不论任何理由,经司球裁判员宣布中途停止的比赛叫“中止比赛”。

2.15:接住(CATCH)

守场员没有用他的帽子、 护具、口袋或运动服的任何部分来接球,而是在球落地前牢固地把球握在手套或手中的防守行为叫“接住”。但如果在他接球的同时或接球后立即和队员或挡墙相撞摔倒以致将球失落时不算“接住”。如果守场员触及的高飞球又触及攻队队员或裁判时,即使被其他守场员接住也不算“接住”。如果守场员把球接住后在传球时失手将球失落(即第二动作)。仍可判“接住”。在这种情况下,对“接住”的有效性应按守场员有足够的时间把球握住从而证明已把球控制住,同时传球又是自觉和有意等来确定(参照6.05(B)【注1】【注2】)。

【注1】接球时即使接球不稳,球在手套上弹跳,但只要最后在落地前接牢或由其他守场员接牢都算“接住”。

【注2】跑垒员在第一个守场员一接触高飞球时即可离垒。

【注3】守场员可跨越围墙、篱笆、拦杆、围绳或观众席上空去接球。他可以跳上位于界外的拦杆、帐篷接球。守场员跨越围墙、篱笆、栏杆、围篷接球时,不得加以妨碍,但如发生妨碍行为,不作妨碍判处。

【注4】守场员跑到队员席边缘比赛有效区接球时,如倒地前被队员(不论哪一方队员)扶持而把球牢牢接住,判“接住”。

2.16:接手(CATCHER)

位于本垒后面的守场员叫“接手”。

2.17:接手区(CATCHER’S BOX)

接手在投手投球出手前必须站立的区域叫“接手区”。

2.18:球团或俱乐部(CLUB)

负责提供球场及其他设施,并组织俱乐部球队加入联盟或协会,而能代表该球队向联盟或俱乐部负责的个人或团体。

2.19:教练员(COACH)

由主教练指定在场上执行主教练所赋予的任务并穿着本队比赛服执行任务的本队成员叫“教练员”。他并不限于担任“跑垒指导员”。

2.20:死球(DEAD BALL)

根据规则造成比赛暂时停止的球叫“死球”。这种暂停比赛的局面叫“死球局面”。

2.21:守队或守队队(DEFENSE OR DEFENSIVE)

在场上进行防守活动的队或所有队员叫“守队或守队队员”。

2.22:连赛两场(DOUBLE—HEADER)

按赛程一日内连内连续进行两场比赛叫“连赛两场”此赛程可能是原定赛程或临时修订安排的赛程。

2.23:双杀(DOUBLE PLAY)

守场员使攻队两名队员连续出局的防守行为叫“双杀”。有两种“双杀”。

(A)双封杀:(FORCE DOUBLE PLAY)

两个封杀造成的双杀叫“双封杀”。

(B)封触双杀:(REVERSE FORCE DOUBLE PLAY)

先用封杀,再用触杀造成的双杀叫“封触双杀”。

【注】封触双杀的例子:一垒有跑垒员,一人出局,击球员击出一垒方向的地滚球,一垒手接球触踏一垒,封杀击跑员后传球给二垒手或游击手,使一垒跑垒员在二垒被触杀出局(触杀成双杀)。

另一例子是:满垒,无人出局,击球员击出三垒方向的地滚球,三垒手接球后触踏三垒封杀了二垒跑垒员后传球给接手触杀三垒跑垒员成双杀。

2.24:队员席(DOUGOUT)与(BENCH)的定义相同。

『界内球』图示说明

第一图:击出之球虽然一度滚出界外,但是最后停止在内场界内地区(划线部分亦属界内),故为界内球。

第二图:击出之球着地后越过A或B点上空时不论进入外场界内地区或界外地区都是界内球。

第三图:击出之球只要碰触一、三垒垒垫,即为界内球。

第四图:击出之球最初的落点在一、二垒或二、三垒的垒线上或落点在外场界内地区时为界内球。

第五图:击出之球在内场界内地区碰触守场员或裁判员时,为界内球。

第六图:击出之球最初碰触守场员或裁判员时,不管守场员或裁判员的位置是在界内或界外,只要碰触点及其垂直线在界内地区即为界内球。

2.25:界内球(FAIR BALL) 图(4)

合法击出的球如遇下列任一情况均为“界内球”:

(A)球停止在本垒至一垒或本垒至三垒之间界内地区时;

(B)击球在界内地区触地后越过一、三垒垒位后从垒位后面的界内地区滚出外场时;

(C)触及一垒、二垒、三垒垒包时;

(D)先落在一、二垒及二、三垒的垒线上或该线后的外场界内地区时;

(E)球在界内触及裁判员或比赛队员身体时;

(F)从界内地区上空直接越出本垒打线时;

【注1】在边线上接高飞球时,应按守场员手套触球时与地面的垂直线(包括边线标杆)来判定。在边线内包括在边线上的界内球。不应以守场员触球时是否站在界内或界外地区来判定。为了使裁判员准确的判定界内球或界外球,在边线标杆上端界内区部分应设置铁网。

【注2】高飞球落在内场后,如在一、三垒前没有触及任一比赛队员或裁判员而弹出界外地区时判“界外球”。如停留在界外地区或在界外地区被队员触及时也判“界外球”。但是高飞球落在一、二、三垒上或落在一、三垒后面的外场界内地区然后弹出界外地区时判“界内球”。

【注3】击球区在界内地区的小三角为界内地区,如果击出的球停止在小三角内为界内球。击球员在所站的击球区内无意触及击出的球时为界外球,如有意碰触击出的球判击球员出局。如果击球员碰触了另一个击球区小三角内的球,不论有意无意均判击球员出局。

2.26:界内地区(FAIR TERRITORY)

从本垒经一、三垒边线及其延长线一直到挡墙或围网(包括垂直的空间)以内的区域叫“界内地区”。

2.27:守场员(FIELDER)

进行防守的任一队员叫“守场员”。

2.28:守场员选杀(FIELDER’S CHOICE)

守场员在处理界内地滚球时不传杀击跑员而传杀前位跑垒员出局的防守行为叫“守场员选杀”。

守场员选杀也适用于记录员记录:

(A)击跑员由于守场员处理击出的安打球时选杀前位跑垒员而多进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垒时。

(B)跑垒员由于守场员传杀其他跑垒员而取得进垒时(盗垒或守场员失误的进垒除外)。

(C)跑垒员盗垒因守场员未采取防守行为而取得进垒时。对于因上述原因而取得进垒的击跑员或跑垒员在记录上应记为守场员选杀。

2.29:高飞球(FLY BALL)

被击出成高空飞行的球叫“高飞球”。

2.30:封杀(FORCE PLAY)

守场员对击跑员进行传杀或对由于击跑员上垒而被迫进垒的跑垒员进行传杀的防守行为叫 “封杀”。这种攻守局面叫“封杀局面”。

【注】比赛中的封杀局面常会改变。记住这点就不会在处理封杀局面时导致混乱。

【例1】满垒,一人出局,击球员击出一垒方向的快速地滚球。一垒手接住后立即触踏一垒使击跑员出局。这时封杀局面就不再存在。守场员对进入二垒的跑垒员必须触杀。如果当时二垒或三垒有跑垒员而任一跑垒员在进入二垒时跑垒员被触杀出局之前已进入本垒得分,则得分有效。如果一垒手接球后不是先触踏一垒而是传球到二垒,二垒手持球触踏二垒后再将球传回一垒,则是两个封杀。二垒或三垒跑垒员的得分则无效。

【例2】一人出局,一、三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左外场高飞球被接杀,成二人出局,三垒跑垒员在接杀后离垒跑进本垒得分。但一垒跑垒员离垒过早,球先传到一垒被申诉判三人出局。这时如果裁判员判定三垒跑垒员进入本垒在先,传杀申诉在后,则得分有效。

2.31:弃权比赛(FORFEITED GAME)

由于一方违反规则,经司球裁判员宣判另一方以9:0获胜而结束的比赛叫“弃权比赛”。

『界外球』图示说明

第一图:击出之球虽然一度落在界内,但最后停在本垒、一垒或本垒、三垒线的界外地区,故为界外球。

第二图:击出之球着地后从界内在A或B点之前进入界外地区或从界外在A或B点之后进入外场界内地区均为界外球。

第三图:击出之球如果最初的落点在外场界外地区时,即使后来进入界内地区时仍为界外球。

第四图:击出之球在守场员接触前碰触投手板,然后在本垒或本垒一垒或本垒三垒间进入并停止于界外地区时为界外球。

第五图:击出之球最初碰触守场员或裁判员时,不管守场员或裁判员的位置是在界内或界外,只要碰触点及其垂直线在界外地区即为界外球。

第六图:击出之球在界外地区碰触守场员、跑垒员或裁判员时为界外球。

2.32:界外球(FOUL BALL) 图(5)

击球员合法击出的球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为“界外球”。

(A)球停止在本垒到一垒或本垒到三垒之间的界外地区时;

(B)地滚球在经过一、三垒垒位时,从垒位外侧界外地区滚入外场或继续滚出界外地区时;

(C)高飞球第一个落点在一、三垒垒位后界外地区时;

(D)球在界外触及裁判员,比赛队员的身体或其他障碍物时;

【注1】击出的球在没有触及守场员前击中投手板然后反弹到本垒到一垒或三垒之间滚出界外地区时判“界外球”。

【注2】击球员击出球之后在尚未离开击球区时,再次被击出的球无意碰触身体或球棒时为 “界外球”。

【注3】击出的球触及界外地区的挡网,围墙或击球员放下的球棒,接手脱下的面罩,裁判刷子等地面以外的用具后再进入界内地区时为“界外球”。

2.33:界外地区(FOUL TERRITORY)

从本垒经一、三垒边线及其延长线一直到挡墙或围网(包括垂直面的空间)以外的区域叫“界外地区”。

2.34:擦棒被接球(FOUL TIP)

击球员击球球擦棒后直接飞进接手的手或手套并被接住的击球叫“擦棒被接球”。没有接住就不是“擦棒被接球”。每一“擦棒被接球”均判一“击”,继续比赛。擦棒球的击球如先触及接手的手或手套再触及身体并在落地前接牢时,为直接接住,判“擦棒被接球”。但先触及接手的手或手套以外的部位,如身体、护具后反弹出,即使该球落地前接住不属于擦棒被接球,而属于界外球。

2.35:地滚球(GROUND BALL)

击球员击出在地面滚动或弹跳的击球叫“地滚球”。

2.36:主队或后攻队(HOME TEAM)

某队在本队球场或本地球场进行比赛时,该队即为“主队”,按惯例先守,又叫“后攻队”。如在中立的球场进行比赛时,则主、客队按事先排定的赛程或比赛前用抽签法掷钱币确定。

【注】主队的对方队则称为客队。

2.37:不合法(ILLEGAL OR ILLEGALLY)

与本规则的规定相违背叫“不合法”。

2.38:不合法投球(ILLEGAL PITCH)

投手违反下列任一规则的投球均判“不合法投球”:

(A)投手的轴心脚没有踏投手板而向击球员投球;

(B)急投:急速向没有准备好的击球员投球;

“不合法投球”判击球员一“球”。垒上有跑垒员时的“不合法投球”判“投手犯规”,垒上的跑垒员都安全进一个垒,但不判击球员一“球”。

2.39:内场手(INFIELDER)

在内场各位置进行防守的队员叫“内场手”。

2.40:内场高飞球(INFIELD FLY)

在两人出局前,一、二垒或一、二、三垒都有跑垒员时,击球员合法击出内场或内场附近并为守场员(包括外场手)轻易接住的界内高飞球(平直球和用触击法击出的高飞球除外)叫“内场高飞球”。这时判击球员出局,继续比赛。

在上述局面下,如果击出的球明显是“内场高飞球”裁判员为了保护跑垒员应立即宣判:“内场高飞球,击球员出局!”如果击出的球接近边线上空时,一时难以判定是界内球或界外球时,裁判员应立即宣判“内场高飞球”!“内场高飞球”是继续比赛局面,跑垒员可冒险进垒,如果该高飞球被接杀,如同对待普通的高飞球,跑垒员须负“再踏垒”的义务,否则有被杀出局的危险。如果击成界外球,则改按界外球处理。

同样在两人出局前,一、二、垒或一、二、三垒有跑垒员时,击出高飞球并未碰触守场员,落地后在一、三垒前弹出界外则应判“界外球”;如落在边线外在一、三垒前弹入界内应判 “内场高飞球”,击球员出局。

【注1】裁判员在运用本规则时要掌握守场员能否通过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把击出的高飞球接住。裁判员不能根据击出的高飞球在内场就判“内场高飞球”,落在内场附近的外场或草地线附近就不判“内场高飞球”。裁判员还要注意掌握的是:即使是外场手接球。只要击出的是内场及其附近的高飞球,而且外场手如同内场手那样容易把球接住时,就要判“内场高飞球”。

【注2】“内场高飞球”是裁判员的判断, 不能申诉。

【注3】如果裁判员已宣判“内场高飞球”跑垒员可冒险进垒,即使守场员故意失接企图造成双杀,仍作为“内场高飞球”处理,继续比赛。

【注4】“内场高飞球”经裁判员宣判后生效。裁判员作“内场高飞球”的判断要迅速果断。

2.41:飞行状态(IN FLIGHT)

指击出、传出或投出的球在触及守场员前还未触及地面或其他物体的状态。

2.42:出局危险(IN JEOPARDY)

指在继续比赛过程中攻方队员处在有可能被判出局的危险状态。

2.43:局(INNING)

局是全场比赛的一部分。比赛双方分别因三人出局而交换攻守各一次为“一局”。一方一次进攻为半局。

【注】先攻队进攻时为上半局(客队),后攻队进攻时为下半局(主队)。

2.44:妨碍行为(INTERFERENCE)

凡影响比赛队员进行正常攻守活动的行为叫“妨碍行为”。

(A)攻队的妨碍行为是指攻队队员对正在进行防守的守场员进行阻碍或干扰。如果裁判员宣判击球员、击跑员或跑垒员因妨碍行为而出局,则所有的跑垒员都要返回裁判员认为在妨碍行为发生时合法占有的垒位,除非另有特殊规定。

【注】发生妨碍行为时如击跑员没有到达一垒,则所有跑垒员都要返回投手投球时原占垒位。但已被判出局的跑垒员除外。

(B)守队的妨碍行为是指守场员阻碍或干扰击球员击球。

(C)裁判员的妨碍行为是指:

(1)司球裁判员妨碍接手传杀盗垒的跑垒员。

(2)击出的界内球在穿过守场员前(投手除外)在界内碰触裁判员。

(D)观众的妨碍行为是指在继续比赛时,观众伸出看台或进入比赛场地而触及正在处于继续比赛的球(包括传球或击出的球)。

【注】一旦发生妨碍行为并成立时即成死球局面。

2.45:联盟(协会)(LEAGUE)

指主办当局或该次大会的主办单位。即制定竞赛规程、编排比赛日程的大会组织。

2.46:协会主席(联盟主席)(LEAGUE PRESIDENT)

执行本规则,包括解决所有纠纷,裁定抗议、申诉,并依自已的判断对违反本规则的运动员、主教练员(MANAGER)和教练员以及裁判员给予适当处罚的大会最高负责人。

【注】协会主席(联盟主席)可指派不同人员执行协会主席(联盟主席)与本规则有关的不同职责。

2.47:合法(LEGAL OR LEGALLY)

与本规则的规定相符合叫“合法”。

2.48:活球(LIVE BALL)

处于继续比赛过程中的球叫“活球”。

2.49:平直球(LINE DRIVE)

击球员击出的强劲、直线、未触及地面飞行的球叫“平直球”。

2.50:经理(主教练员)(MANAGER)

负责本队场上比赛事宜并代表本队同裁判员和对方队进行联系的本队成员叫“主教练员(MANAGER)”。队员经主教练员(MANAGER)指派也可临时代行主教练员(MANAGER)职责。

(A)各队应于比赛前30分钟向大会或担任该场比赛的司球裁判员指定该队的主教练员(MANAGER)。

(B)主教练员(MANAGER)可依照联盟(协会)规约,将其职权委任于教练员或队员并报请司球裁判员确认。经确认后本规则认定该指派的代理者为正式的主教练员(MANAGER),对该队所有行为负有完全的责任。

(C)如果主教练员离开场地,应指定一名教练员或运动员作为他的代理者。因此代理者拥有作为主教练员(MANAGER)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如果主教练员离开比赛场地时,没有或拒绝指派代理者,则由司球裁判员代为指派该队某队员为代理者。

2.51:阻挡(OBSTRUCTION)

守场员没有持球,也不是正在处理球而阻碍跑垒员进行跑垒的行为叫“阻挡”。

【注】本项的所谓“正在处理球”的行为是指该球确已直接传向该守场员而该守场员不得不进入理想的位置上接球时,应视为“正在处理球”。这时守场员究竟是否“正在处理球”,完全取决于裁判员的判断。守场员处理击出的球失误后发生阻挡跑垒员的行为时,就不再视为“正在处理球”而应判“阻挡”。例如内场手处理地滚球时因滑倒而失误,虽然球已穿过该内场手,如果他仍然躺在地上因而延误了跑垒员跑垒时应判“阻挡”。

2.52:攻队或攻队队员(OFFENSE OR OFFENSIVE)

进行击球、跑垒的队叫“攻队”;进行击球或跑垒的任一队员叫“攻队队员”。

2.53:正式记录员(OFFICIAL SCORER)

由比赛主办单位指派担任比赛记录的和技术统计工作的人员叫“正式记录员”。

2.54:正常防守行为(ORDINARY EFFORT)

当评价守场员的防守行为时,应以各联盟各个防守位置的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标准。并充分考虑天气和场地状况的因素。

【注】该术语为记录规则(安打)10.05(A)(3)(4)(6),10.05(B)(3);(牺牲打)10.08(B);(失误)10.12(A)(1)【注】,10.12(D)(2);(暴投和漏接)10.13(A)(B);(内场高飞球)2.40;等有关用语。该标准是评价每一个守场员的客观标准,换言之,即使一个守场员已发挥了最佳防守水平,但是其表现仍低于该联盟这一防守位置的平均水平时,记录员应记守场员“失误”。

2.55:出局(OUT)

攻队队员被取消击球、跑垒或得分的权力或防守队为使本队改守为攻,使进攻队失去三次进攻的机会之一叫“出局”。

2.56:外场手(OUTFIELDER)

在外场各位置上进行的防守的队员叫“外场手”。

2.57:滑出垒位(OVERSLIDE OR OVERSLIDING)

攻队队员从本垒进入一垒除外,凡因滑垒过头致离开垒位的行为叫“滑出垒位”。

2.58:罚则(PENALTY)

对违规行为适用的规则叫“罚则 ”。

2.59:队员或裁判员的身体(THE PERSON OF A PLAYER OR AN UMPIRE)

指队员或裁判员的身体、衣服及用具的任何部分。

2.60:投球(PITCH)

投手针对击球员所投出的球叫“投球”。

【注】“投球”与“传球”应明确地区分。所谓投球是指投手踏板针对击球员所投出的球。至于其他队员向另一队员的掷球应称为传球。

2.61:投手(PITCHER)

被指定向击球员投球的防守队员叫“投手”

2.62:投手的轴心脚(THE PITCHR’S PIVOT FOOT)

投手在投球时踏触投手板的脚叫“投手的轴心脚”。

2.63:比赛开始或继续比赛(PLAY)

司球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或遇死球局面时宣布恢复比赛的口令。

2.64:急投(QUICK RETURN PITCH)

投手有意乘击球员尚未做好击球准备,急速向其投球的行为叫“急投”。这是不合法投球。

2.65:正式比赛(有效比赛)(REGULATION GAME)

(详见本规则4.10、4.11)

2.66:再踏垒(RETOUCH)

跑垒员按规定再次返回原垒位的触垒行为叫“再踏垒”。

【注】所谓“再踏垒”是指高飞球被接杀时,已离垒的跑垒员为返回原垒再次踏垒的行为或击出高飞球时虽然跑垒员踏在原垒上,看守场员接触球的同时,离垒试图跑进下一垒的行为,这两种行为称之为“再踏垒”(参照7.08(D)、7.10(A)(B))。

2.67:得分(RUN OR SCORE)

攻队队员击球后跑垒员并依次踏触一、二、三垒,最后安全踏触本垒的进攻行为叫“得分”。

2.68:夹杀(RUN—DOWN)

守场员对跑在两个垒之间的跑垒员进行传杀的防守行为叫“夹杀”。

2.69:跑垒员(RUNNER)

正在进垒、触垒或回垒的攻队队员叫“跑垒员”。

2.70:安全(SAFE)

裁判员对跑垒员合法取得占有垒位的判定叫“安全”。

2.71:侧身投球(SET POSITION)

投手以身体一侧对着击球员投球的姿势叫“侧身投球”。它是两种合法投球姿势的一种。

2.72:抢分触击(SQUEEZE PLAY)

在三垒有跑垒员时,运用触击法使三垒跑垒员抢进本垒得分的一种进攻战术叫“抢分触击”。

2.73:好球(“击”)(STRIKE)

投手的合法投球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为好球(“击”)。

(A)击球员击球未中:(包括触击)

(B)击球员未挥棒击球,但该投球的任何部分在飞行状态中通过好球区的任何部分;

(C)两“击”前击成界外球;

(D)触击成界外球;

【注】通常“两击”以后的界外球不算“击”也不算“球”。但击球员触击时在任何情况下都被计算为“击”。故两击以后如触击成界外球判击球员三击不中出局(死球)。如果触击成高飞球被接杀时,视为高飞球接杀出局。

(E)击球未中而球触及身体:(包括触击)

(F)未落地的球通过“好球区”时球触及击球员的身体、衣服时;

(G)“擦棒被接球”。

2.74:好球区(STRIKE ZONE)

在本垒板的垂直上空,高度在击球员肩部上沿与裤腰上沿的中间平行线以下,低限在双膝膑骨下沿以上之间的立体空间区域叫“好球区”。好球区按击球员准备迎击投球时所采取的站立姿势判定。 (图8)

【注】击球员有时为了缩小好球区,虽然采取弯腰、下蹲等不自然的击球姿势,司球裁判员应依据正常的击球姿势来判定其好球区。

2.75:改期续赛(SUSPENDED GAME)

裁判员因故宣布提前中止比赛并另行定期继续将其赛完的比赛叫“改期续赛”。

2.76:触杀(TAG)

守场员用手或手套牢固地将球握住,同时以身体任一部分触垒或持球的手或手套碰触跑垒员的防守行为叫“触杀”。

2.77:传球(THROW)

守场员用手或手臂把球传向既定目标的防守行为叫“传球”。“传球”与投手向击球员的 “投球”应予区别。

2.78:平局比赛(TIE GAME)

经司球裁判员宣布两队得分相等而终止的比赛叫“平局比赛”。

2.79:暂停(TIME)

裁判员按规定暂时中断比赛时所宣布的口令。此时场上成死球局面。

2.80:触及(TOUCH)

触及队员或裁判员身体、衣服或其用具的任何一部分叫“触及”。

2.81:三杀(TRIPLE PLAY)

防守队员将攻队三名队员连续传杀出局的防守行为叫“三杀”。

2.82:暴投:(WILD PITCH)

偏离本垒板致使接手无法经过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接住的投球叫“暴投”。

2.83:正面投球(WIND—UP POSITION)

投手以身体正面对着击球员投球的姿势叫“正面投球”。它是两种合法投球姿势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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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比赛前的准备

3.01:裁判员的准备工作:

比赛开始前,裁判员应做下列准备:

(A)严格按规则要求检查比赛器材及比赛队员的用具是否符合规则要求。

(B)认真检查场地上所有的线是否用石灰、白粉或其他物质划清楚(无论土面或草面)。

(C)认真检查由比赛主办单位提供的或主队所领取的符合规则规定的比赛用球。每个球都要包装封好,并附有协会认定的标志。到比赛前由裁判员拆封检查用球,并去其光泽。裁判员是唯一有权鉴定比赛用球是否适用的人。

【注】本协会规定比赛用球由主办单位提供。

(D)核实是否有一打(十二只)以上的棒球可供随时使用。

(E)裁判员手中至少要有两个可供备用的球。在整个比赛过程中应不断得到补充。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可使用备用球:

1.球被击出场外或进入观众席时;

2.球已变色或污损,不宜继续使用时;

3.投手提出更换要求时。

【注】司球裁判员在攻守行为告一段落或成死球局面时方可将备用球交给投手。传球或击球进入场外或观众席时,必须待跑垒员到达应进入的垒位后方可替换用球,重新恢复比赛。如球被击成本垒打时,裁判员应待击出本垒打的击球员安全返回本垒后方可将备用球交给投手或接手。

(F)司球裁判员应在比赛开始前确认符合比赛要求或正式认可的松脂粉袋已放置在投手板后方。

3.02:任何队员不得故意用泥土、松香、石蜡、甘草、砂纸、金钢砂纸或其他物质磨损、污染比赛球。

【罚则】裁判员应即收回该球,并责令违反规定的队员退出比赛。如果裁判员一时未能确认谁是违反者,而投手仍将该球投向击球员时,应即将该投手罚出场,并罚禁赛10场(参照8.02(A)(2)-(6))。

【注】本协会规定裁判员应先警告犯规者并令收回该球,但而后仍故意作出同样行为时,应即将该队员罚出场。

3.03:队员的替补

在比赛成死球局面时,替补队员可以随时上场替补,参加比赛。

替补队员可替补本队“上场队员名单”上所列任一队员,并按被补替补队员的击球次序击球。被替补队员退出比赛后除可担任跑垒指导员外,不得再次上场参加本场比赛。

如果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防守队员同时替补时,教练员必须在队员上场前将每个队员的击球次序向司球裁判员说明,并由司球裁判员通知记录员备查。如果没有说明,司球裁判员有权指定替补队员的击球次序。

原投手在同一局中仅限于担任一次非投手的防守位置。

【注1】原投手在同一局中因各种原因调换到其他防守位置,在该局中还允许再调回到投手位置,但调回后必须投完该局,不允许再调往其他位置,除非更换投手。

【注2】投手以外的其他队员上场替补受伤队员时,准予传球五次作为热身准备活动。(投手的试投数量见规则8.03)。

3.04: 跑垒员的替补

比赛时,不得由“上场队员名单”上所列的开场队员代替本队其他队员跑垒。

【注】本规则的目的在于禁止所谓本队“处于好意代跑员”即出场比赛队员或已退出比赛的不合法替补队员为他人代跑。任何未列在“上场队员名单”上的队员,一经上场为他人代跑就被视为上场替补了队员。

3.05: 投手的替补(先发投手和后援投手的义务)

(A)在交给司球裁判员的“上场队员名单”所列投手有投球至第一个击球员或其替补击球员完成击球任务(上垒或出局)的义务。除非受伤或生病司球裁判员认为不能参加比赛。

(B)替补投手要向击球员及其替补员击球员继续投球,直至他们完成击球任务(上一垒或出局)后或一局完了交换攻守时方可被替补(除非受伤不能参加比赛)。

(C)若投手的替补发生错误,裁判员应即指出改由正确的投手投球直至完成规则规定的任务止。如错误的替补投手没有更换而已向击球员投球,则所形成的一切局面均为合法。错误投手一经投出第一个球或者任一跑垒员被判出局,则该错误投手成为合法投手其之后进行的比赛为有效。

【注】如主教练员(MANAGER)或教练员违反3.05的规定,企图替换投手时,裁判员应告以“不准”。如果司球裁判员有所疏忽,宣布错误投手上场时,仍可在投出第一个球前加以改正,错误投手一经将球投出即成为合法投手。

3.06: 替补队员时,教练员或主教练员(MANAGER)应立即将替补队员的情况(姓名、衣号、位置等)告知司球裁判员,并向其说明该替补队中的击球次序。

【注】被替补退出比赛的队员可留在队员席内,也可以帮助投手做准备活动。兼教练员的运动员本人被替补退出比赛后,他仍可继续在队员席或跑垒指导区指导本队比赛。被替补退出比赛留在队员席的队员不得对对方教练员以及裁判员有不当的言行。

3.07: 司球裁判员接受替补队员的请求后,应即宣布替补队员的姓名、衣号、位置和击球次序。

3.08: 未经裁判员宣告而更换球员如有下列任一情况时,均承认为已出场比赛即视为合法替补,所进行的攻守活动均有效:

(A)替补投手已踏触投手板时;

(B)替补击球员已进入击球区时;

(C)替补守场员已到达被替补队员通常防守的位置并开始比赛时;

(D)替补跑垒员已到达被替补跑垒员所在垒位时;

3.09: 穿着比赛服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应遵守下列事项:

(1)穿着比赛服的运动员不论在比赛前后或比赛进行中禁止与观众交谈或与观众混坐在观众席上。

(2)主教练员(MANAGER)、教练员或运动员在比赛前或比赛中禁止与观众交谈。穿着比赛服进行比赛的双方队员不论在任何时候禁止有亲热的行为。

【注】本协会规定准许次场比赛队员可进入观众席参观比赛。

3.10:比赛场地适用与否的决定权:

(A)如遇气候不佳或场地状况不适用时,只有主队的主教练员(MANAGER)有权以其个人的判断决定是否进行比赛(但不能决定一日连赛两场的第二场比赛)。

【例外】协会主席(联盟主席)可以有冻结本条规定的权利,在比赛日程进行到最后阶段,关系到决定名次的最后几场比赛时,改由协会主席(联盟主席)或指派主办单位的负责人决定是否比赛。

(B)一日连赛两场,第一场比赛的司球裁判员是唯一决定第二场比赛能否开赛的人。

(C)比赛开始后根据天气及场地状况司球裁判员是唯一决定比赛是否中止或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候继续进行比赛或最后结束比赛的人。他在暂时中止比赛后,至少要经过30分钟之后才可宣布终止比赛。暂时中断比赛时间的长短是根据裁判员认为有可能恢复比赛所需要的时间而定。

【注】司球裁判员要尽可能完成一场比赛。他在一次或多次暂时中断比赛后,宣布继续比赛的权利是绝对的。只有出现再也没有完成比赛的希望时才可宣布结束比赛。

3.11:一日连赛两场时,在同一场地进行两场比赛的间歇时间和比赛进行中由于场地不适合比赛而暂时中断时,司球裁判员有权指挥场地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平整场地以便比赛正常进行。

【罚则】:该场地所属比赛队(通称主队)如违反本规定,司球裁判员判该队弃权以客队获胜结束比赛。(参照规则4.16)

3.12:司球裁判员决定暂时中断比赛时应即宣布“暂停”。当司球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时,中断状态即告结束而重新进入比赛。在宣布“暂停”和“继续比赛”之间是死球局面。

3.13:主队的主教练员(MANAGER)应向司球裁判员及客队的主教练员(MANAGER)提示有关比赛球场的规则,包括在观众过多时涌入场内,被击出的球或传球进入场内观众人群中,以及偶发事件的处理。但此项规则须经客队的主教练员(MANAGER)接受后则成为合法规则,如客队的主教练员(MANAGER)不予接受, 司球裁判员在比赛前应根据比赛场地情况制定临时场地规则,并通知比赛双方。临时比赛场地规则不得与正式比赛规则相抵触。

【注】本协会规定,临场比赛规则由主办单位制定并实施。

3.14:进攻队员在进攻时,应将所用的手套及其他用具带出比赛场地,放在队员席内,任何用具均不得丢放在界内或界外地区的场地上。

3.15:比赛时除了穿着比赛服的队员、教练员、主教练员(MANAGER)和执行任务的裁判员及经比赛主办单位特许的新闻摄影记者,执行公务的警卫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外,任何其他人员都不得进入比赛场地。特许入场的记者工作人员等如无意妨碍了场上队员的攻守活动时,继续比赛,不判死球局面。如有意进行妨碍则从发生妨碍的瞬间成死球,裁判员根据如无妨碍可能形成的局面来加以处理。(参阅规则7.08、7.11、5.09)

【注1】有意或无意妨碍取决于行动。例如,球童或警卫人员试图躲避击球或传球,但仍被球击中时应视为无意妨碍。但是他如果捡球,扔球或踢球,则不论其本人用意如何,都视为有意妨碍。

【注2】关于有意或无意妨碍,还可举以下实例说明:击球员击出游击方向的地滚球,游击手接球后传一垒成暴传。站在一垒跑垒指导区的攻队教练员为躲避被球击中而卧倒在地上。一垒手为追接失接的球而与教练员相撞。击球员最后到达三垒。这时应是否判妨碍行为要看裁判员的判断。假如裁判员认为该教练员是在尽一切可能避免妨碍就不应判妨碍行为。但是如果裁判员认为该教练员仅仅是故作不妨碍的样子,就应以妨碍行为论处。

3.16:当观众妨碍传球或击出的球时,从发生妨碍的瞬间即成死球局面。裁判员应根据如无妨碍可能形成的局面来处理。

【注1】若观众十分明显地妨碍了守场员接高飞球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员出局。

【注2】击出的球或传出的球进入观众席并接触观众,即使反弹进入球场而成死球与观众进入球场,跨过或穿过围障而接触该球或妨碍守场员接球,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后者显然是观众有意进行的妨碍行为(见规则3.15),这时裁判员按如无妨碍所形成的局面来处理。

【注3】守场员自围墙、围网向场外伸手接球,被观众席中的观众因伸手接球的动作受到阻挠时,不视为妨碍。(防止守场员作过份危险的行动)但观众进入比赛场地或伸手进入比赛场地并明显妨碍防守时,则击球员因观众的妨碍而被判出局。

【注4】判例:一人出局,三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一外场长远高飞球(不论是界内球或界外球),观众明显地妨碍了守场员接球。这时,裁判员除判击球员出局外,同时成死球局面。如果认为由于该球击出距离很远,三垒跑垒员能在该球被守场员接触后跑回本垒就应判定跑垒员得分。但如击出的高飞球距离较近时就不能作此判罚。

3.17:双方队员除了正在参加比赛,准备上场比赛和在一、三垒跑垒指导区指导跑垒的教练员或队员外,都应坐在本队的队员席内。比赛时只有队员、替补队员、主教练员(MANAGER)、教练员、随队医生以及球童等才可坐在队员席内,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队员席。

【罚则】对违者裁判员提出警告可令其退出球场。

【注】除准备击球员或代打队员外,其他队员不得进入准备击球区。

3.18:比赛主办单位或负责提供比赛场地的比赛队(通称主队)有义务指派严密的警力或保安人员维持球场秩序。如果有一人或数人擅自进入球场并妨碍了比赛时,在完全清除其妨碍者之前客队可拒绝比赛。

【罚则】自客队拒绝出场比赛起经“适宜”的时间(至少15分钟以上),仍然无法清场时,司球裁判员可在适当时间后裁定主队弃权,客队获胜。

【注】主队没有在“适宜”的时间内(至少15分钟以上)解决上述问题时,司球裁判员裁定弃权比赛时应于全体临场裁判员和大会技术委员以及仲裁委员共同商议后做出裁定。除非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裁判员应避免裁定此种“弃权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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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比赛开始和结束

4.01:除非主队事先通知比赛延期或推迟开赛,裁判员一人或数人应于预定比赛开始前5分钟进入比赛场地,并直接走向本垒与双方主教练员(MANAGER)会面。

(A)首先主队主教练员(MANAGER)向司球裁判员提交一式二份“上场队员名单”。

(B)其次由客队主教练员(MANAGER)提交一式二份“上场队员名单”。

(C)当司球裁判员接到“上场队员名单”后,应校对正副本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将副本分别交给双方主教练员(MANAGER),正本由司球裁判员保留。从此双方“上场队员名单”及击球次序即告确定,不能再行变更替换(除非根据规则规定办理)。

【注】司球裁判员在比赛开始前发现“上场队员名单”上所列内容如有明显错误时,司球裁判员应在宣布“比赛开始”前召集写错的一方主教练员(MANAGER)或队长令其加以改正。例如:因主教练员(MANAGER)疏忽名单上只列8名队员或2名队员同名同姓没有加以区分时(背号错误),裁判员在宣布比赛开始前一经发觉因令其纠正,以免比赛开始后产生麻烦。比赛双方必须避免这种错误的发生。

4.02:先守队(主队)队员进入各自的防守位置,先攻队(客队)第一个击球员进入击球区,然后司球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比赛即告开始。

4.03:每当比赛开始或重新开始时,除接手外,所有守场员都应站在界内地区进行防守。

(A)接手应在本垒板后面的接手区就位。在投手企图故意给击球员投坏球使其“四坏球”上垒时,接手应把两脚放在接手区线内,直至投手投球出手后方可离开该区域。但在其他场合,接手可以随时离开接手区接球或接杀。

【罚则】如违反上述规定,判罚“投手犯规”。(参考规则8.05(L))

(B)投手向击球员投球时应站在合法的投球位置上,采用合法的投球姿势。

(C)除投手和接手按上述规定外,任何守场员都可站在界内地区的任何地区进行防守。

【注】在投手起动投球前,裁判员如发现守场员站在界外地区防守时,应即提出警告令其进入界内区域。如不听从警告而攻守行为一经开始,并且由此而得到防守上的好处时,裁判员应即宣布该防守行为无效。

(D)在比赛进行时,除击球员和试图进入本垒得分的跑垒员外,任何攻队队员都不能通过接手区。

4.04:在整个比赛过程中不得变更击球次序,队员应按照“上场队员名单”上所列击球次序上场击球。替补队员应按被替补队员原来的击球次序上场击球。

4.05:跑垒指导员应就位于一、三垒附近的指导区内。

(A)攻队进攻时,应在一垒和三垒两侧指定位置各安排一名跑垒指导员。

(B)跑垒指导员限2人,应穿着本队比赛服,只限在跑垒指导区内进行活动。

【罚则】跑垒指导员如违反上述规定时,裁判员应令其退出比赛并离开比赛场地。

【注1】近年来,许多跑垒指导员贯于把一脚踏出跑垒指导区或稍许离开该区。如果对方主教练员(MANAGER)未提出异议不视为违反只限在跑垒指导区进行活动的规定,除非对方主教练员(MANAGER)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裁判员应严格执行本条规定。要求双方跑垒指导员任何时候都必须留在跑垒指导区内。

【注2】当攻守活动在跑垒指导员所在垒位进行时,跑垒指导员惯于离开跑垒指导区,给跑垒员做滑垒、继续进垒或返回原垒等手势。只要不妨碍比赛的进行。此行为是允许的。

【注3】三垒跑垒指导员不得跑到本垒附近指导跑垒员滑垒。

4.06:比赛中对运动员的禁止事项:

(A)比赛中禁止双方队任何人员有下列行为:

1.用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煽动观众的行为;

2.用恶言恶语攻击对方队员、裁判员或观众;

3.在攻守活动正在进行时呼喊“暂停”或用其他语言或某些动作干扰投手,企图使投手犯规;

4.用各种方式有意与裁判员接触(如触及裁判的身体,与裁判员交谈或显示亲近态度)。

(B)守场员不得站在阻碍击球员视线的位置上并故意以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干扰击球员。

【罚则】违反本项规定时,裁判员先给予警告,如仍继续其行为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将其驱逐出场,如投手因此而有犯规则动作,不判“投手犯规”应判“投球无效”。

4.07:凡被罚出场的主教练员(MANAGER)、队员、教练员或训练员应立即离开场地,不得再参加该场比赛。他应立即脱下比赛服,坐在观众席上,并不得靠近本队队员席或投手练习区。

【注】凡被罚出场或受禁止出场处分的主教练员(MANAGER)、教练员或运动员在比赛时不得进入队员席或记者席。

4.08:坐在队员席的任何人员如有对裁判员的判定发出粗暴的非难时,首先裁判员应给予警告,如警告后仍继续其行为者,则适用下列罚则:

【罚则】违反上述规定者,裁判员应令其离开队员席。如果裁判员无法查出谁是违反者,可将该队所有的替补队员清除出队员席。但此时特允许该队主教练员(MANAGER)召回该场比赛必须替补出场的队员。

4.09:得分

(A)在第三人出局前跑垒员合法击球后依次踏触一、二、三和本垒时可获得一分。但第三人出局如下列任一情况时得分无效;

1.击跑员踏触一垒前出局时。(参考规则6.05、6.06)

2.跑垒员被封杀出局时。(参考规则7.08(E))

3.前位跑垒员因漏踏垒位被申诉出局时。(参考规则7.10、(A)(B)、7.12)

【规则说明】:如果击跑员在踏触一垒前已成为第三人出局时,此时垒上的跑垒员即使在该击跑员被判出局前进入本垒时,仍判得分无效。

【例1】一人出局,二、三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安打,三垒跑垒员进入本垒,二垒跑垒员被触杀于本垒前成为第二人出局,击跑员进至二垒但漏踏一垒,经守队提出“申诉”成立为第三人出局,因为击跑是属于未踏触一垒前的第三人出局,所以原三垒的跑垒员进入本垒的得分也无效。

【例2】二人出局,满垒、击球员击出一本垒打,垒上的跑垒员虽都返回本垒,但因该击跑员漏踏一垒,经守队提出“申诉”成立为第三人出局。由于击跑员是属于未踏触一垒前的第三人出局,因而所有的得分均无效。

【规则说明】:后位跑垒员不受前位跑垒员漏踏垒位被“申诉”出局的影响,除非是二人出局后。

【例1】一人出局,一、二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场内本垒打”二垒跑垒员进入本垒时漏踏三垒,一垒跑垒员和击跑员合法踏垒进入本垒,经守队提出“申诉”成立,判二垒跑垒员出局为第二人出局时,一垒跑垒员和击跑员的得分均有效。

【例2】二人出局,二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场内本垒打”二人都返回本垒,但二垒跑垒员漏踏三垒,经守队提出“申诉”成立,判为第三人出局,击跑员虽合法依次踏垒进入本垒,但其得分无效。

【规则说明】:前位跑垒员在跑垒的过程中漏踏某一垒或在高飞球被接杀时,未履行“再踏垒”的规定,经守队提出“申诉”成立为第三人出局时,合法踏垒进入本垒的后位跑垒员的得分无效。

【例】一人出局,二、三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中外场高飞球被接杀成第二人出局,三垒跑垒员抢进本垒,二垒跑垒员也因守场员的暴传而进入本垒,但三垒跑垒员未履行“再踏垒”,经守队提出“申诉”成立为第三人出局,应判得分均无效。

【规则说明】:对漏踏垒位或未履行“再踏垒”义务的跑垒员,经守队提出“申诉”成立后,应判该跑垒员出局。

【例】一人出局,一、三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右外场的高飞球,被接杀成二人出局,三垒跑垒员“再踏垒”后返回本垒,一垒跑垒员在跑向二垒时被右外场手的传球触杀在二垒前成为第三人出局,因一垒跑垒员不是被封杀出局,在第三人出局前三垒跑垒员返回本垒的得分有效。如果第三人出局后,三垒跑垒员的得分则无效。

【注1】第三人出局不属于封杀出局时,而在该局面中,如有其他跑垒员到达本垒时,司球裁判员不管该跑垒员是否有“申诉”的行为,都必须明确其到达本垒是否较早于第三人出局。

【注2】本项规定也适用于享有“安全进垒权”的击球员或跑垒员。例如:二人出局后,因后位跑垒员超越前位跑垒员而成为第三人出局时,其后位跑垒员应判出局,其他的前位跑垒员如果在该三人出局前仍未返回本垒时,其得分也无效。但在二人出局,满垒的情况下,因四坏球被保送上垒,各跑垒员也都安全进一个垒,但在进垒后某一跑垒员因离垒被触杀成为第三人出局,此时虽然三垒跑垒员返回本垒是在第三人出局之后,其得分仍然有效。(参考规则7.04 (B)【注】)

【注3】跑垒员因“离垒过早”被“申诉”出局不是封杀局面。

(B)在比赛的最后半局或延长局的最后半局遇到满垒局面时,如击球员由于“四坏球”,投球中身或其他原因安全进入一垒,而使三垒跑垒员进入本垒取得决胜的一分时,司球裁判员应待三垒跑垒员踏触本垒,击跑员踏触一垒后方可宣布比赛结束。

【罚则】如三垒跑垒员经一定时间后仍不踏触本垒时,裁判员应判该跑垒员出局,同地恢复比赛。如二人出局后击跑员仍不踏触一垒,裁判员应判该违规的击跑员出局,三垒跑垒员得分无效,同时恢复比赛。但二人出局前,击跑员仍不踏触一垒时,判击跑员出局,三垒跑垒员得分有效。

【注1】如由于观众涌入场内致使三垒跑垒员或击跑员踏触本垒和一垒受到阻碍时,裁判员可按观众的妨碍判得分和进垒有效。

【注2】例如最后一局的下半局,在满垒的情况下,击球员因四坏球而被记录为决胜分时,而三垒跑垒员或击球员在适当的时间过后仍无意履行进垒的义务时,裁判员不必等守队提出申诉即判其出局。

4.10正式比赛

一场正式比赛为九局。但赛程规定一天连赛两场比赛的队,每场比赛可打七局。为此本规则所规定的“九局”适用于七局。

(A)打满九局双方得分相等时可延长比赛。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也可缩短比赛局数:

1.后攻队因得分领先,无需再打第九局的下半局或打完该半局时;

2.裁判员宣布中止比赛时;

【例外】(NATIONAL ASSOCIATION)国家协会在遇有一日“连赛两场”比赛时,其一场或二场比赛可采用七局制,在此比赛中除了将九局比赛缩短为七局外,其它均适用本规则。

【注】本协会在遇有一日“连赛两场”比赛时,可采用上述【例外】赛制的规定。

(B)延长局比赛:九局比赛完了,如两队得分仍相等,应继续比赛,直至先攻队在延长局同等的完整局数中得分较后攻队多时为止,或者在延长局以后的任一局中,后攻队在第三人出局前获得决胜分时,即判该队获胜,比赛即可终止。

【注】本协会规定,为了掌握比赛时间和使比赛按预定场次进行,如一场比赛已打满九局而得分相等时,可以按规定进行决胜局比赛。在决胜局的任一相同局次中,一方得分多于对方时比赛即可结束。此决胜局比赛的细节须在竞赛规程中明确说明。

(C)有效比赛:凡司球裁判员宣布终止的比赛,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都是有效比赛。

1.赛完五局时。

2.后攻队第五局上半局或第五局结束前的得分超过先攻队时。

3.后攻队在第五局下半局获得一分或一分以上而把比分扳平时。

(D)宣布中止比赛时,已达到“有效比赛”局数,如两队同等局数的得分相等,司球裁判员应宣布该场比赛为“改期续赛”。

(E)无效比赛:在未能成为有效比赛前宣布停止的比赛为“无效比赛”。

(F)凡因雨停止的正式比赛,只要打完符合(本条4.10(C))“有效比赛”所规定的局数或多于该局数的“改期续赛”不给予观众因雨延赛的票券。

正式比赛说明(参考规则4.10-4.12)

一、未完成第五局下半局的进攻任务.而经司球裁判员宣布“中止比赛”时,原则上为“无效比赛”。(例一)、(例二)

二、后攻队未完成第五局下半局的进攻任务.但其得分较先攻队多时(例三),或在第五局下半局的进攻中得分将比分扳平时(例四),被宣布“终止比赛”,可成为“正式比赛”。

三、被宣布“终止比赛”时,后攻队在未完成的一局进攻中得分,使比分超出先攻队或将比分扳平时,为“正式比赛”。(例五)、(例六)

四、先攻队前九局的得分落后于后攻队前八局的得分时,可结束比赛。为“正式比赛”。(例七)

五、在完成有效局数比赛以后的任一局中宣布“中止比赛”时,有下列情形者均成为“改期续赛”:

(一)先攻队于上半局得分.形成与后攻队平分的局面.而后攻队于下半局未得分被宣布”中止比赛”时。(例八)

(二)先攻队于上半局得分并领先后攻队.而后攻队在下半局的得分未能扳平或超过先攻队时,被宣布“中止比赛”时。(例九)

4.11:比赛队在一场正式比赛的得分就是比赛结束时本队各局得分的总和。一场比赛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即可宣布“比赛结束”!

(A)打完第九局上半局,后攻队得分领先时;

(B)打完第九局先攻队得分领先时;

(C)后攻队在第九局或延长局下半局比赛中取得决胜的一分时,但击球员击出本垒打时,按规则规定,击球员及其前位跑垒员均可得分。所以,比赛在击跑员最后踏触本垒板后方可宣告结束。

【注1】击球员在第九局或延长局的下半局击出本垒打,但在跑垒时因超越前位跑垒员而被判出局时,这场比赛以前位跑垒员取得决胜的一分而宣布比赛结束,但二人出局后,若跑垒员超越前位跑垒员之后,有跑垒员跑回本垒获得的决胜得分无效,该局结束,只有在超越行为发生前的得分有效。

【注2】击球员在第九局或延长局的下半局,在两人出局前击出本垒打,某一跑垒员超越前位跑垒员而被判出局,这时以击出本垒打的击球员踏触本垒而宣布比赛结束。

(D)依据本规则4.12(A)比赛成为“改期续赛”的情况除外,司球裁判员一经宣布终止比赛,比赛即告结束,其胜负按两队得分来决定。

【注】本协会在正式比赛中(如竞赛规程不采用“改期续赛”的规定)已达到“有效比赛”局数,因故司球裁判员中途宣布中止比赛,按两队最后得分决定胜负。

4.12:改期续赛:

(A)一场比赛如果已经超过五局以上(即已打完构成有效比赛的局数),但因天黑、风雨、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而宣布中止比赛,又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司球裁判员应宣布“改期续赛”,即改日继续将该场比赛打完。

1.法律对娱乐活动的时间限制。

2.联盟(协会)规定的时间限制。

3.因照明设备故障或球场机械装置故障(包括自动的帆布保护装置或排水设备)。

4.天色黑暗,但依照法律不得使用照明设备时。

5.因天气原因已成为“有效比赛”局数,司球裁判员宣布中止比赛时,一局比赛还未结束先攻队获得一分或一分以上处于领先地位而后攻队尚未得分领先时。

6.比赛已成为“有效比赛”而两队比分相等时。

7.比赛尚未成为“有效比赛”时。(第五局上半局结束,后攻队领先或第五局下半局结束,先攻队领先或把比分扳平)

8.如比赛在“有效比赛”之前被裁判员宣布为“改期续赛”而安排在另一场例行比赛之前进行时,则例行比赛只限比赛七局。

9.如比赛在“有效比赛”之后被裁判员宣布为“改期续赛”而安排在另一场例行比赛之前进行时,则例行比赛应比赛九局。

因宵禁(4.12(A)1)、天气(4.12(A)5)或时间限制(4.12(A)2)的原因而中止的比赛,或中止时平分的比赛(4.12(A)6),必须进行至本规则4.10(C)所规定的有效比赛局数,否则不得宣布为“改期续赛”。因照明或机械故障(4.12(A)3)或天色暗淡(4.12(A)4)的原因而中止的比赛,不论进行的局数均应宣布“改期续赛”。

【注】被中止的比赛应优先考虑是否因天气或类似的原因(4.12(A)1-5)而中止,以决定是否“改期续赛。如一场比赛因天气的原因而中止,天气转好后又因照明故障。宵禁或时间限制的原因而无法恢复比赛,则该比赛不得宣布为”改期续赛“。如一场比赛因照明故障而中止,故障排除后却因天气或场地条件不允许而无法恢复比赛,则该比赛不得宣布为“改期续赛”。只有符合4.12(A)6条原因中任何一条方能宣布为“改期续赛”。

【例外】以上本项10.12(A)7.8.9所述的比赛,不适用于两队在季赛中(锦标赛、冠军赛)相遇的最后一场比赛,也不适用于季后(联赛)决赛的比赛。“改期续赛”若未能在该赛季中(锦标赛、冠军赛)两队相遇的最后一场比赛之前赛完,则该场比赛应宣布为“终止比赛”即“有效比赛”。

(B)宣布改期续赛后,应按下列规定恢复比赛:

1.在同一球场应按排两队在下一单一赛程开始前先行赛完“改期续赛”的部分。

2.在同一球场仅剩“连赛两场”时,则应在最初的“连赛两场”开始前先行比赛。

3.如“改期续赛”为两队在该都市既定赛程的最后一场,若转移至相对球队的都市比赛,则首先尽可能应在两队下一单一赛程前先行比赛,如果两队赛程仅为连赛两场则应在最初的连赛两场前先行比赛。

4.如“改期续赛”未能在两队既定赛程的最后一天恢复比赛时,此“改期续赛”应视为 “终止比赛”以原比赛打完的相等局数的得分多少决定胜负。

(1)已达到“有效比赛”局数,某队比分领先,宣布比分领先的队获胜。

(2)已达到“有效比赛”局数,如两队得分相等,被宣布为平局比赛时,除非协会主席(联盟主席)或赛会判断该比赛为剩余比赛而不影响其排名或夺得锦标时,没有必要重赛,否则应宣布自始重新比赛。

(3)未达到“有效比赛”局数,被宣布为“无效比赛”除非协会主席(联盟主席)或赛会判断该比赛为剩余比赛而不影响其排名或夺得锦标时,没有必要重赛,否则应宣布自始重新比赛。

(C)恢复“改期续赛”时要从原来中止比赛的特定场合开始比赛。“改期续赛”的进行和完成是原比赛的继续。双方上场队员名单应与原先比赛的上场队员名单和击球次序完全相符。只有在原先比赛时没有上场的队员可以替补场上队员。在原先比赛中已经被替下场的队员不得再重返参加比赛。在原先比赛宣布中止前刚刚上场的替补投手还未投球或虽已投球但还未使面对的第一个击球员(包括代打)出局或成为跑垒员时,则该投手在改期续赛时可以继续上场投球(当然也不是非由他上场不可)。但如果他不上场投球,应视为已被替补下场,不能再出场投球。

(D)凡因天气原因的“有效比赛”或“改期续赛”,只要比赛打完或超过4.10(C)规定的条件时,不给予观众因雨延赛的票券。

4.13:关于“连赛两场”的规定:

(A)一日“连赛两场”一经在赛程上排定,比赛队都应按规定时间参加比赛,不得拒绝。否则,以0∶9判对方队获胜。

1.锦标赛需一日内举行两场比赛,为了完成“改期续赛”与“连赛两场”同日进行时,也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2.在同一日同一张入场券包括两场比赛时,第一场比赛应视为当日的正式比赛。

(B)“连赛两场”的第二场比赛,应于第一场比赛结束后方可进行。

(C)“连赛两场”的第二场比赛,应在第一场比赛结束20分钟后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间隔较长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司球裁判员应在第一场比赛结束时通知双方队的主教练员(MANAGER)。

【例外】主队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两场比赛的间隔时间而提出申请,经协会或大会准许后,司球裁判员应宣布此项间隔时间,并通知对方队主教练员(MANAGER)。第一场比赛的司球裁判员负责控制与第二场比赛开始时之间的间隔时间。

【注】经两队主教练员(MANAGER)同意后,第二场比赛应在第一场比赛结束后20分钟内开始。

(D)在场地状况,地方时间限制或天气许可的范围内,裁判员应尽快开始第二场比赛。

(E)一日“连赛两场”的赛程,因雨或其他原因推延时,不论何时开始比赛,该比赛应视为连赛两场的第一场比赛。

(F)因赛程变更如把某一场比赛编入“连赛两场”的赛程中,则该项变更赛程为第二场比赛,而正式包括当天赛程的比赛为第一场比赛。

4.14:如球场上有灯光照明设备,司球裁判员认为白天天色阴暗有碍于比赛时,应命令球场开灯。

4.15:弃权:某队如有下列任一行为时,司球裁判员应判该队弃权,并判对方队以9:0获胜。

(A)在司球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后经过5分钟后仍未出场或出场而拒绝进行比赛时。但裁判员认为该队未能按时到场是不可避免时除外;

(B)采取策略显然企图拖延或缩短比赛时间时;

(C)司球裁判员未宣布“改期续赛”或“终止比赛”,而拒绝继续比赛时;

(D)因故暂停比赛后司球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但在1分钟内仍未重新参加比赛时;

(E)虽经裁判员警告,仍顽固地坚持犯规行为时;

(F)裁判员命令队员退出比赛,但在适当的时间内拒绝服从离场时;

(G)一日连赛两场的第一场的比赛结束后20分钟内未能在第二场比赛开始前出场比赛时;(但第一场比赛的司球裁判员因故延长时间者除外)

4.16:司球裁判员宣布暂停比赛后,主队场地管理人员于暂停比赛后拒绝司球裁判员关于排水,平整场地以恢复比赛的命令,致使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时。则宣布主队弃权,由客队获胜。

【注】本协会不采用此条规则。

4.17:某队未能或拒绝安排九名队员上场时判该队弃权。由对方队获胜。

4.18:司球裁判员判某队弃权后,应于24小时内写一份书面报告交协会主席(联盟主席)或主办单位。但此报告是否上交并不影响司球裁判员所作的弃权判定。

4.19:抗议比赛

(A)当主教练员(MANAGER)认为裁判员执行本规则错误而请求审议时,应按有关抗议的规程提出。绝不允许比赛队的任何人对裁判员判断所作出的裁定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议。所提抗议由协会主席(联盟主席)或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B)虽然审议结果认为裁判员的判定与规则相抵触,如果协会主席(联盟主席)或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影响提出抗议队取得比赛胜利时,则不作出原比赛无效、重新比赛的裁定。

【注】主教练员(MANAGER)认为裁判员执行规则错误而拟提出抗议时,如果不是当场或投手还未投下一个球前或进行其他防守行为前立即提出,裁判员可不予受理。在比赛结束后仍然坚持抗议时,可于第二天中午前向协会主席(联盟主席)或仲裁委员会提出,其受理后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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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继续比赛和死球局面

5.01:比赛时间一到,司球裁判员应立即宣布“比赛开始”。

5.02:司球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后,比赛就处于继续进行的状态。除非由于合法的原因形成“死球局面”或裁判员宣布“暂停”而中止比赛。比赛一旦形成“死球局面”,守场员不得传杀或接杀,跑垒员不得进垒,也不得下分,除非跑垒员在比赛状态时根据规则获得安全进一个垒或一个垒以上的权利。(例如因投手犯规、暴传、妨碍行为或本垒打或弹出墙外的安打球而安全进垒)

【注】比赛进行中如遇球体局部分离,比赛仍然继续进行,直至完成攻守行为止。

5.03:投手应向击球员投球,但击球员是否将球击出可自行选择。

5.04:攻队的目的在于使击球员成为跑垒员并力求进垒得分。

5.05:守队的目的在于防止击球员成为跑垒员并力求防止继续进垒得分。

5.06:击球员成为跑垒员并合法踏触所有的垒位后,则可为本队获得一分。

【注】三垒跑垒员误以为在接高飞球前离垒过早而跑回三垒,但只要他从三垒合法跑回本垒,仍应判得分有效。

5.07:当进攻的三名队员被合法判为出局后,攻守交换,即改攻为守,防守队改守为攻。

5.08:如果传球偶然碰触跑垒指导员或投球或传球碰触裁判员时,比赛应继续进行,不成死球局面。但如果跑垒指导员故意妨碍传球时,则判跑垒员出局。

5.09: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成“死球局面”,跑垒员可安全进一个垒或安全返回原占垒位而无出局危险。

(A)投球碰触正在合法击球的击球员或其衣服时,这时,垒上跑垒员如系被迫进垒也可安全进一个垒。

(B)司球裁判员妨碍接手传杀时,跑垒员不能进垒。

【注1】如司球裁判员妨碍接手传杀而形成夹杀局面时,裁判员立即宣布死球,令跑垒员返回原垒。

【注2】如接手传杀了跑垒员,则不作妨碍处理,传杀有效。

(C)投手犯规时,各跑垒员应安全进一个垒。(参考规则8.05)

(D)不合法击球时,各跑垒员应返回原垒。

(E)界外球未被接住时,跑垒员应返回原垒,裁判员须待所有跑垒员返回原垒后方可宣布继续比赛。

(F)击出的界内球在触及投手在内的内场手前碰触在界内的跑垒员或裁判员或击出的界内球在穿越(不包括投手)内场前碰触裁判员或跑垒员时。

【注1】如击出的界内球在穿越投手后碰触在内场地执行任务的裁判员时成死球局面。如击出的高飞球在落地之前先碰触界内的守场员而改变方向,并在飞行状态中先碰触跑垒员或裁判员,然后在落地之前被内场手接住时,此球不视为接住,继续比赛。

【注2】如果击出的界内球穿越内场手并碰触紧靠其后的跑垒员或在触及内场手并改变方向后碰触跑垒员时,继续比赛,裁判员不能判跑垒员出局。裁判员在作此判定时,必须确信击出的球在穿越内场手之后再无其他内场手有可能采取防守行为时,此时跑垒员在被迫进垒的情况下可以进垒。

【注3】界内球在界外地区触及裁判员时,属于继续比赛局面。

(G)投球夹在接手或司球裁判员的护面或其他随身用具时,为死球局面,跑垒员安全进一垒。

【注1】擦棒球先击中司球裁判员反弹再被接手接住成死球局面,不能判击球员出局。擦棒球夹在司球裁判员护面或随身用具上也应同样处理。

【注2】被判三击或三击不中的投球越过接手而击中司球裁判员时,继续比赛。如此球即使反弹并在落地前被守场员接住,不能判击球员出局,比赛继续,击球员可跑垒,在到达一垒前如传球先到位或被持球触及则判出局。

【注3】如投手的投球夹在接手或司球裁判员的护具或其随身用具时是三击或四球。则击球员可安全进一垒,垒上跑垒员也安全进一个垒。如果少于三击或四球,则只有垒上跑垒员安全进一个垒。

(H)投手的任何合法投球击中正在试图下分的跑垒员时,各跑垒员都安全进垒。

5.10:裁判员一经宣布“暂停”,即成死球局面。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司球裁判员应宣布“暂停”:

(A)由于气候光线或类似情况使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时;

(B)因照明设备故障使裁判员视觉无法执行比赛时;

【附注】主办单位可为此制定出因照明设备故障而导致比赛中断的特殊规则。

【注1】在比赛进行中,发生照明设备故障时,其瞬间尚未完成的攻守行为应视为无效。照明设备修复恢复比赛时,应自发生照明设备故障而被视为攻守行为无效之前的局面重新开始比赛。

【注2】击球员的击球、投手的投球、传球及守场员的传球符合本规则7.05的规定时,跑垒员或击跑员可安全进垒。如因四坏球、投球中身、投手犯规、接手或其他守场员的妨碍或阻挡等,跑垒员因此而保送或安全进垒的情况下,照明突然熄灭时,即使击跑员或各跑垒员未能完成进垒时,其进垒仍视为有效。

【注3】在比赛进行中,部分灯光突然熄灭(如因电压下降或部分灯光故障)时,是否暂停比赛,应以裁判员的判断作出决定。

(C)由于偶然发生事故使运动员或裁判员无法执行其任务时,如此类事故发生在击出本垒打的击球员或判给安全进一个垒或一个垒以上的跑垒员,因而使其不能按所给予的安全进垒数进垒时,可由替补队员代其完成安全进垒。

(D)教练员需替换队员或需与其他队员进行协商而请求“暂停”时;

【注1】教练员不得在攻守行为正在进行时提出暂停要求。

【注2】“暂停”之是否有效不在教练员或队员提出“暂停”要求之时,而在于裁判员宣布“暂停”之时。

(E)裁判员为了检查比赛用球而需要与任何一方教练员商讨事宜或遇到类似原因时;

(F)守场员接高飞球后倒入队员席或观众席或拦绳外的观众中时。(如观众在场内)有关跑垒员的处理详见7. 04 (C)的规定。如果守场员接球后踏进队员席但未跌倒时,比赛继续,跑垒员可冒险进垒。

(G)裁判员命令队员或其他人员离开比赛场地时;

(H)在比赛进行中,裁判员除遇本条规定(B)及(C)所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宣布“暂停”。

5.11:死球局面于投手持新球或原来之球合法踏板,司球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即告结束,比赛再度开始。裁判员应于投手持球踏板后立即宣布“继续比赛”。

第6章 击球员

6.01:击球次序

(A)进攻队每个队员应按比赛前填报的“上场队员名单”所列的击球次序上场击球。

(B)第一局以后,每局的第一个击球员应为上一局最后完成击球任务的次一击球员。

6.02:击球员的义务

(A)进攻队员一经轮到击球任务时就应立即进入击球区作好击球的准备。

(B)投手已采用侧身投球姿势后或已开始正面投球动作后,击球员就不能离开击球区或放弃击球的准备动作。

【罚则】击球员违反本项的规定时,如投手将球投出,司球裁判员根据投球宣判“好球”或“坏球”。

【注1】击球员不得随意出入击球区。如果需要离开,应向司球裁判员提出“暂停”要求,否则投手投球后有被判“好球”的危险。

【注2】击球员一经进入击球区作好准备后,不能为使用松香粉为理由而离开击球区,除非比赛行为有所延误或根据司球裁判员的判定,认为天气等原因可作例外处理。

【注3】不管击球员提出例如:“沙土进入眼睛”、“眼睛模糊”或“没有看清暗号”等理由而要求暂停时,只要投手已采用正面投球或侧身投球姿势或投球动作已经开始,裁判员对击球员或攻队的任何要求都不能宣布“暂停”。

【注4】击球员进入击球区后,裁判员是不允许其提出暂停要求的。裁判员必须消除击球员毫无理由而走出击球区的行为。只要裁判员不宣布暂停,击球员就要留在击球区内等待投手的投球。

【注5】击球员进入击球区后,投手投球如有延误,而裁判员确认这种延误是没有正当理由时,可允许击球员退出击球区。

【注6】垒上有跑垒员时,如果投手已经开始摆臂投球或已作好正面投球姿势或侧身投球姿势,但由于击球员突然退出击球区或解除击球姿势而被诱发停止其投球动作时,裁判员不能判投手犯规。因为投手和击球员都违反了规则。所以裁判员只宣布“暂停”,并让投手和击球员重新开始比赛。

(C)如果击球员拒绝进入击球区,司球裁判员可以(不需命令投手投球)直接宣判“好球”,此时为死球局面,跑垒员不得进垒。在此处罚后如果击球员进入击球区准备击球时,依照正常状态宣判“好球”和“坏球”。如果不能在宣判第三个“好球”以前进入击球区采取准备击球时,则应判其出局。

【注】司球裁判员在本项对击球员宣判“好球”后再次宣判“好球”时,应在适宜的时间内允许击球员进入击球区准备击球。

(D)下列规则要求所有国家协会、联盟予以执行:

(1)击球员轮到击球时,始终至少保持一脚在击球区内,除非有下列情况击球员可以离开击球区,但不得离开本垒区。

①击球员挥击投球时。

②击球员为躲避投球而离开击球区时。

③任何一方队员要求暂停获得允许时。

④守方队员对任何垒上的跑垒员企图采取防守行为时。

⑤击球员假触击时。

⑥发生暴投或漏接时。

⑦投手接球后离开投手区时(投手土墩)。

⑧接手离开接手区进行防守指示时。

虽然有6.02(C)的规定,如果击球员故意离开击球区延误比赛时间,即不包括6.02(C)(1)①至⑧所列的规定时,司球裁判员可以在投手投球前宣判“好球”。此时为死球局面。如果击球员仍然停留在击球区外继续延误比赛时间,司球裁判员可以在投手投球出手前再次宣判“好球”。

【注】司球裁判员在本项对击球员宣判“好球”后再次宣判“好球”时,应在适宜的时间内允许击球员进入击球区准备击球。

(2)击球员如遇下列宣布暂停的情况时可以离开击球区或本垒区:

①队员被替补时。

②任何一方需进行协商时。

【注】裁判员应催促准备击球员在前位击球员上垒或被判出局后迅速就位于击球区。

6.03:击球员的合法击球姿势是双脚站在击球区内。

【注】击球区的线属于击球区的一部分。

6.04:击球员被判出局或成为跑垒员后就完成其击球任务。

6.05: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判击球员出局:

(A)击出的界内或界外高飞球(不是擦棒被接球)被合法接住时;(参阅规则2. 15)

【注】守场员可将手伸入(脚不得踏入)队员席中接杀高飞球,但如能因此接住该球应视为合法接住,守场员若在队员席或其他比赛无效区(例如观众席)附近接杀界外高飞球时,必须一脚或双脚位于比赛有效区内(含队员席上沿)的上空,并且任一脚不得踏入队员席中或任何比赛无效区内。此时为继续比赛局面。若守场员接杀高飞球后倒入队员席或比赛无效区中时,则为死球局面。即跑垒员的进垒参照规则7.04(C)【注】。

(B)三击不中被接手合法接住时;

【注1】所谓“合法接住”是指球在落地前进入接手的手套内。球停留在接手的衣服或随身用具上或先碰触司球裁判员反弹后接住都不算“合法接住”。

【注2】擦棒球先碰触接手手套并在落地前接手用双手在身体或护胸前接住时应判一击,如系第三击,应判击球员出局。如果球先碰触接手手套或手,然后把球捂在身体或护胸上也算接住。

(C)两人出局前一垒有跑垒员,被宣判为第三个好球时;

【注】被宣判为第三个好球时,即使接手漏接或球夹在司球裁判员或接手的面罩中时也适用本条规定,判击球员出局。

(D)第三击触击成界外球时;

(E)宣布内场高飞球时;(参阅规则2.40)

(F)第三击挥击未中而被球触及身体时;(包括触击)

(G)被击出的界内球在守场员(包括投手)触及前碰触击跑员身体时;

(H)挥击或触击成界内球后,再次用球棒在界内地区碰触该球时。这时成死球局面,垒上跑垒员不得进垒。如果击球员未离开击球区或击球员放下的球棒被滚动的球在界内地区碰触,而裁判员认为击球员并无故意改变球路的意图时,比赛继续,不判击球员出局。(参阅规则7.09(B))

【注1】如果球棒折断,而断棒的一部分飞入界内区域击中跑垒员或守场员或在界内被击出的球所碰触,比赛继续,不判妨碍行为。如果击出的球在界外地区击中断棒的一部分时,判界外球。

【注2】如果整根球棒被摔到界内地区并且妨碍了正在进行防守的守场员(包括守场员传球)时,不论有意无意都应判妨碍行为。

【注3】如击出或传出的球意外地击中了掉落在地上的击球头盔时,继续比赛。

【注4】如击出的球在界外地区击中击球头盔或场上其他不适当的物品时为界外球,成死球局面。

【注5】如果裁判员认为跑垒员故意抛下的头盔去妨碍击出或传出的球或者把头盔扔向该球则判跑垒员出局。成死球局面,其他跑垒员退回投手投球前原占垒位或传球时发生妨碍瞬间所占垒位。

【注6】击球员挥击或触击成界内球后,再次用球棒在界内地区碰触该球时,并不考虑击球员手中是否持有球棒。

(I)击出或触击出的球在界外地区滚动尚未定论为界外球时,击球员在跑向一垒时故意以某种行为改变球的方向时。这时成死球局面,跑垒员不得进垒。

(J)三击后或击出界内球后,在触踏一垒前被守场员触杀或触及一垒时;

【注】球触及身体或垒时,首先应持球于手套或手中。如果球在手套或手中出现弹跳或用手腕捂球于胸部,这期间不视为接住。击跑员在触踏一垒前,守场员触垒时,虽然球在手中,但如合法接住是在击跑员触踏一垒后时,该击跑员不成为出局。

(K)当跑到一垒的后半段距离而守场员又向一垒传杀时,如跑出跑垒限制道的外侧(右侧)或跑入垒线内侧(左侧),而裁判员认为妨碍守场员在一垒接球动作时,此时为死球局面。但击跑员为了避免冲撞或影响守场员处理击出的球而跑离跑垒限制道时除外。

【注】跑垒限制道的线属于跑垒限制道的一部分,击球员的两脚应跑在限制道内或线上。

(L)二人出局前,一垒或一、二垒或一、二、三垒或一、三垒有跑垒员,内场手故意失接界内高飞球或平直球时。这时,成死球局面,各跑垒员应退回原占垒位。

【注1】如内场手在击出的球落地前并未触及该球则不能判击球员出局,但适用“内场高飞球”的规定除外。

【注2】本项规定,是指内场手将击出轻易被接杀的高飞球或平直球在落地前,一手或两手(包括手套)触球后再将球掉落时,应视为故意失接。

【注3】投手、接手、内场手在内场区域防守时视为内场手,但预先位于外场区域的内场手,则不视为内场手。

(M)裁判员认定前位跑垒员故意妨碍守场员传杀或接杀以图破坏其完成防守行为时;

【注1】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处罚攻队跑垒员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他们在跑垒时不是以进垒为目的,而是故意跑出垒线冲撞进行双杀的守场员。当然,这纯属裁判员的判断,由裁判员作出判定。

【注2】本项规定虽未阐述有关未出局之前跑垒员的罚则,但依本规则7.08(B)规定除判该跑垒员出局外同时判击球员出局。对于已判出局跑垒员的妨碍行为则依据本规则7.09(E)的规定处理。

(N)二人出局,三垒有跑垒员,击球员“二击”,投手的合法投球在好球区击中抢进本垒的三垒跑垒员。这时,裁判员应判击球员三击不中出局、死球、跑垒员得分无效。但在二人出局前,应判击球员三击不中出局、死球、三垒跑垒员得分有效。

【注】二人出局前,不论其他跑垒员有无盗进垒,应判各跑垒员都安全进一个垒。(参阅规则5.09(H))

6.06:击球员如有下列违规行为判出局:

(A)击球员一脚或双脚完全踏出击球区外地面把球击中时;

【注】击球员在击球区外击出界内或界外球都应判出局。司球裁判员要特别注意击球员企图打击“故意四坏球”时双脚的位置。击球员不能跳出或踏出击球区外击球。

(B)投手作投球的准备动作时,击球员由一侧击球区换至进入另一侧击球区时;

【注】投手在投手板上看接手暗号时,击球员由一侧击球区换至进入另一侧击球区,也适用本项规定。

(C)击球员踏出击球区或以其他动作妨碍接手在本垒进行传杀或接杀时。但是如果试图进垒或下分的跑垒员被传杀出局时,不判击球员出局。

【注1】如果击球员妨碍接手的行为一经发生,司球裁判员应即宣判“妨碍行为”判击球员出局,死球。这时任何跑垒员不得进垒(因为这是攻队的妨碍),所有跑垒员都应退回到裁判员认为在发生妨碍行为时原占垒位。但是,如果接手进行了传杀,而且将正在试图进垒的跑垒员传杀出局,则应视为妨碍行为已不复存在,判跑垒员出局而不判击球员出局。这时其他跑垒员可以进垒,因为已有跑垒员被传杀出局,而妨碍行为已不复存在。攻守行为应按未发生任何妨碍行为时正常进行。

【注2】如果击球员挥击未中,但由于用力过猛,把棒挥一大圈而击中接手时,只要裁判员认为接手把球接稳前击球员无意妨碍接手,就只能判一“击”,而不能判妨碍行为。此时为死球局面,跑垒员不得进垒。如果是第三击时(包括擦棒被接球),应判击球员出局。如果击球员没有挥棒接手未能接住投球,而该球又触及在击球区内击球员所持的球棒时,比赛继续。

【注3】击球员虽然有妨碍接手的行为但跑垒员被传杀出局,应视为妨碍行为不成立。如果守方虽然有触杀机会,但因守场员的失误,致使被传杀的跑垒员幸免出局时,应按击球员妨碍接手论处,判击球员出局,死球。如果接手的传球而形成夹杀局面时,裁判员应立即宣判死球,击球员妨碍出局,令跑垒员退回原垒。

(D)击球员使用的球棒经裁判员判断以任何方式改造、加工以达到能够增加击球距离或使球造成异常反弹力的变形球棒击球时。这类变形球棒包括:在球棒内填充东西、把棒面削平、在球棒上打钉、把球棒挖空、把球棒弄凹、在球棒上涂石蜡等物质。

击球员使用此类球棒所发生的进垒不予承认,但比赛进行中造成的出局有效。裁判员对使用异形球棒的击球员除应判出局并勒令退出比赛外,协会主席(联盟主席)、(仲裁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还应给予适当的处罚。

【注】击球员持上述异型球棒进入击球区后,即视为使用或企图使用不合法球棒。

6.07:击球次序的错误

(A)凡应轮击的击球员而未击球,误由其他击球员完成其击球任务时,经申诉判原应轮击的击球员出局。

【注】原应轮击的球员,在不应轮击的击球员成为跑垒员或被判出局前可随时进入击球区击球。但不应轮击的击球员的“击”和“球”数应记入原应轮击的击球员的记录内。

(B)当不应轮击的击球员已成为跑垒员或被判出局时,如守队在投手又向次一击球员投球前或任何攻守行为开始前向裁判员提出申诉时,裁判员应宣判原应轮击的击球员出局。不应轮击的击球员即使由于将球击出或由于安打、守队失误、四坏球、被投球中身或其他原因进入一垒而造成的所有进垒与得分均为无效。

【注1】但是在不应轮击的击球员击球时,跑垒员由于盗垒成功、投手犯规、投手暴投、接手漏接而进垒的仍应视为合法。

【注2】如在交换攻守时“提出申诉”,有效时间应在交换攻守后,上场防守的投手向攻队第一位击球员投出第一个球之前提出仍然有效。

【注3】本条(B)的规定不仅限于不应轮击的击球员导致的进垒或得分无效,而其所有一切行为均无效。例如:不应轮击的击球员击出二垒方向的地滚球,一垒跑垒员在二垒被封杀出局后因守方提出“申诉”成立,而应轮击的击球员被判出局时,一垒跑垒员的封杀出局也应被取消,一垒跑垒员可退回原一垒。

(C)当提出申诉时,不应轮击的击球员已成为跑垒员或被判出局,守队的投手向次一击球员投球,则不应轮击的击球员成为应轮击的击球员,其击球及后果均为合法,比赛继续。

(D)1.原应轮击的击球员由于不按击球次序击球,而被判出局时,后继击球员应为被判出局的原应轮击的次一击球员。

2.不应轮击的击球员由于守队在投手投球前并未提出申诉而变成应轮击的击球员时,下一个击球员应为变成合法的不应轮击的击球员的次一击球员。不应轮击的击球员的行为一经成为合法,击球次序就从变为合法的不应轮击的击球员开始恢复。

【注1】裁判员不应提示任何人注意场上击球的击球员为不应轮击的击球员。此规定的目的在于要求双方队员和教练员对此经常注意。

【注2】有两个要点必须牢记心中:当攻队队员不按次序击球时,应判原应轮击的击球员出局。如果不应轮击的击球员已经击球并已到达垒位或被判出局,而守队又未在投手向下一个击球员投球前或下一个攻守行为开始前提出申诉,则不应轮击的击球员的击球被视为应轮击的击球员的击球,合法的击球次序即从此开始。

【判例】为说明由于击球次序错误而产生的各种情况,现假定第一局的击球次序为:A-B-C-D-E-F-G-H-I

【例1】应A的击球次序时,B进入击球区击球,球数为二击一球:

(1)攻队自行发现击球次序错误;

(2)守方提出“申诉”。

【判定】不论任一情况,改由A击球,A应继承B的二击一球。

【例2】应A的击球次序时,B上场击球并击出二垒安打:

(1)守队立即提出“申诉”;

(2)守队在投手向C投球之后提出“申诉”;

【判定】(1)A出局,B为应轮击的击球员重新击球

(2)B留在二垒上,C为应轮击的击球员,

【例3】A四坏球上一垒,B又得四坏球上一垒,A进入二垒,C击出内场地滚球,B被封杀于二垒,C上一垒,A上三垒,D未上场击球,误由E击球,投手暴投,A下分,C进至二垒,E击出地滚球被封杀出局,C进至三垒:

(1)守队立即提出“申诉”;

(2)守队在投手向D投球后提出“申诉”。

【判定】(1)A得分有效,C进至二垒也有效,因为他们的得分与进垒都不是由于不应轮击的击球员(即E)的击球和上垒所造成。但C不能进至三垒应退回二垒,因为他进至三垒是由于不应轮击的击球员E的击球所造成。此外,应判D出局,E成为应轮击的合法击球员,重新击球。

(2)A得分有效,C不必退回二垒,仍留在三垒,B及E出局有效,D失去一次击球机会。应轮击的击球员为F。

【例4】满垒,二人出局,应轮击的击球员F未上场击球,误由H击球并击出三垒安打连下三分。

(1)守队立即提出“申诉”

(2)守队在投手向G投球后提出“申诉”

【判定】(1)判F出局,成三人出局,所有的得分无效。G为下一局应轮击的第一个合法击球员。

(2)H的三垒安打有效,留在三垒,所有得分有效。I成为应轮击的下一击球员。

【例5】接上述【例4】(2)G继续击球。(1)H在三垒被投手的牵制球传杀出局成第三人出局;(2)G击出高飞球被接杀。守队没有提出“申诉”,则谁为下一局应轮击的第一个合法击球员呢?

【判定】(1)I为合法的下一击球员,由于投手已向G投球就使H的三垒安打成为合法,所以I为合法的下一击球员。

(2)H为下一局第一个击球员,因为守队未提出“申诉”,G的击球就成为合法,所以H为合法的下一击球员。

【例6】应A的击球次序时,D进入击球区得四坏球上一垒,A上场击球,D为不应轮击的击球员,如守队在投手向A投球前提出“申诉”,判应轮击的A出局,D得四坏球上垒应被取消,B为应轮击的击球员。如果守队不提出“申诉”,投手已向A投球,D的四坏球安全上一垒为合法,E成为应轮击的下一个击球员,E在A出局前或成为跑垒员前可随时替换A,但E并未这样做,A击出高飞球被接杀,B上场击球,A原为不应轮击的击球员,如果守队在投手向B投球前提出“申诉”,则应判应轮击的E出局,而应轮击的下一击球员为F。如果守队不提出“申诉”,投手又已向B投球,A的高飞球被接杀成为合法,B成为应轮击的击球员。B得四坏球上一垒,则C成为应轮击的击球员。C击出高飞球被接杀,则D成为应轮击的击球员,但D已进至二垒(由于B得四坏球)。则谁是应轮击的击球员呢?

【判定】E为应轮击的击球员。D原为应轮击的击球员,但由于D在垒上,就越过他,由他的次一击球员E成为应轮击的击球员。

6.08:击球员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成为跑垒员,无出局危险而安全进至一垒:(但以该击球员进至一垒并踏触一垒为条件)

(A)司球裁判员宣判“四坏球”时;

【注1】得四坏球被保送一垒的击球员,有进至一垒并踏触一垒的义务,此时对垒上其他被迫进垒的跑垒员才构成安全进至一个垒的权力。此规定适用于满垒的场合和替补跑垒员参加比赛的场合。

【注2】规则6.08规定,击球员(由于四坏球而成为跑垒员)进一垒并有踏触该垒的义务才确保有安全进入一垒不被判出局的权力。跑垒员在比赛中,如果认为守场员对其进行传杀而不踏触垒位或进行滑垒而滑过垒位时,如守场员持球触杀应判出局。如果跑垒员漏踏安全进占的垒位并试图继续跑进时,被守场员持球触杀或触及漏踏的垒位即判出局。

(B)击球员无意击球而被投球投中时。但下列情况应属例外:

(1)未落地的投球,在好球区触及击球员时;

(2)击球员未躲避投球而被触及时;

【注1】未落地的投球如在好球区触及击球员时,不论击球员有无躲避动作,均判“一击”。但投球并未进入好球区而触及击球员时,如果击球员故意不躲避,则只判“一球” 。

【注2】当击球员被投球触及而不判“投球中身”安全进一垒时,成死球局面,跑垒员不得进垒。

【注3】所谓合法投出的球在好球区击中击球员,并不限于在本垒板上方的垂直空间,其范围应包括在本垒板前后的延长空间。

【注4】投球虽然在好球区外击中击球员,但该球已通过好球区时,不论击球员有无躲避动作,都应判“一击”。

【注5】击球员是否有躲避动作,应以司球裁判员的判断作出裁定,司球裁判员认为该球属于无法躲避的投球时,应视为击球员已采取躲避行为论处。

【注6】投球落地后击中躲避不及的击球员时,应判投球中身,死球,击球员安全进一垒,但投球通过“好求区”后落地再触及击球员时除外。

(C)接手或任一守场员妨碍其击球时。如果继妨碍行为后接连发生攻守行为,则攻队教练员可按妨碍行为判处或接受已形成的攻守局面二者之间进行选择。但是必须在该攻守行为结束时立即通知司球裁判员进行选择。如果击球员由于安打,守场员失误,四坏球,投球中身或其他原因进入一垒时,而其他所有跑垒员也都至少前进一垒时,就按所形成的局面继续比赛,而不按妨碍行为判处。

【注】在宣判“妨碍行为”时,如攻守行为仍在继续,司球裁判员应允许继续进行比赛。因为攻队教练员可以按所形成的攻守局面进行选择。如果击跑员漏踏一垒或跑垒员漏踏下一垒位,则应视为已到达该垒位,如本规则7.04(D)所规定。

【判例】攻队教练员可以进行选择的例子:

【例1】一人出局,三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外场高飞球,三垒跑垒员下分,但此时,司球裁判员宣判接手“妨碍行为”。这时攻队教练员可以选择三垒跑垒员下分,击球员出局或选择跑垒员留在三垒,击球员上一垒。

【例2】二垒有跑垒员,接手妨碍击球员触击。击球员触击后被传杀于一垒,但送二垒跑垒员到三垒。此时,攻队教练员可以在二垒跑垒员进入三垒,击球员出局和跑垒员留在二垒;击球员进入一垒的局面之间进行选择。

攻队教练员如果按“妨碍行为” 的判罚选择时,本规则6.08(C)还可作如下解释:

【注1】如果接手或任一守场员妨碍击球员击球,应判给击球员安全进至一垒。如果妨碍行为发生在三垒跑垒员试图盗垒下分或抢分时,成死球局面,判三垒跑垒员得分,击球员安全进至一垒,如果发生妨碍行为时,跑垒员没有从三垒盗垒下分或抢分,成死球局面判击球员安全进至一垒,其他跑垒员如系被迫进垒则进垒。无盗垒意图或非被迫进垒的跑垒员应停留在妨碍行为发生时原占的垒位。

【注2】如果接手妨碍击球员的行为发生在投手投球之前,不能视为“妨碍行为”。这时,司球裁判员宣布“暂停”,投手重新投球,击球员重新击球。

【注3】攻队教练员如果按“妨碍行为”的判罚选择时,应在“妨碍行为”结束时立即向司球裁判员提出,一旦提出选择要求则不得更改。

(D)击出的界内球在碰触守场员前,碰触在界内地区的裁判员或跑垒员时;

【注】如果击出的界内球在穿过守场员(不包括投手)或碰触守场员后(包括投手)碰触裁判员时,比赛继续,不判击球员安全上一垒。

6.09: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击球员成为跑垒员:

(A)击出界内球时;

(B)司球裁判员宣判“三击”而接手失接时(如果一垒没有跑垒员或二人出局一垒有跑垒员);

【注】当击球员由于三击不中接手失接而变成击跑员,但误以为是出局而走出本垒区并不是向一垒方向跑进时,应判其出局。

(C)击出的界内球穿越守场员(不包括投手)或碰触守场员之后(包括投手)在界内地区碰触裁判员或跑垒员时;

(D)击出的高飞球越过距离本垒76.20米或76.20米以上的围墙或本垒打线或直接进入观众席时,这时只要击球员合法踏触所有垒位就判给本垒打。击出的界内高飞球越过距离本垒不足76.20米的比赛场地时只判给二垒打。

(E)击出的界内球在落地后弹入观众席或越过围墙或本垒打线或夹在记分牌或灌木林时,判给击球员和所有跑垒员安全进两个垒。

【注】所谓击出的球触及地面,是指该球不是飞行状态。

(F)击出的界内球落地以前或落地以后,在篱笆、记分牌、灌木林底下穿越或夹在篱笆、记分牌的开口处时,判击球员和所有跑垒员安全进两个垒。

(G)击出的界内地滚球碰触守场员后改变方向进入比赛无效区(观众席、围墙、围网)或弹越本垒打线时,判给击球员及所有的跑垒员安全进两个垒。

(H)击出的界内高飞球在落地前碰触守场员后改变方向进入比赛无效区(观众席、围墙、围网)时,判给击球员安全进两个垒。但是改变方向后越过本垒打线或进入界内地区的观众席或直接越过界内地区的围墙或篱笆时,判击球员本垒打。但是界内高飞球碰触守场员改变方向后进入或越过距离本垒不足76.20米的观众席、围墙、篱笆时,只判给击球员二垒安打。

【注】本条各项所述给予击球员和跑垒员安全进两个垒,应从投手投球时跑垒员所在垒位算起。

6.10:关于指定击球员:是否采用指定击球员由主办单位或比赛双方决定。

有关指定击球员的规定如下(简称DH):

DH是指定一名击球员代替先发投手或后援投手击球,而不影响投手在比赛中的投球。代替投手击球的DH必须在比赛开始前指定,并列入送交给司球裁判员的上场队员名单上。

列在开赛“上场队员”名单上的DH至少要面对先发投手上场击球一次方可替换,除非对方队更换投手。

某队是否采用DH,虽然不作硬性规定,但如在比赛开始前未将DH列在上场队员名单上,则不得使用DH。

替补击球员可以替补DH击球。替补击球员一经替补DH击球即成为DH。被替补出场的DH不得再出场比赛。

DH可以参加防守并继续按原来的击球次序击球。但是,投手必须按被替补的防守队员的击球次序击球,除非替补队员超过一个人以上。这时由主教练员(MANAGER)指定投手按其中一个被替补防守队员的击球次序击球。

可以替补DH跑垒,但一经替补,跑垒员即成为DH。DH不能替补跑垒员。DH的击球次序是固定的。即使安排了几个替补队员,也不能改变DH的击球次序。

投手一旦改打其他位置,在以后各局比赛中不得再使用DH。

替补击球员一旦代替“上场队员名单”中的任一队员击球进而上场担任投手时,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不得再使用DH。(因此,只有不准备再使用DH时,比赛投手才替补DH击球)

比赛投手一旦代替DH击球时,在以后各局的比赛中不得再使用DH。

DH一旦参加防守时,在以后各局的比赛中不得再使用DH。

代替DH击球的队员姓名,可以在DH轮到击球时再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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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跑垒员

7.01:跑垒员在被判出局前触踏无他人占据的垒位就取得占据该垒的权力。如果其他跑垒员取得进占该垒的权力,原占该垒的跑垒员则应被迫离开垒位。

【注】如果跑垒员已合法进占前一垒位而投手已踏板作投球动作时,跑垒员不能返回到原占垒位。

7.02:跑垒员应按一、二、三垒和本垒的顺序跑垒。如果被迫返垒时,也应按照相反顺序依次踏垒。除本规则5.09的规定被宣判为死球的情况外,跑垒员应按照相反的顺序依次踏垒返回原垒。

【注1】在比赛进行中(如暴传,本垒打或击出弹越围墙的安打等)获得安全进垒权时,跑垒员进垒或返垒也应按照规定踏触各垒。

【注2】所谓需相反顺序返回原垒是指:

(1)高飞球离垒过早,但已进入下一垒的跑垒员在高飞球被接杀后,应返回原占垒履行再踏垒的义务时;(参考规则7.08(D)

(2)跑垒员漏踏垒位后,返回再行补踏时;(参考规则7.10(B))

(3)避免超越前位跑垒员时;(参考规则7.08(H))

7.03:两个跑垒员不能同占一个垒位。但是在比赛进行中,如发生两个跑垒员同占一个垒位时,前位跑垒员有权占据该垒位。如后位跑垒员被触杀时应判出局。

7.04:跑垒员(击球员除外)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可安全进占一个垒:

(A)判罚投手犯规时;

(B)击球员安全进垒而迫使跑垒员离开其原占垒位或击球员击出的界内球在碰触(包括投手)或穿过守场员前(投手除外)碰触其他跑垒员或裁判员时,应判击球员安全进垒,因而跑垒员被迫进垒时:

【注】被迫安全进垒的跑垒员可冒出局危险超越判给安全进垒的垒位。如果该跑垒员超越垒位而被触杀成第三人出局,被迫进垒的前位跑垒员即使踏触本垒在后仍应判得分。

【例】二人出局,满垒,击球员得“四坏球”安全进垒,但二垒跑垒员一时激动在到达三垒后继续向本垒跑进而被接手触杀成第三人出局,这时三垒跑垒员因击球员得“四坏球”安全上垒而返回本垒,因而所得一分仍然有效。(但跑垒员都必须进踏下一垒位)

(C)守场员接高飞球后倒入队员席或观众席或倒在进入比赛场地的观众中时;

【注】如果守场员或接手合法接高飞球后倒入队员席或观众席或倒在进入场地的观众中时,成死球局面。判击球员出局,跑垒员得安全进一个垒。

(D)跑垒员进行盗垒时,击球员被接手或其他守场员妨碍,此时,判盗垒的跑垒员安全进一个垒。

【注1】有盗垒行为的跑垒员在其欲占垒上没有跑垒员或有跑垒员而该跑垒员也同时有盗垒行为时,适用本项规定。如果只是后位跑垒员有盗垒行为、而前位跑垒员没有盗垒行为时,则不适用本项规定。跑垒员正常的离垒行为不能视为企图盗垒的行为。

【注2】跑垒员安全进垒时,如果是继续比赛局面或根据有关规定,跑垒员已安全进入应占垒位后是继续比赛局面或者跑垒员漏踏安全进入应占垒位而试图跑进下一垒位时,该跑垒员不再享有安全进占下一垒的权力。跑垒员在返回应占垒位前如被守场员持球触及身体或垒位时,判该跑垒员出局。

【注3】例如:击球员击出右、中外场之间的安打,右外场手为拦截该球而抛手套触及该球,并使该球滚向外场围墙,击球员漏踏三垒,在跑向本垒途中发觉漏踏而返回补踏,但在返回三垒补踏前被守方提出“申诉”(持球触及身体或三垒)成立时,该击球员应判出局(参考规则7.05 (C))

7.05:跑垒员、击跑员的安全进垒:

(A)本垒打得一分:击出的界内高飞球飞出比赛场地或直接越过本垒打线而击球员合法踏触全部垒位或击出的界内飞行状态的球被守场员用抛出的手套,帽子或衣服上的任何物品拦截而改变球路,但裁判认为如无此拦截,该球可飞出比赛场地或直接越过本垒打线时,判本垒打得一分。

【注1】裁判员判断击出的界内高飞球明显会以飞行状态越过本垒打线或围墙时,碰触观众或鸟类者,应判本垒打。

【注2】击出飞行状态的界内球或传球碰触鸟类时(球仍然是飞行状态)或触及停留在场地上的鸟类或动物时(球不是飞行状态)为继续比赛局面。如投手的投球触及鸟类时为死球局面,投球无效。击出的界内球或传球以及投球被跑进场内的狗叼住时,为死球局面,此时应依据裁判员的判断作出处理。

【注3】裁判员认为击出的界内高飞球可能越过本垒打线时,在飞行状态中,被守场员抛出的手套触及而改变行进路线使该球落在比赛场内时也适用于本项规定。

(B)三个垒:守场员故意用脱离身体原来的位置的帽子、护面、衣服或任何物品去碰触击出的界内球时,判安全进三个垒。此时,为继续比赛,跑垒员到达三垒后,可冒出局危险进占本垒。

(C)三个垒:守场员故意抛出手套碰触击出的界内球时判安全进三个垒。此时,是继续比赛,跑垒员到达三垒后,可冒出局危险继续跑进本垒。

【注1】所谓此界内球是指不论守场员是否已触及该球。

【注2】守场员故意抛出手套,碰触击出在界内辗转的球,使其改变行进路线而至滚出界外时也给予三个垒,此时为继续比赛。

(D)两个垒:守场员故意用脱离身体原来位置的帽子、护面、衣物或任何物品去碰触传球时,判安全进两个垒,继续比赛。

(E)两个垒:守场员故意抛出手套碰触传球时判安全进两个垒,继续比赛。

【注1】在运用本规则(B)、(C)、(D)、(E)规定时,裁判员必须确认抛出的手套或脱离身体的帽子、护面等物品碰触击出的界内球或传球时,才能适用本规定,没有碰触球不能适用本规定。

【注2】在运用本规则(C)、(E)规定时,如果守场员的手套被击出或传出的球冲击而脱手,或者由于全力进行合法接球,而不慎将手套脱落时,不能适用本规定。

【注3】在运用本规则(D)、(E)规定时,跑垒员以守场员传球出手时所在垒位算起安全进两个垒,而不是所传出的传球被碰触时所在垒位算起。

【注4】关于投手踏在板上的传球发生本条(D)、(E)两项的情形时,应给予跑垒员安全进两个垒。

(F)两个垒:击出的界内球如落地弹跳或转向一、三垒边线以外的观众席或穿越设在球场周围的篱笆、记分牌、灌木丛或夹在篱笆、记分牌、灌木丛时,判安全进两个垒。

【注】击球员和跑垒员应从投手投球时,所占垒位算起安全进两个垒。

(G)两个垒:在比赛场地内没有观众涌入的情况下,守场员的传球进入比赛无效区即观众席或队员席(不论是否从队员席弹回球场)或穿越设在球场周围的围墙,篱笆或夹在围网的铁丝网眼上时,都判给跑垒员安全进两个垒。这时成死球局面,如果该暴传球是属于内场手的第一传造成的暴传,则从投手投球时跑垒员原占垒位算起,判安全进两个垒。如系其他情况则跑垒员的安全进两个垒从造成暴传时,(球传出手时)所在垒位算起。

如果投手投球后,内场手在第一传造成暴传时,包括击跑员在内的所有跑垒员都至少进占一个垒时,跑垒员的安全进垒从造成暴传时跑垒员所在垒位算起。

【注1】有些情况不可能给跑垒员安全进两个垒。例如: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右外场前高飞球,跑垒员停止在一、二垒之间,击跑员绕过一垒紧跟一垒跑垒员之后,击出的球在右外场手前落地成安打,右外场手接球后传给一垒,球暴传进入观众席。

对上述情况应作如下判定:由于造成暴传时,只是击跑员已经绕过一个垒,而一垒跑垒员仍然停止在一、二垒之间,即未形成造成暴传时包括击跑员在内的所有跑垒员都至少进占一个垒,所以只能判一垒跑垒员进至三垒,击跑员进至二垒。

【注2】所谓“造成暴传时”并不是指传球落地之时或球越过接球的守场员之时或传入比赛无效区(观众席、队员席)时,而是守场员传球出手之时。

【注3】传球出手造成暴传之时,击跑员的位置是决定安全进到哪个垒的关键。如果击跑员到达一垒前造成暴传时,则所有跑垒员的安全进两个垒是从投手投球时所在垒位算起。对传球出手时击跑员是否到达一垒作出判定是裁判员的判断。

如发生内场手的第一传造成暴传,球进入观众席或队员席,而击球员未成为跑垒员(例如投手暴投或接手漏接,三垒跑垒员抢进本垒,接手拾球后传杀该跑垒员,但球暴传进入观众席)时,垒上跑垒员的安全进两个垒从守场员传球出手时所在垒位算起(因为根据本规则7.05 (G)的规定,接手被视为内场手)。

【例】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游击手前地滚球,游击手传球二垒,但传杀慢未成功,二垒手随即传球一垒造成暴传,而二垒手传球出手时击跑员已绕过一垒。判定:进入二垒的跑垒员安全返回本垒得分。击跑员在传球出手时已绕过一垒,因此安全进至三垒。

(H)一个垒:投手踏板向击球员投出的球或投手踏板牵制垒上跑垒员的传球进入比赛无效区(观众席、队员席、后挡网、围墙、围网)时,判安全进一个垒。此时为死球局面。

【注】但是,投手投球通过接手后(不论接手是否触及该球)再由接手或其他守场员踢进或碰触进入比赛无效区(观众席、队员席)或任何构成死球的场所时,应判给跑垒员从投手投球时所在垒位算起安全进两个垒。同样,投手踏板传牵制球,球通过守场员后(不论是否触及该球)再由守场员触及或碰入观众席、队员席或任何构成死球的场所时,也判给跑垒员安全进两个垒。

(I)一个垒:击球员得“四坏球”成为跑垒员或得“三击不中”但球夹在司球裁判员或接手的护面或随身用具上时,判安全进一个垒。

【注1】如果击球员由于投手暴投而成为击跑员时,判各跑垒员安全进一个垒、击球员只能安全进至一垒。

【注2】击球员得“四坏球”或“三击不中”的投球符合(7.05(H)【注】)的情况时,击球员也可以安全进两个垒。

【注3】跑垒员被判安全进一个垒或几个垒,并不解除逐一踏触每个垒的义务。例如:击球员击出地滚球,守场员传杀一垒造成暴传,球进入观众席或队员席但击跑员漏踏一垒,虽然应判给他安全进至二垒,但因漏踏一垒,如果守场员在比赛开始时持球踏触一垒提出申诉则应判其为出局。

【注4】击球员击出的外场高飞球,跑垒员离垒,外场手将球接住后传球造成暴传。这时虽然是死球局面,但跑垒员须再踏触原占垒位,然后再进至判给安全进占的垒位。

(J)一个垒:守场员故意用脱离身体原来位置的帽子、护面、衣服或任何物品去碰触或拦截投出的球时,应从碰触投球时跑垒员所在垒位算起判安全进一个垒,此时为继续比赛局面。

7.06:当发生阻挡行为时,裁判员应宣判“阻挡”并作出“阻挡”的手势。

(A)如果被传杀的跑垒员在跑垒时或击跑员在到达一垒前时被阻挡,成为死球局面,所有跑垒员可安全进至裁判员认为无阻挡可能进入的垒位。被阻挡的跑垒员从发生阻挡前已合法进入的垒位算起至少再安全进一个垒。其他由于阻挡行为的判罚而被迫进垒的任一前位跑垒员都判安全进垒。

【注1】如果被阻挡的跑垒员是正在被传杀的跑垒员,裁判员立即宣判“暂停”并作出阻挡的手势。手势一经作出,就成死球局面。但是,如果裁判员作了阻挡手势前,球仍在传杀中而造成暴传时,跑垒员的安全进垒应从如不受阻挡可能到达的垒位算起安全进两个垒。如果跑垒员被夹杀于二、三垒之间,在跑向三垒时被三垒手所阻挡,此时,游击手向三垒手的传球进入队员席成暴传,则判被阻挡的跑垒员进入本垒。其他的跑垒员从阻挡行为宣判前最后合法进占的垒位算起安全进两个垒。

【注2】守场员传杀正在进垒的跑垒员(包括触踏一垒后的击跑员)时,经裁判员判断该跑垒员受到阻挡时,也适用本项规定。

【注3】例如:二、三垒有跑垒员,三垒跑垒员被投手诱出形成三垒、本垒间的夹杀,二垒跑垒员乘机进入三垒,但被夹杀的三垒跑垒员被守场员逼回三垒,此时,致使二垒跑垒员返回二垒途中又被夹杀,在夹杀过程中二垒跑垒员与未持球的二垒手相撞,裁判员判定二垒手为阻挡,形成死球局面,二垒跑垒员进入三垒,三垒跑垒员回本垒得分。

【注4】例如: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左外场安打,左外场手为防止一垒跑垒员进入三垒而传球给三垒手,一垒跑垒员通过二垒后与未持球的游击手相撞,裁判员判游击手为阻挡行为,即宣判“死球”,一垒跑垒员安全进到三垒,裁判员认为击跑员如无阻挡行为可进到二垒,应判进到二垒,如果裁判员认为其击跑员不可能到达二垒时,应判击跑员到一垒。

【注5】例如: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一垒方向的地滚球,一垒手接球后,向二垒传球封杀一垒跑垒员时,此时,击跑员与进入一垒补位的投手相撞,裁判员宣判投手阻挡并成死球。裁判员认为此阻挡行为发生在二垒封杀之前时则应判一垒跑垒员进至二垒,击跑员进至一垒,相反,如果此阻挡行为发生在二垒封杀出局之后时,只判击跑员到一垒,一垒跑垒员在二垒被封杀出局为有效。

(B)如果被阻挡的跑垒员不是正在进行传杀的跑垒员,则比赛继续进行至攻守行为告一段落为止。裁判员认为有必要按阻挡判罚时立即宣判“暂停”,然后判跑垒员如无阻挡行为可能到达的垒位。

【注1】根据7.06(B)的规定,在发生阻挡行为而比赛继续时,如果被阻挡的跑垒员进至如无阻挡可能到达的垒位后继续向下一垒跑进时,有被触杀出局的危险,此时纯属裁判员的判断,由裁判作出判定。

【注2】例如:二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左外场前的安打,左外场手为传杀抢进本垒的二垒跑垒员而传球于本垒,击跑员绕过一垒时与一垒手相撞,裁判员已作推延手势表示“阻挡”但左外场手传球过高致使接手失接,二垒跑垒员返回本垒得分,被阻挡的击跑员经过二垒后继续抢进三垒,此时补向本垒的投手将球传给三垒手触杀跑垒员于三垒前,裁判员认为击跑员因阻挡只准许到达二垒,所以三垒前的触杀为有效。反之若该跑垒员未被触杀而进占三垒时,也应有效。

【注3】击球员击出被认为是三垒安打时,漏踏一垒后经二垒再企图进入三垒时,因受到游击手的阻挡而不能进入三垒。在此情况下,裁判员不应考虑跑垒员的漏踏,应判其进入如无阻挡可能到达的三垒,若守场员对其漏踏一垒提出“申诉”时,应判击球员出局。

【注4】接手如手中无球,无权阻挡或封堵试图进占本垒得分的跑垒员行进的路线。垒间线属于跑垒员行进路线,接手只有在接杀(参考规则2.15)或已持球在手时,才能进入垒间线。如果接手违反了上述规定,裁判员必须宣判“阻挡行为”。

7.07:三垒跑垒员企图采取抢分触击战术或盗垒手段抢进本垒时,接手或任何守场员如手中无球而踏在本垒板上或在本垒板前碰触击球员或其球棒则在判罚上作为“投手犯规”判三垒跑垒员得分,同时判妨碍击球员击球,击球员安全上一垒。此时,为死球局面。

【注1】接手未持球踏在本垒板上或其前面,触及击球员或击球员所持的球棒时,均判接手的妨碍行为。特别是接手未持球踏在本垒板上或本垒板前不论击球员是否在击球区内或是否采取击球行为均判接手的妨碍行为。至于其他守场员的妨碍则指一垒手过分近守将投手未通过本垒前的投球截获,妨碍击球员采取抢分触击战术。

【注2】由于接手妨碍击球与投手犯规不可能同时发生,在规则上并没有接手不持球站在本垒板上或本垒板前时,为“投手犯规”的规定。而本项使用“投手犯规”的判罚可以解释为保护试图抢进本垒的三垒跑垒员安全进垒的便利措施。所以本规则应解释为适用6.08 (C)和7.04(D)给予试图抢进本垒的跑垒员回本垒得分,而与三垒跑垒员同时企图盗垒的其他跑垒员如属于被迫进垒的情况,才有进垒权。除此之外跑垒员不得进垒。

【注3】本条规则仅限于投手合法投球时适用。如属于投手的不合法投球时,应判“投手犯规”击球员不得进一垒。

【注4】投手合法退离投手板后,向本垒传球欲触杀抢进本垒的跑垒员时,接手可以站在本垒板上或其前面,击球员如果对该传球挥击的话,应判击球员妨碍。

7.08: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判跑垒员出局:

(A)1.跑垒员跑垒时,为躲避触杀而跑出垒间线左右方0.91米以外时。但为了避免妨碍守场员处理击出的球而跑出垒间道0.91米以外不判出局。

【注1】所谓垒间跑垒限制道是指以垒间中心线为基准,左右各0.91米,即1.82米宽的区域。此区域被视为跑垒员跑垒的路线,因此在避免被球触及身体的情况下脱离此区域时,即使守场员持球未触及到跑垒员的身体也应判出局。如为了避开触杀远离此区域时,应立即判出局。如向跑垒限制道内侧方向避开触杀时,以跑垒员与垒包所连接的直线为基准,离开0.91米以上虽未被触及到身体也应判出局。

【注2】守场员与跑垒员在同一路线内处理球时,跑垒员为避免妨碍守场员的防守行为而超出0.91米时,不视为躲避触杀。如果守场员处理击出的球后,采取触杀动作时,跑垒员离开0. 91米,应判出局。

2.踏触一垒成为跑垒员后离开垒间道,显然放弃进占下一垒的努力时。

【注1】任何跑垒员到达一垒后,如果以为比赛已告一段落不再进行攻守行为而离开垒间道进入队员席或防守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跑垒员的这一行为显然表明已自动放弃跑垒的努力,可判跑垒员出局。此时,对其他跑垒员仍然是继续比赛的局面。

【注2】处于封杀的跑垒员不适用本项2的规定。

此规定也适用于下列类似的局面:

【例1】二人出局前,第九局,双方得分相等,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本垒打。一垒跑垒员通过二垒后以为击球员击出本垒打胜局已定,就穿过内场直奔队员席,而击球员则按跑垒顺序踏垒返回本垒。此时,应判一垒跑垒员出局。因为他“自动放弃向下一垒跑进的努力”而击跑员回本垒得分则有效。当然,如果是两人出局后这一分无效。(参阅规则7.12)上述判罚不是申诉局面。

【例2】跑垒员以为在一垒或三垒被触杀出局,就往队员席走去。只要他继续走去以表明他的确以为是被判出局,此时,裁判员应按自动放弃跑垒判其出局。

以上两例都说明跑垒员确实自动放弃了跑垒的努力,离开了跑垒路线,因而判其出局。在判罚上与击球员三击不中接手漏接,自以为出局而走出本垒区并不是向一垒方向跑进的判罚有所不同(参照规则6.09(B)【注】)。

(B)跑垒员故意妨碍守场员传球或处理击出的球时。

【注1】跑垒员不管有意无意,只要裁判员认为妨碍正在处理击出球的守场员时就判其出局。但是当跑垒员踏触合法进占的垒位而发生妨碍守场员的情况时,只要妨碍行为不是故意的,就不能判其出局。如果裁判员认为是有意的,不论发生在界内地区或界外地区,二人出局前判跑垒员和击球员都出局,二人出局时判击球员出局。

【注2】跑垒员在三垒和本垒间被夹杀,并因妨碍行为被判出局时,如果后位跑垒员已经进入并站在三垒上,裁判员应判站在三垒上的跑垒员退回到二垒。此规定同样适用于跑垒员在二、三垒之间被夹杀时后位跑垒员已进入二垒的情况。如跑垒员在三垒和本垒间被夹杀,并因妨碍行为被判出局,在发生妨碍行为前一垒跑垒员已进占二垒,应视为合法。

【注3】所谓守场员处理击出的球,是指自守场员对击出的球开始行动接球至完成传球的行为为止,因此跑垒员妨碍了前述的任何防守行为时,都成为妨碍守场员正在处理击出球的行为。

【注4】跑垒员虽依据6.05(K)、7.08(A)项的规定在合法的路线内跑垒,但如构成妨碍守场员处理击出球的行为经裁判员认定为妨碍行为时,也适用本项规定,应判跑垒员出局。

(C)比赛进行中跑垒员离开垒位被触杀时,但是击跑员在跑过一垒或滑过一垒后,只要他立即返回就不能将其触杀出局。

【注1】跑垒员将垒包撞离原来位置时,只要跑垒员已安全到垒就不能将其触杀出局。

【注2】比赛进行中如果垒包或本垒板脱离原位置,后继跑垒员只要踏触原垒位,裁判员就可以判作踏触或占据该垒。

【注3】击球员得“四坏球”保送踏触一垒后,必须在立即回垒的条件下可跑离垒位。

【注4】守场员持球触杀跑垒员时,跑垒员为了避免出局,往往拼命冲垒,于是导致守场员与跑垒员相撞,其结果有时使守场员所持的球掉落或仍在手套中弹跳不定时,不能判跑垒员出局。是否控制住球由裁判员来判断。(参考规则2.15)

(D)击出的界内或界外高飞球被合法接杀后,跑垒员在返回原占垒位“再踏垒”之前被守场员持球触及身体或垒位时。由于这是申诉局面,如果在投手投下一个球或下一攻守行为开始前不提出申诉,跑垒员即使未“再踏垒”也不能判其出局(参考规则7.10)。

【注1】跑垒员在遇到“擦棒被接球”时,不必退回原占垒位。“擦棒被接球”可以盗垒。如果擦棒球失接,就成为一般的界外球,跑垒员应跑回原占垒位。

【注2】高飞球被接杀时,跑垒员应履行“再踏垒”的规定。即进垒的起点垒为投手投球时跑垒员所占垒位。

(E)由于击球员变成击跑员时,前位跑垒员有被迫进垒的义务,但在到达下一垒前被守场员持球触及身体或垒位时。(此出局为封杀出局)

但是跑垒员在被迫进垒中,如后位跑垒员被封杀先判出局,则前位跑垒员的被迫进垒即告消失,因而只有持球触及其身体才能使其出局。跑垒员到达被迫进垒的垒位,被迫进垒即告消失。如果跑垒员跑垒或滑离垒位,守场员就得持球触及其身体才能使其出局。但是,被迫进垒的跑垒员到达下一垒位后,不论任何理由,又退回到原占垒位时,被迫进垒的局面又告恢复,如果被守场员持球触及其身体或被迫进垒的垒位时,可重新判其出局。

【例】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三球,投手投球后跑垒员盗垒,击球员得四坏球,跑垒员到达二垒时滑垒或跑垒过头,越过二垒。接手传球二垒、二垒手在跑垒员返回二垒前持球触杀,这时应判跑垒员出局。因为越过二垒后被迫进二垒的权力即告消失。

【注】跑垒员在二垒或三垒或本垒滑垒跑垒过头,超越垒位的例子:二人出局前,一、二垒或一、二、三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内场地滚球,内场手接球后企图进行双杀,一垒跑垒员先于传球到达二垒,但滑垒过头离开了二垒,这时在二垒接球的守场员立即传球一垒传杀了击跑员,一垒手接球后见二垒的跑垒员离开了二垒就传球二垒,而将跑垒员触杀出局。但在此之前,前位跑垒员已得分,由于击跑员被传杀于一垒,封杀局面即告消失。在二垒跑垒员被触杀成三人出局前所下的分应判为有效。

(F)击出的界内球在碰触(包括投手)或穿过内场手(投手除外)前在界内地区碰触跑垒员时。这时成死球局面,跑垒员不得下分,也不得进垒,除非被迫进垒。

【例外】如果踏触原占垒位的跑垒员被击出的“内场高飞球”碰触时,则不判出局,而只判击球员出局。

【注1】如果击出的界内球同时碰触两个跑垒员时,只判先碰触的跑垒员出局,因为一经碰触即成死球局面。

【注2】击出的界内球,未碰触守场员前碰触跑垒员时,不论有意无意都应判出局。击出的球一旦碰触内场手而跑垒员又对守场员的防守构成妨碍行为时,依照本规则7.08 (B)的规定也应判出局。

【注3】跑垒员被“内场高飞球”碰触时,如并未踏触原垒位,则应判跑垒员和击球员都出局。

【注4】触及垒包而又反弹的界内球在界内区域触及跑垒员时,判跑垒员出局:

(1)未穿过内场手之前,应判跑垒员出局,成死球局面。

(2)穿过内场手后,触及垒包反弹于内场手身后(后方)界内区触及跑垒员时,如其他守场员对该击出的球没有再防守的机会,不能以触及击出的球为理由判跑垒员出局。

【注5】触及垒包而又反弹的界内球,在界外区域触及跑垒员时,不判跑垒员出局,此时为继续比赛局面。

【注6】被宣判的“内场高飞球”击中站在垒上或离开垒位的跑垒员时,均为死球局面。

(G)在二人出局前,跑垒员试图进入本垒得分而击球员妨碍守场员在本垒的防守行为时。但二人出局后判击球员妨碍行为出局,得分无效。(参考规则6.06(C)、7.09(A)、 (C))

【注1】所谓在本垒的妨碍行为是指击球员妨碍守场员持球触杀抢进本垒的三垒跑垒员的行为或传杀其他垒上跑垒员的行为。

【注2】二人出局前,击球员妨碍了接手或守场员,而三垒跑垒员刚出发奔向本垒或中途又折返三垒时,判击球员出局。接手虽然受到击球员的妨碍但三垒跑垒员没有抢进本垒,所以不适用本项规定。

【例】如果正在接球作触杀动作的接手被采用抢分触击的击球员踏出击球区的不合法击球或挥击投手合法退板后向本垒的传球,所造成妨碍时,应判三垒跑垒员出局。

对上述妨碍行为在投手合法投球的情况下:

(1)投球未触及球棒时,应根据来球判“击”或“球”。

(2)投球触及球棒时,不算“击”也不算“球”。

【注3】二人出局前,击球员成为击跑员后妨碍了接手或守场员的防守,判击球员出局,三垒跑垒员退回三垒。(本项规定限适用击球员妨碍本垒的防守的行为,对于完成击球任务而尚未出局的击跑员并不适用。(参考规则6.05(G)、7.08(B))。

关于击球员被宣判三击不中但尚未出局或被宣判四坏球的妨碍,见本规则7.09 (A)【注】的详述。

(H)在前位跑垒员被判出局前,后位跑垒员超越前位跑垒员时,应判后位跑垒员出局。

【注1】在比赛中如发生暴传、本垒打、击出界内又弹出围墙的安打等情况时,给予跑垒员安全进垒权时,也适用本项规定。

【注2】在逆顺序跑垒时,如前位跑垒员逆超后位跑垒员也应判后位跑垒员出局。跑垒员合法占据某一垒位后,颠倒跑垒顺序以扰乱或愚弄防守队员时。这时裁判员立即宣布“暂停”并判跑垒员出局。

(I)跑垒员合法占据某一垒位后,颠倒跑垒顺序以扰乱或愚弄防守队员时。这时裁判员立即宣布“暂停”并判跑垒员出局。

【注1】跑垒员在守场员接杀击出的高飞球前已进入并踏触前一垒位,但由于被接杀而返回原占垒位时,在到达原占垒位前随时都有被传杀出局的危险。但是如能在传球到位前到达原占有垒位并踏触该垒位时,不能判其出局。

【注2】击出一垒方向的地滚球,击跑员为避免被一垒手持球触杀,在不离开0.91米限制的范围内,向本垒方向逆跑是允许的,但一经越过本垒时,应即判出局。

(J)跑垒员跑过或滑过一垒后,未能立即返回该垒时或企图有跑向二垒的行为而被触杀时应判出局。如果跑垒员跑过或滑过一垒后,走向队员席或其防守位置而未立即返回该垒时,经防守队员持球触及身体或垒位提出申诉,应判跑垒员出局。

【注】二人出局后,击跑员进一垒时,即使跑垒过头而越过垒位,但只要已经触垒,根据本规则4.09(A)的规定“已到达一垒”。即使由于未能立即返回一垒而被判第三人出局,但如有跑垒员先行返回本垒,应判得分有效。

(K)跑垒员跑进或滑进本垒时没有踏触本垒板,又无意反回补踏,而被守场员持球踏垒提出申诉时,应判跑垒员出局。

【注】本项规定只适用于漏踏本垒的跑垒员走向队员席又无意返回补踏,致使接手或守场员必须追去触杀才能使其出局的情况,但跑垒员漏踏本垒后马上返回补踏时,接手必须持球将其触杀才有效。

7.09: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判击球员或跑垒员妨碍行为

(A)三击不中后击球员妨碍接手传球时;

【注1】虽然三击不中但并未出局或得“四坏球”安全上一垒的击跑员妨碍了接手触杀奔向本垒的三垒跑垒员时,应判击跑员出局,三垒跑垒员退回三垒。其他跑垒员也应退回原垒。

【注2】击球员三击不中被判出局后,妨碍了接手触杀奔向本垒的跑垒员时,依照本规则7.09(F)的规定也应判三垒跑垒员出局。如攻方采用双盗垒时妨碍了接手向垒上传杀时,判被传杀的跑垒员出局。其他跑垒员退回到妨碍发生前所在垒位。如妨碍接手传杀时,而接手的传杀对象不明确时,判离本垒最近的跑垒员出局。

(B)击球员或跑垒员不论用什么方法,如故意改变击出而尚未判定为界外球或在界外滚动的球时(参照6.05(I));

【注】跑垒员如违反此项规定时,判该跑垒员出局,击球员安全进一垒。死球局面。其他跑垒员不得进垒。如因击球员进垒而形成跑垒员被迫进垒的情况除外。

(C)二人出局前,三垒有跑垒员并抢进本垒,击球员妨碍在本垒采取防守行为的守场员时,判跑垒员出局。二人出局后,判击球员出局(参阅规则6.06(C)、7.08(G))。

【注】本项规定有关7.08(G)击球员妨碍接手试图触杀离开三垒或进入本垒的三垒跑垒员时,不适用本项之规定。

(D)一名或数名攻队队员聚集在跑垒员正在跑进的垒位附近,企图扰乱、阻挠守场员传接杀时。这时以本队队员的妨碍行为判跑垒员出局。

(E)击球员或跑垒员被判出局后,对守场员继续传杀其他跑垒员的行为进行妨碍时,此时以本队队员的妨碍行为判其他跑垒员出局。

【注1】裁判员不能仅仅因为跑垒员或击跑员被传杀出局后继续跑垒而判扰乱或妨碍守场员传接球。

【注2】如有适用本项规定的情况发生,垒上同时有2或3个跑垒员时,如妨碍接手传杀时,若能明确其传杀对象时,则判该跑垒员出局,如传杀的对象不明确时,则应判离本垒最近的跑垒员出局。判某一跑垒员出局时,成死球局面。其他跑垒员应退回到发生妨碍瞬间时所占垒位。但处理击出球的守场员不去传杀击跑员,而对其他跑垒员进行传杀受到妨碍时,应判被传杀的跑垒员出局。其他跑垒员应退回到原占垒位。击跑员允许进一垒。因击跑员进一垒时一垒跑垒员属于被迫进垒可进到二垒。例如无人出局,满垒时,击球员击出游击方向的地滚球,三垒跑垒员被触杀于本垒,但被判出局的跑垒员为了避免抢进三垒的二垒跑垒员被传杀而妨碍了接手时,也应判二垒跑垒员出局。但击跑员得进一垒,一垒跑垒员可进二垒。

(F)裁判员认为跑垒员有意妨碍击出的球或正在处理击出球的守场员,以图破坏守队的双杀时。这时成死球局面,裁判员判有妨碍行为的跑垒员出局,并因攻队队员的妨碍行为也判击跑员出局。由于这一妨碍行为而造成的进垒和得分一概无效。

(G)裁判员认为击跑员有意妨碍击出的球或正在处理击出球的守场员以图破坏守队的双杀时。这时成死球局面。击跑员因妨碍行为出局,并且不管双杀发生在哪个垒上,判离本垒最近的跑垒员也出局。由于这一妨碍行为造成的进垒和得分一概无效。

(H)裁判员认为一垒或三垒跑垒指导员用身体接触跑垒员以协助返垒或离垒时。

(I)三垒有跑垒员,三垒跑垒指导员离开指导区并采取任何行动引诱守场员向其传球时。

(J)不躲避正在处理击出球的守场员或有意妨碍其传球时,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守场员上前处理击出的球,而跑垒员碰触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守场员时,裁判员要从中判定一个最符合本规定的被妨碍的守场员,而只有妨碍这个守场员的跑垒员或击跑员才能被判出局。

【注】当击跑员向一垒与正在接球的接手碰触时,一般不判击跑员妨碍行为,也不判接手阻挡行为。试图接杀击跑员的守场员只有采取了粗暴的行为时,才能判其阻挡行为,因为规则只给接杀击跑员的守场员以“跑到接球地点去接球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并不允许守场员在接球时有意采取粗暴行为。例如:把跑垒员绊倒之类的行为。如果接手在接杀击出的球,而一垒手或投手阻挡击跑员向一垒跑进,则应判为阻挡行为,击跑员安全进一垒。

(K)击出的界内球在碰触内场手(包括投手)前碰触在界内地区的跑垒员或击跑员时。如果击出的界内球穿过内场手(不包括投手)后随即碰触跑在该内场手后面的跑垒员或经内场手(包括投手)碰触并使其改变路线后碰触跑垒员时,裁判员不应判跑垒员出局。裁判员作此判断时必须明确,击出的界内球穿越内场手后在无其他内场手可能接住。如果跑垒员将内场手失接的球有意踢开,裁判员应判其妨碍行为出局(参考规则5.09(F)、7.08(F)【妨碍的罚则】跑垒员出局,成死球局面)。

7.10:跑垒员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经守队申诉判出局:

(A)击出的高飞球被接杀后,因离垒过早,在返回原占垒位再次踏垒前被守队队员持球触及身体或该垒时;(参考规则7.08(D))

【注】所谓“再踏垒”就是跑垒员踏触垒位,于高飞球被接杀后以踏触垒包的状态启动离垒跑进。跑垒员不得站在垒位后面,离开垒位,于高飞球接杀后起动,再踏垒跑进。

(B)比赛进行中,跑垒员进垒或返垒时,没有按顺序逐一踏触垒位又未能在守场员持球触及身体或垒位前返回再踏垒时。(参考规则7.01)

【注1】比赛中如后位跑垒员跑回本垒得分后,漏踏垒位的前位跑垒员不得返回补踏(本注解的规定不论比赛进行中或死球局面时均可适用)。死球局面时,任何跑垒员到达漏踏垒位的下一垒位后也不得返回补踏。

【注2】本项规定漏踏垒位的跑垒员未经守方申诉不得判其出局。

【注3】漏踏本垒的跑垒员在死球局面时,如投手已重新持球踏触在投手板上时,不得返回补踏。

【注4】高飞球离垒过早的跑垒员也适用本项之规定。

【例1】击球员击出本垒打或击出弹入观众席的二垒安打。(死球局面)击跑员漏踏一垒,在他到达二垒之前可返回补踏一垒,但他到达二垒后则不能返回一垒补踏。守队一经申诉则判出局。

【例2】击球员击出游击手前的地滚球,游击手的传球成为暴传进入观众席(死球局面),这时,击跑员漏踏一垒,裁判员虽然判安全进二垒,但跑垒员在进入二垒前必须补踏一垒,否则有被守方申诉出局的危险。

(C)击跑员跑过或滑过一垒,因未立即返回一垒而被守场员持球触及身体或一垒时。(参考规则7.08(J))

(D)跑垒员未踏触本垒又无意返回补踏而被守场员持球触及本垒时。(参考规则7.08(K))

任何申诉必须在投手开始向下一个击球员投球前或进行下一攻守行为或试图进行下一攻守行为前提出为有效。如果申诉行为发生在互换攻守之时,则应于守队队员离开场地之前提出申诉为有效。

申诉行为本身不能解释为防守行为或试图进行防守行为。此申诉不能视为失去申诉的时效。

当投手提出申诉的传球造成暴传进入观众席或进入比赛无效区时,对同一跑垒员在同一垒位上不得再重新提出申诉。

申诉可能造成“第四个出局”。在第三人出时,如果对其他跑垒员提出申诉,而裁判员也确认该申诉成立时,以申诉作为第三人出局,此外,如果有一个以上的申诉造成第三人出局而交换攻守时,守队可以从中选定对本队有利的一个申诉作为第三人出局。

本规则所规定的守队已“离开比赛场地”是指投手和所有内场手都离已开界内地区而走向队员席或俱乐部房间。

如果两个跑垒员差不多同时到达本垒,而前位跑垒员漏踏本垒,后位跑垒员则合法踏垒时,前位跑垒员一经申诉就判出局。如果已有两人出局,前位跑垒员经申诉出局或在跑回本垒补踏垒时被守场员持球触杀或触及本垒而出局。他就被视为在后位跑垒员得分前被判第三人出局。因而后位跑垒员的得分无效。(参考规则7.12的规定)

【注1】申诉行为造成投手犯规时,视为失去申诉时效,按投手犯规处理。申诉行为必须有明显的表示或者用口头提出或者用显而易见的行为向裁判员表示。守场员无意中持球踏垒不视为申诉行为。申诉时不宣布暂停,是继续比赛的局面。

【注2】如遇交换攻守或比赛终止后,只要投手及所有内场手离开界内地区,申诉权即告消失。业余棒球规定限于比赛结束两队在本垒集合列队时,申诉权即告结束。

【注3】『申诉权消失的行为准则』例如:击球员击出二垒安打到达二垒,但途中漏踏一垒。投手持球后为了提出申诉向一垒传球造成暴传,但球仍停留在比赛有效区内,一垒手捡球后可以在一垒提出申诉,但若为了传杀跑向三垒的二垒跑垒员而向三垒传球时,则失去了在一垒的申诉权。

【注4】申诉时要有明确的表示,要指明申诉的跑垒员。如果第一次申诉不成立时,允许提出第二次申诉。即允许对同一个跑垒员在两个以上的垒上连续提出申诉,也允许对两个以上的跑垒员在同一个垒上连续提出申诉。

【例1】击球员击出本垒打,漏踏一垒。守队先传球三垒申诉不成立,再传球二垒申诉也不成立,最后传球一垒申诉成立,判击球员出局。

【例2】A、B、C三个跑垒员均通过三垒,C漏踏三垒。守队传球三垒先申诉A漏踏,不成立;再申诉B漏踏,也不成立;最后申诉C漏踏,成立,判C出局。

【例3】一人出局,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外场高远高飞球,一垒跑垒员误以为是安打,便经过二垒奔向三垒,但该球被外场手接获,跑垒员为了进行“再踏垒”义务必须返回一垒。在逆向返回时,外场手将球于跑垒员到达二垒前传到二垒提出“申诉”,这是不成立的“申诉”,因为二垒是该跑垒员逆向返回一垒的必经之路。虽然球先于人触及二垒,也不能成为出局,除非持球触杀该跑垒员或传球至进垒的起点(一垒)提出申诉,方可判其出局。

【例4】二人出局,二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三垒安打,跑垒员下分,击跑员漏踏一、二垒,守队队员持球只在二垒申诉,虽然判第三人出局,但二垒跑垒员的得分有效。如守队队员继续传球到一垒提出申诉,成第四人出局时,守队可选择第二个申诉出局为第三个出局,第三人出局为击跑员时判二垒跑垒员的得分无效。

【例5】一人出局,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外场高远高飞球,一垒跑垒员误认为是安打,便经过二垒奔向三垒,但该球被外场手接获,该跑垒员在返回时未经过二垒而直接返回一垒,外场手传球二垒提出申诉,申诉该跑垒员在返回一垒时漏踏二垒,判一垒跑垒员出局。

7.11:攻队队员、教练员、跑垒员或其他任何人员为避免妨碍守场员处理击出或传接球等防守行为时必须腾让出所占据的位置(包括队员席)。

【罚则】如不躲让就按妨碍行为处理,判与接杀有关的击球员或跑垒员出局。

【注】例如准备击球员持两根球棒于准备击球区时,击球员击出界外高飞球,接手到准备击球区接球时,该准备击球员持一根球棒让出,而留在地面的一根球棒绊倒了接手,致使接手未能接获该球,如经裁判员认定确因该球棒导致接手失接,应判击球员出局,死球局面。

7.12:二人出局前,后位跑垒员并不受前位跑垒员漏踏垒或再踏垒的影响。但两人出局后如果前位跑垒员被申诉成第三人出局,后位跑垒员都不能得分。如果经申诉被判第三人出局是封杀出局,不论前位或后位跑垒员都不判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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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投手

8.01合法投球

合法投球有正面投球和侧身投球两种姿势。投手可随时选择其中的一种姿势投球。

投手应踏在投手板上接受接手所发暗号。不得跨于投手板或站在投手板后接受接手的暗号。

【注】投手接受暗号后可以退板,但退板后不得迅速踏板投球,否则裁判员可判“急投”以不合法投球论处。投手退板时必须将两手放下置于身体两侧。投手不得每接受一次暗号都退板。

(A)正面投球姿势:

投手应面对击球员站立,其一脚为轴心脚应踏在投手板上,另一脚可自由站立其位置不受限制,采用正面投球姿势后,投球动作一经开始,就不得中途停止,也不得改变投球姿势,而必须把球投向击球员。投手投球前,任何一脚都不能离开地面。但向击球员投球时,自由脚可以先向后退一步再向前踏一步。

投手的轴心脚应踏在投手板上,自由脚可自由站立,双手持球置于身前,就视为已采用了正面投球姿势。

【注1】采用正面投球姿势时,投手的自由脚的位置不受限制,可以踏在投手板上、投手板前、投手板后或投手板两侧延长线外。

【注2】投手踏板采用正面投球动作前,可以向击球员投球或自由脚向有跑垒员的垒上伸踏传牵制球。也可以退板,但投手退板时,不能先退自由脚,而必须先退轴心脚。必须向板后退,违者判“投球犯规”。

【注3】投手采用正面投球姿势踏板后就不能在投手板上改用侧身投球姿势或作投球的伸臂动作。违者判“投手犯规”。

【注4】投手采用正面投球的姿势踏板后,双手持球一旦合手于身前,就视为投球动作已经开始。投手除向击球员投球外,不得向垒上传牵制球,也不得退板,违者判“投手犯规”。

【注5】本协会对青少年投手轴心脚和自由脚踏板的有关规定如下:正面投球姿势:投手面对击球员站立,其整个轴心脚踏在投手板上或踏触投手板的前沿不能踏出板侧,自由脚不受限制。投手的自由脚可以先向后退一步再向前跨出一步然后投球,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板侧即一垒或三垒方向伸踏出投球。

(B)侧身投球姿势:

投手应侧身面对击球员站立,轴心脚踏触投手板或投手板的前沿,自由脚放在投手板前,双手持球置于身前并保持完全的静止状态。然后投手向击球员投球,也可以向垒上传球,也可以把轴心脚退到投手板后面。投手在作侧身投球姿势前可作任何准备动作,例如伸臂动作(即手臂伸展至头上或身前的动作),如果投手作伸臂动作就要在投球前采用侧身投球姿势。投手作好侧身投球姿势并起动投球后就不得中途停止,也不得变换投球姿势。

【注1】 本协会对青少年投手轴心脚和自由脚踏板的有关规定如下:侧身投球姿势:投手侧身面对击球员站立,整个轴心脚(而不是一部分)踏触投手板的前沿(不得中断接触)而不能踏出板侧,自由脚放在投手板前的延长线内,双手持球置于身前,就视为采用了侧身投球姿势。

【注2】如果垒上没有跑垒员,投手采用侧身投球姿势双手持球置于身前可不必保持完全静止状态。但裁判员认定投手乘击球员在击球区尚未完成击球准备而迅速投球时应视为“急投”并宣判“一球”(参照8.05(E)(【注】))。

【注3】本条(A)(B)所谓“中途停止或变更”是指在正面投球动作或侧身投球动作中,投手故意停止片刻或不连贯的动作。

【注4】投手采用侧身投球姿势踏板后,并非一定要有伸臂动作,但是,一旦投手作完伸臂等准备动作后,(1).必须双手持球置于身前。(2).并保持完全的静止状态(除脖子可以动)此为硬性规定。这一点裁判员必须严格执行。投手为了牵制跑垒员,往往破坏这条规定,不保持完全的静止状态。如遇这种违规行为,裁判员应即宣判“投手犯规”。

【注5】投手不论采用正面投球姿势或侧身投球的姿势轴心脚踏板合手后,需退板时必须保持合手的状态将轴心脚退离投手板后,才能分手,并置于身体两侧,违者判“投手犯规”,如果投手退板后没有分手,再次上板前必须分手,投手不能以合手的状态重新上板,违者判“投手犯规”。

【注6】投手退板后不能向击球员投球(但传杀进入本垒的跑垒员时除外)可以向有跑垒员的垒上不伸踏传球或假作传球动作。

(C)投手在作投球准备动作但尚未起动投球时,只要在传球前向传球的垒上直接伸踏,就可以向任一垒上传牵制球。

【注1】投手传牵制球前,必须“先向传球的垒伸踏后方可传球”否则判“投手犯规”。

【注2】投手踏板向一垒传牵制球时,轴心脚底的旋转与传球动作必须连贯一致。如果动作不连贯不自然,应判“投手犯规”。

(D)垒上没有跑垒员时,投手的不合法投球应判给击球员“一球”除非击球员由于安打、守场员失误、四坏球,投球中身或其他原因而到达一垒。

【注】垒上没有跑垒员,投手投球时,如果球从手中失落,并滚出边线,应判给击球员“一球”未滚出边线则作为“投球无效”处理。但垒上有跑垒员时,只要球从手中失落就应判 “投手犯规”。

(E)投手只要把轴心脚退到投手板后面就成为内场手。这时如果传出的球造成暴传时就与其他内场手的暴传同样处理。

【注】投手退板后(即视为内场手)可向任一垒上传球。但造成暴传时,与其他内场手传球造成暴传同样处理。(参考规则7.05(G))

8.02投手的违禁行为:

(A)1.投手在直径为5.48米的投手区内用投球的手接触口或嘴唇。

【例外】在天气寒冷时,经双方主教练员(MANAGER)或教练员在赛前商定同意,裁判员允许投手可用哈气于手中取暖。

【罚则】投手如违反此项规定,司球裁判员应即判给击球员“一球”。但是如果投手将球投出,击球员又由于安打、守场员失误,四坏球,投球中身或其他原因到达一垒,而其他跑垒员也安全前进一个垒或安全停留在原占垒位上时继续比赛,所形成的局面有效不按投手违禁行为处理。如果投手一犯再犯则令退出比赛。

2.将唾液附着在球,投球手或手套上。

3.用手套、身体、衣服摩擦球。

4.将异物附着在球上。

5.用任何方式污损球体表面。

6.《采用本项2—5的行为及方法损伤球体表面》投所谓“抹滑的球”、“吐有唾液的球”、“涂上泥土的球”或“磨粗的球”。但投手可以用双手摩擦球。

【罚则】投手如有违反以上2—6规定的行为时,裁判可作以下处罚:

(a)立即将该投手驱逐出场,并处罚禁赛10场。

(b)如果裁判员宣判投手违禁行为后,攻守行为仍在继续进行时,攻队主教练员(MANAGER)或教练员可向司球裁判员表示接受攻守行为所形成的局面。但此选择应在攻守行为结束时立即提出。如果击球员由于安打、守场员失误,四坏球、投球中身或其他原因到达一垒,其他跑垒员又安全前进一个垒或安全停留在原垒时,比赛继续,攻守行为和所形成的局面有效,而不按投手违禁行为处理。

(c)即使攻队选择了所形成的局面,但投手的违禁行为仍适用本项罚则(a)及(b)的规定。

(d)投手违禁行为发生时,没有出现连续的攻守行为,攻方教练员不能进行选择。垒上没有跑垒员时司球裁判员判投手 “一球”,垒上有跑垒员时判“投手犯规”。

(e)对投手是否违反本规则各项的规定,这完全是裁判员的判断,他的判断是唯一决定判罚的人。

【注1】根据裁判员的判断若投手违反本项(2)—(3)的规定,想使其投球发生特殊变化为意图时,经警告后再次违反时应适用本项(2)—(6)之罚则。

【注2】司球裁判员需确认投手板后方是否备有符合比赛要求的正式松香粉袋。传球或击球碰触该松香袋时为继续比赛。如遇雨天或场地潮湿时,裁判员可示意投手将松香粉袋放在裤子后面的口袋里,以便用松香擦手,但不论投手或其他队员均不得将松香粉涂在球上或手套或衣服上。

【注3】将异物附着在球上使之光滑(抹滑的球),附着唾液的球(唾液球),用砂纸摩擦的球(磨粗的球)。哈气于球为禁止之列。

【注4】本协会规定:应用本项罚则前先给予警告,如再继续违反时,可令其退出比赛。

(B)携带任何对投球有影响的物品。如果投手携带有此类物品,裁判员应立即将投手驱逐出场,并处罚禁赛10场。

(C)故意不投球给已就位的击球员而传球给守场员以拖延比赛时间。(但传杀跑垒员除外)。

【罚则】经裁判员警告后如仍有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时,裁判员应即勒令该投手退出比赛。

【注】投手退板接受接手的指示使比赛拖延,这是不良习惯,主教练员(MANAGER)应努力给予纠正。

(D)故意对准击球员身体投球。

裁判员如果认为投手确有故意对准击球员身体投球的行为时,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将投手或主教练员(MANAGER)和投手驱逐出场;

2警告该投手和双方主教练员(MANAGER),如投手再发生类似的投球行为时,就立即驱逐投手及主教练员(MANAGER)出场。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此条规定的迹象时,应于比赛前或发生此类行为时立即警告双方注意。

【注】向击球员头部投球是极其危险的,是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应受到人们的斥责。裁判员应毫不犹豫地执行本条规定。

8.03:投手于每局上场投球前或替补投手上场投球前,可以试投八个热身球。试投时暂停比赛。各主办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热身试投也可以少于八个球。但不论试投多少,都不得超过一分钟。但是,由于某种事故发生,投手如匆忙中被指派上场投球,没有机会进行准备活动时,司球裁判员可根据自己的判断,需要让投手试投其认为必要的次数。

8.04:垒上没有跑垒员时,投手从接球后,应于12秒内向击球员投球。投手如违反此项规定以拖延比赛时间者,司球裁判员应判给击球员“一球”。

『12秒的计算是自投手持球击球员进入击球区开始至投手投球出手为止』

【注】本规则的目的在于避免不必要的延误。裁判员应督促接手迅速把球传回给投手,也督促投手接球后立即踏板准备投球。任何有明显拖延比赛的行为,都应受到裁判员的处罚。

8.05:垒上有跑垒员时,投手如有下列任一行为应判“投手犯规”:

(A)踏触投手板并已开始投球动作,但未将球投出时;

【注】不论右投还是左投,投球时如果自由脚向后提腿动作脚超过投手板的后沿。则除了可以向二垒传牵制球外,只能向击球员投球。

(B)踏板后向一垒作传球动作而未将球传出时;

【注】投手可向有跑垒员的二、三垒作传球动作而不传球出手。投手轴心脚退板后可以向有跑垒员的垒上作假传动作,但不能向击球员假作投球动作。

(C)踏板后向垒上传球前而未先向传球方向伸踏时;

【注1】投手踏板后,必须先向传球的垒上伸踏才能向该垒传牵制球,投手如果向该垒伸踏而中途改变方向或只是提起自由脚回摆后或者不先伸踏而只转动身体就向垒上传牵制球时,应判“投手犯规”。

【注2】投手踏板后,向垒上传牵制球前虽然必须先向该垒伸踏,但不等于向垒上伸踏就非向该垒传球不可(一垒除外)。一、三垒有跑垒员时,投手向三垒伸踏假作传球动作,以迫使三垒跑垒员回垒(轴心脚踏触投手板),这时见一垒跑垒员起动跑向二垒就转身向一垒伸踏然后传球一垒这是合法的。但是,投手向三垒伸踏后立即转向一垒传球,这显然是针对一垒跑垒员的“取巧”行为。这种动作在传一垒前实际上不可能先向一垒伸踏,因而应判“投手犯规”。当然如果投手退板后作上述动作就不能判“投手犯规”。

【注3】投手伸踏向三垒摆臂作假传牵制球动作时,轴心脚自然脱离投手板(不管离开的位置)允许接着转向一垒伸踏传牵制球。

(D)踏板后向没有跑垒员的垒上传球或假作传球动作时;(但为传杀正在跑向该垒的跑垒员时除外)。

(E)不合法投球时;

【注】“急投”是不合法投球。投手乘击球员在击球区尚未完成准备时向其投球,裁判员就以“急投”判处。垒上有跑垒员时应判为“投手犯规”,垒上没有跑垒员时只判给击球员“一球”。“急投”是危险动作,是绝对不允许的。

(F)投球没有面向击球员时;

(G)轴心脚未踏触投手板而作投球动作时;

(H)投手作不必要的拖延比赛时间时;

【注】有关投手拖延比赛的罚则如下:依照规则8.02(C)的罚则不能适用本项8.05(H)的罚则。如果投手经警告后仍继续拖延比赛时间而被判退出比赛时,可同时引用本项8.05(H)判其投手犯规的罚则。规则8.04(限制投手的投球时间)只适用于垒上没有跑垒员时。

(I)没有拿球而站立或跨立在投手板上,或者在退板时假作投球动作时;

(J)已作好投球准备动作后既不投球,也不向垒上传球而任何一手离球时;

(K)踏板后有意或无意将球脱手落地时;

(L)接手双脚站在接手区外而投手故意投“四坏球”时;

【注】为了故意投出“四坏球”接手往往在投手投球出手前一脚或双脚踏出接手区接球应判“投手犯规”。

(M)采用侧身投球姿势投球而未保持完全的静止状态时;

【罚则】投手犯规时成死球局面,判垒上跑垒员都安全进一个垒,但击球员由于安打、守场员失误、四坏球、投球中身或其他原因而到达一垒,而其他跑垒员也至少安全进了一个垒时,所形成的局面有效,而不按“投手犯规”处理。

【注1】投手向击球员投球或向垒上传球时犯规,而投球或传球又造成暴投或暴传时(但球未越出比赛有效区)继续比赛,跑垒员安全进一个垒后可以继续进垒,但有被杀出局的危险。本注解所述的暴传不仅限于投手的暴传,接应该传球的守场员的失误也应包含在内。跑垒员因投手的暴传或守场员的失误形成可能多进垒的状况时,跑垒员一旦到达因投手犯规而获得的进垒权后可以继续进垒,但有被杀出局的危险。

【注2】跑垒员因“投手犯规”而安全进一个垒时,如果漏踏这一垒位,守场员可以提出申诉。对此,应视为已按“投手犯规”处理。经申诉后应判该跑垒员出局。

【注3】因投手犯规时成四坏球或投球中身,如一垒或一、二垒或满垒有跑垒员时,不按“投手犯规”判处,因形成的局面是跑垒员全都进了一个垒。但只有二垒、三垒或二、三垒或一、三垒有跑垒员时,则按“投手犯规”处理。

至于『其它因素』者,并不包括接手或其他守场员妨碍击球.

【注4】判罚投手犯规的目的在于防止投手针对跑垒员的欺骗和“取巧”行为,若裁判员心中有疑问时,则以投手针对跑垒员的“取巧”行为为判罚依据。如投手未持球而跨立于投手板,视为意图欺骗,应判投手犯规。如果一垒有跑垒员,投手为阻止盗垒为目的毫不犹豫转身向一垒而传向二垒。此举不视为向没有跑垒员的垒上传球。

8.06:主教练员(MANAGER)或教练员上场对投手进行指导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每局对每一投手只限上场指导一次。

(B)如果在同一局中对同一投手作第二次指导,该投手应自动退出比赛。

(C)在同一击球员击球时,不得第二次上场指导投手。

(D)该击球员如被代打,则可作第二次指导,但投手应退出比赛,只要教练员从投手区退出,就被视为已向投手进行一次指导。

【注1】教练员上场找接手或任一内场手,然后由接手或内场手走到投手区跟投手交谈或投手走出投手区找接手或内场手交谈等,都跟教练员上场到投手区向投手进行指导同样看待,算教练员上场指导投手一次。但投手投球后或攻守行为开始后不受此限。

【注2】教练员进入投手区,先令投手退场,然后该队主教练员(MANAGER)又进入投手区向替补投手发出指示时,视为在该局中指导新投手一次。

【注3】在同一局对同一击球员,教练员如果到投手区指导一次,经裁判员提醒后仍然再次到投手区对同一投手进行指导则裁判员应令该教练员退出比赛。并通知该投手应继续投球直至面对的击球员出局或上垒后。该投手应退出比赛,主教练员(MANAGER)对此应准备替补投手进行热身投球,到时上场替补。替补投手上场时可试投八个球或者裁判员认为需要,也可适当增加试投球数。

【注4】投手受伤时,主教练员(MANAGER)要求进入投手区,经裁判员允许后不视为进入投手区指导投手。

【注5】教练员要求替补投手到投手区先令被替补的投手退场,并对新投手指导时,不计算到投手区的次数。

【注6】投手区没有明显划分时,(以投手板为圆心,2.74米为半径的范围内)以一、三垒两条边线代替适用本项的规定。

【注7】教练员走近边线对投手作指示时或投手走出边线接受教练员的指导及教练员在投手区调换投手后,回到界外区域经协商后替补投手时,均计为对投手进行了一次指导。

当教练员或主教练员(MANAGER)进入投手区以后,越过边线走出时,该投手必须投球直至面对的击球员,出局或上垒或成为交换攻守后退出比赛,但若面对的该击球员被代打时不受此限。

【注8】教练员要求替补投手到投手区令被替补的投手退场后又对新投手进行指导,此时击球员被代打,教练员可再次进入投手区但不得更换投手,该投手应继续投球使该代打完成击球任务或交换攻守后,该投手必须退出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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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裁判员

9.01:裁判员的资格与权限

(A)比赛所需裁判员应由协会主席(联盟主席)或主办单位指派若干名进行执法。裁判员的职责在于使比赛按照竞赛规则进行,并负有维护比赛场上的纪律和秩序的责任。

(B)每一位裁判员均代表主办单位,并有严格执行本规则的权限与责任。每一位裁判员为执行本规则有权命令比赛队员、教练员、主教练员(MANAGER)、工作人员行使特定任务或约束其行动,如有违反者依法处置。

(C)每一位裁判员对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最后的裁定。

【注】裁判员在赛前可根据本规则制订一些必要的临场规则并加以执行。

(D)裁判员对于拒绝执行裁判员的判定、使用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或语言的任一队员、教练员、主教练员(MANAGER)或替补队员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令其退出比赛。如果裁判员命令退出比赛的队员正在进行攻守活动,则待攻守活动结束后立即令其退出比赛。

(E)裁判员有权命令场上的工作人员、场地工人、摄影记者、新闻记者、广播人员等退出比赛场地,也有权命令进入场地的观众或其他人员退出比赛场地。

9.02:裁判员的判定

(A)裁判员根据判断所作出的任何判定,例如击出的球是界内球还是界外球、投球是好球还是坏球,跑垒员是安全还是出局等等都是最后的判定。任何比赛队员、教练员、主教练员(MANAGER)及其替补队员均不得对上述判定提出异议。

【注】绝不允许队员离开他们的防守位置或所在垒位,也不允许教练员或主教练员(MANAGER)离开他们的队员席或跑垒指导区去跟裁判员争辩投球是好球还是坏球之类纯属裁判员的判断。任何反对裁判员判定的人都要受到警告,如继续争辩而靠近本垒时,应立即驱逐出场。

(B)教练员或主教练员(MANAGER)如认为裁判员作出的判定与规则相抵触时,可向作出该判定的裁判员提出抗议,并可要求按规则更正其判定。

【注1】每局上半局或下半局结束时,应于投手或内场手离开界内地区以前提出更正的要求。

【注2】裁判员所作出的判定虽然违反了规则,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更正时,裁判员即使有所发觉,也不能更改原来的判定。

(C)抗议一经提出,作出判定的裁判员在作最后判定前可征求场上其他裁判员的意见。任何裁判员如不是应其他裁判员的请求,不得对其他裁判员的判定提出批评或进行干予。

【注1】对于击球员是否挥棒而司球裁判员未宣判“击”时教练员或接手才可以就是否挥棒向司球裁判员提出异议,司球裁判员应即请求司垒裁判员必须作出是否挥棒的裁定。该裁定是最后的裁定。提出异议和作出最后裁定过程是继续比赛过程。有时司垒裁判员不一定作出“击”(挥棒)的判定。因此,击球员、跑垒员、守场员要注意作好应变准备。

【注2】教练员对是否挥棒有异议而走出队员席或走向一、三垒时,司球裁判员应给予警告。如仍继续走近一、三垒时,应令其退出比赛。教练员的这种行为视为对司球裁判员“击”或“球”判定的干予,是不允许的。

(D)除非裁判员突然受伤或生病,在比赛进行中不得调换裁判员。

9.03:一人或多人裁判

(A)如果由一人担任裁判员,他有执行规则的全权。他可以站在他认为合适的地方执行裁判任务。他可以站在接手后面,垒上有跑垒员时也可站在投手后面。

(B)如果有两人或两以上担任裁判员,应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司球裁判员工作。其他则担任司垒裁判员。

9.04:司球裁判员及其他裁判员的任务

(A)司球裁判员通常站在接手后面进行执法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负责全场比赛,执行有关比赛进行的权限与义务;

2宣判投球是“好球”还是“坏球”以及“击”数和球数;

3宣判界内球或界外球,但应由司垒裁判员宣判者除外;

4对击球员作出判定;

5作出除规定由司垒裁判员判定以外的一切判定;

6裁定比赛是否弃权;

7如比赛时间有限制,应在比赛开始前向比赛双方宣布;

8将正式的上场队员名单通知正式记录员,如击球次序或防守位置有变更时应通知正式记录员;

9宣布临场规则;

(B)司垒裁判员在场上可选择任何他认为最适合于垒上活动作出迅速判定的位置执行裁判任务。其职责如下:

1对垒上发生的一切攻守活动作出判定,但特别规定由司球裁判员作出裁定者除外;

2对暂停、投手犯规、不合法投球或磨损、污损球面等等判定与司球裁判员有同等权力。

3尽一切努力协助司球裁判员贯彻执行规则。除不得宣布比赛弃权外,司垒裁判员在贯彻执行规则和维护比赛纪律方面拥有与司球裁判员同样的权力。

(C)如果同一攻守行为由两名以上的裁判员作出不同的判定时,司球裁判员应立即召集所有裁判员研究。这时,任何队员、教练员或主教练员(MANAGER)均不得在场参与。要就谁是最适于作出裁定的裁判员,哪个判定比较最接近于正确等进行研究。然后由司球裁判员作出最后判定并加以宣布。比赛就按此判定继续进行。

9.05:裁判员报告的义务

(A)裁判员应于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内向赛区组织委员会报告有关违反规则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故,其中包括取消队员、教练员或主教练员(MANAGER)的比赛资格等等,报告中要阐明理由。

(B)任何队员、教练员或主教练员(MANAGER)由于严重违反规则,例如用恶毒下流的语言谩骂或殴打裁判员或对方队员而被罚出场时,裁判员应在比赛结束后四小时内向赛区组织委员会提出详细报告。

(C)主办单位或赛区组织委员会收到裁判员关于违反规则事故的报告(即本项B的规定)后应进行研究。对违反规则的队员、教练员或主教练员(MANAGER)可作出适当的处罚。并通知当事人及所属运动队的代表或主教练员(MANAGER)。

裁判员注意事项:

裁判员在场上执行裁判任务时不要跟队员交谈。要离开跑垒指导区,避免与正在指导跑垒任务的跑垒指导员交谈。

裁判员的衣着要保持清洁、整齐。在球场上要采取积极敏捷的行动。

对各队的工作人员要有礼貌,但不要访问他们。不要对他们表现出特别亲热。裁判员一旦进入比赛场地后就是该比赛的负责人,应在比赛中严格执行规则。

在遇到可能导致抗议或不良事态的场合时,切不可回避,要及时研究处理。不要因为未及时处理而受到责难行为的发生。要随身携带规则。纠纷发生时为了求得完善的解决,宁可暂停十分钟查阅规则而不要因为错判而导致抗议和重新比赛。

要保持比赛的继续进行。一场比赛需要裁判员活泼、认真的执法而获得良好的效果。

在球场上,裁判员是赛区主办单位的唯一代表。裁判员必须具备耐心和良好的判断力。才能担负起艰难的比赛任务,应付处理那些严重的事态,最重要的是能始终保持镇静和自我克制。

裁判员不可能没有误判,但误判后不可“补判”,这是错上加错。一切应根据所见事实来判定,切不可因主队或客队而有差别。

比赛时眼睛不离球。应注意观察跑垒员是否踏垒。注视击出高飞球的落地点,并注意传球的最后去向。判定动作力求准确,而不要草率。守场员在进行双杀传球时不要过早转身改变注意方向。宣判出局后还要注意球是否失落。

不要边跑边作“出局”或“安全”的手势,要等到攻守行为完成后再作出判罚手势。

各裁判组要准备一套简单明确的暗号和手势来加强裁判员之间的配合,使一时的误判能得到其他裁判员及时的指正。当然,如果你相信你的判定正确时,绝不要受队员或教练员提出异议的影响而轻易 “征求其他裁判员的意见。”要有疑问才去找其他裁判员。裁判员要自信,要敢于作出自己的判断。要记住:对裁判员来说,第一个要求就是正确的判定。如果对判定有疑问,切不可犹豫而不去请求其他裁判员协助。保持裁判员的威严固然重要,但正确的判定更为重要。

执行裁判任务最重要的是:裁判员在场上随时随地都要取得最能观察攻守行为的位置注视每个攻守活动以便进行准确的判定。如果你的站位不好,即使你的判定是百分之百的正确,队员、教练员也会提出异议。

最后,裁判员应重视礼貌,而且公正、严格地去执法,这样才能赢得人人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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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记录规则

10.01:正式记录员

(A)协会主席(联盟主席)或比赛主办单位应指派正式记录员担任比赛的记录工作。记录员在比赛场地指定记录员席内进行工作。记录员有权对诸如击球员是安打上垒或守场员失误上垒作出裁定。他应通过手势或语言将这些判定告诉记者和广播员。

记录员应于比赛完全结束后24小时内确定比赛中所作出的判定。确定后不得更改。除非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经向主办单位负责人请示同意后方可更改,但任何更改均不得与记录规则相抵触。

记录员应于每场比赛结束后(不论是弃权比赛还是有效比赛)尽快根据规则所规定的项目内容和方法上报主办单位所规定的格式,将比赛记录和技术统计上报主办单位。这些记录和材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比赛日期、地点、比赛队名、裁判员姓名、整个比赛过程的得分记录,每个比赛队员的技术成绩等等。这些记录和材料一经上报即不得修改,除非提出理由要求修改。记录员在职责范围内自行作出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记录规则相抵触。

(B)1为使比赛的记录统一,记录员应严格按照正式记录规则进行记录。对规则上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记录员有权自行确定其记录方法。

2如果发生三人出局前交换攻守的错误情况时,记录员应立即向司球裁判员提出。

【注】除本项5的规定不得主动提示外,其他如“二击”、“三球”时司球裁判员误以为击球员已得四坏球而上一垒时,或其他队员替补不得替补的投手出场比赛时,记录员可主动向裁判员提示。

3如果在比赛中由于比赛队提出抗议而中止比赛或发生改期续赛时,记录员应将中止比赛的实际情况记录清楚,其中包括:比分、出局人数、跑垒员所在垒位、击球员的“球”数“击”数等。

【注】把宣布“改期续赛”的实际情况或局面记录清楚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比赛队提出抗议而中止比赛,在决定重新比赛时,必须完全按中止比赛时的实际局面开始比赛。

4记录员所作的任何判定不得与竞赛规则和裁判员的判定相抵触。

5对击球次序错误,记录员不得向裁判员和比赛任何一方作出提示。

(C)记录员是联盟(协会)或主办单位的代表,应该享有尊严并受到协会主席(联盟主席)的保护。记录员如果受到主教练员(MANAGER)及教练员,运动员或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尊敬的对待时,应立即上报协会主席(联盟主席)或主办单位的领导人。

10.02:正式记录员的报告书

记录员应按照协会主席(联盟主席)或主办单位所规定的正式报告书对比赛的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和技术统计。记录和统计材料应作为档案长期保存。

(A)关于每一击球员和跑垒员的记录:

1自由击球数:从轮击总数中减去。

(1)牺牲触击球和牺牲高飞球;

(2)四坏球上垒;

(3)投球中身上垒;

(4)妨碍或阻挡上一垒;

【注】击球员击球后,守场员完成选杀后,该击球员因受到妨碍被判进一垒时,击球员记自由击球数。如击球员受到妨碍获进一垒时,记录员如判定该击球员为安打时,应记自由击球数并记安打。

2得分数;…(R)…(RUNS)

3得分打数;…(RBI)…(RUNS BATTED IN)

4一垒打数;…(H)…(HITS)

5二垒打数;…(2B)…(TWO BASE HITS)

6三垒打数;…(3B)…(THREE BASE HITS)

7本垒打数;…(HR)…(HOME RUNS)

8垒打总数;…(TB)…(TOTAL BASES ON SAFE HITS)

9盗垒成功数;…(SB)…(STOLEN BASES)

10牺牲触击球数;…(SH)…(SACRIFICE BUNTS)

11牺牲高飞球数;…(SF)…(SACRIFICE FLIES)

12四坏球总数;…(BB)…(BASE ON BALLS)

13故意四坏球上垒数;…(IBB)…(INTETIONAL BASE ON BALLS ALLOWED)

14投球中身上垒数;…(HP)…(HIT BY PITCHES)

15妨碍或阻挡上垒数;…(INT)、(OB)…(INTERFERENCE)(OBSTRUCTION)

16被投杀数(三击不中出局);…(SO)…(STRIKE OUTS)

17地滚球双杀和封触双杀…(GDP) (参照2.23(A)(B))

【注1】击跑员前位的跑垒员因妨碍行为被宣判出局,致使击球员也出局时,不记击球员的地滚球双杀。

【注2】一垒有跑垒员,一垒手接击出的地滚球后形成3—6—3的双杀时,称为双封杀,若将传球顺序改为3—3—6的传杀时,称为封触双杀。守场员漏接高飞球或平直球(不包括故意失接)而构成上述双杀时,不视为双杀行为。

【注3】击球员击出会被双杀的地滚球时,第一传出局成立后,由于第二传球击跑员可能出局,但守场员漏接被记失误,故此双杀未能完成时,该击球员应被记为双杀。

18盗垒被杀数…(CS)…(CAUGHT STEAING)

(B)有关守场员的记录:

1接杀数;…(PO)…(PUTOUTS)

2助杀数;…(A)…(ASSISTS)

3失误数;…(E)…(ERRORS)

4参与双杀数;…(DP)…(DOUBLE PLAYS)

5参与三杀数;…(TP)…(TRIPLE PLAYS)

(C)有关投手的记录:

1投球局数;…(IP)…(INNINGS PITCHED)

【注1】关于投球局数的计算方法是:一人出局算1/3,例如先发投手于第6局一人出局时被替补,则记该投手51/3局。先发投手如于第6局无人出局时被替补,则记该投手投5局,并记下他在第6局投球的击球员。替补投手使二人出局后被替补,则记其投2/3局。

【注2】决定投手的连续无失分局数,例如该投手在第五局无失分,第六局为一人出局留下跑垒员后退出比赛,该跑垒员得分时(为自己的责任)该1/3局不计算,无失分局数为五局。反之第六局一人出局,二垒有跑垒员的情况下出任后援投手被次一击球员安打,二垒跑垒员得分(为前任投手的责任)之后与此局自己应付的责任中未再被得分并使二人出局时该2/3局应被计入。

2轮击人次数;…(BF)…(BATTERS FACED)

3自由击球人次数;…(BATTERS OFFICIALLY AT BAT AGAINST)

4被击出安打数;…(HITS ALLOWED)

5失分数;…(RUNS ALLOWED)

6责任失分数;…(ER)…(EARNED RUNS)

7被击出本垒打数;…(HOME RUNS ALLOWED)

8被击出牺牲触击球数;…(SACRIFICE HITS ALLOWED)

9被击出牺牲高飞球数;…(SACRIFICE FLIES ALLOWED)

10四坏球数;…(BASES ON BALLS ALLOWED)

11故意四坏球数;…(INTENTIONAL BASES ON BALLS ALLOWED)

12投球中身数;…(BATTERS HIT BY PITCHED BALLS)

13投杀数;…(STRIKE OUTS)

14暴投数;…(WP)…(WILD PITCHES)

15投手犯规数;…(BK)…(BALKS)

(D)附加数字:

1胜利投手姓名;…(W)…(WINNING PITCHER)

2失败投手姓名;…(L)…(LOSING PITCHER)

3各队先发和结局投手姓名;…(GS)、(GF)…(GAME’S STARTING AND FINISHING PITCHER)

4助胜投手姓名;…(S)…(SAVE)

(E)各队接手的漏接次数;…(PB)…(PASSED BALLS)

(F)参与双杀和三杀的队员姓名:(例如:双杀:张某、李某。三杀:陈某、王某、刘某。)

(G)各队残垒数;…(LOB)…(LEFT ON BASES)。数字包括所有上垒而未得分和未出局的跑垒员。此数字也包括在第三人出局时由于守场员选杀而上了一垒的击跑员。

(H)满垒时击出本垒打的击球员姓名;

(I)在最后下半局三人出局前取得决胜分时的出局数;

(J)每队在各局比赛中的得分。

(K)裁判员姓名,按下列顺序列出:

1司球裁判员;

2一垒司垒裁判员;

3二垒司垒裁判员;

4三垒司垒裁判员;

5司线裁判员;

(L)实际比赛时间。(应减去因气候或灯光而推延的时间)

(M)主队提供的实际观众人数。

10.03: 替补击球员、替补跑垒员

(A)记录员填写正式比赛记录时,应列出每个队员的姓名、防守位置,或按击球次序表列出上场队员姓名及其防守位置。(比赛结束前未击球的队员按原应轮击的次序列出)。

【注】队员并不与其他守场员调换防守位置,而仅是为了对付击球员击球而临时站在某个防守位置时,就不把这个临时防守位置作为他的防守位置记录。

【例】(1)守队为了防备攻队的抢分触击,把右外场手临时调入内场防守。

(2)二垒手临时到外场防守等等。

(B)替补击球员击球或替补跑垒员跑垒后,不管是否继续比赛下去,应在上场队员名单的方格内打个记号或写个字以便作为替补击球员或替补跑垒员进行个别记录。

【例如】:1在第三局代替A击出一垒安打。2在第六局代替B击出高飞球被接杀。

3在第七局代替C跑垒被封杀出局。4在第九局代替D击出地滚球被传杀出局并为E取得一分。

5在第九局为E代跑。

凡经过裁判员宣布上场比赛的替补击球员和替补跑垒员都要加以记录。但是,宣布后并未上场就被替换下来时,只记录后继替补队员为前位替补队员击出什么球或如何跑垒等。

(C)记录数字的核对:

只要各队的自由击球数、四坏球数、投球中身上垒数、击出牺牲触击球数、击出牺牲高飞球数、被妨碍或阻挡上垒数的总和等于该队得分数、残垒数和被对方队接杀数的总和就证明记录的统计数字是正确的。

(D)击球次序的错误

当不应轮击的击球员被接杀出局,而应轮击的击球员又在投手起动向下一击球员投球前经对方申诉被判出局时,记应轮击的击球员一次“轮击”出局,并记对方队一个“接杀”和一个 “助杀”(如有助杀行为时)。如不应轮击的击球员击球后上垒,应轮击的击球员因为未按击球次序击球被对方队申诉出局时,记应轮击的击球员一次“自击”出局,并记接手一次“接杀”。而不应轮击的击球员的击球上垒一概取消。如果连续有一个以上的击球员未按击球次序击球时,由于这些击球都变为合法击球,所以就按照已形成的局面记录,应轮击击球而未击球的击球员则作为失去一次击球机会而不作任何记录。

【注1】上例应解释为不应轮击的击球员单独在到达一垒之前出局的记录方法。例如:不应轮击的击球员与其他跑垒员被双杀时,经守方“申诉”成立,判应轮击的击球员出局不应轮击的击球员之行为被取消,因此不能将这一过程记入应轮击的击球员身上,而应记接手一次“接杀”。

【注2】例如:应由第一棒击球时,误由第二棒击球,被三击不中投杀出局,其次第一棒上场击出中外场高飞球被接杀成为第二人出局,第三棒没有上场,第四、第五棒击出安打时,应记第二棒、第一棒,第三棒不记其次记第四棒、第五棒,因此第三棒轮击次数自然少一次而不作任何记录。

(E)有效比赛和弃权比赛

1.如果比赛是有效比赛,把从开始到结束的所有队员和全队的攻守活动都按本规则4.10和4.11的规定加以记录。如果是中止比赛的平局比赛,不记胜利投手和失败投手。

2.如果比赛在构成有效比赛后弃权,把从开始直到弃权时为止的所有队员和全队的攻守活动都记录下来。如果弃权时,胜队本来一直领先,就将直到弃权为止具备赢球或输球条件的投手记录为胜利投手或失败投手。(参照10.17的规定)因对方弃权而获胜的队如果在对方弃权时比分落后或相等时,不记胜利投手或失败投手。如果弃权时成为无效比赛,则不作任何记录,只记弃权。但应向比赛大会报告弃权比赛的情况。

10.04:得分打

(A)击球员由于击出安打、牺牲触击球、牺牲高飞球,守场员选杀而使跑垒员得分时,或满垒,击球员由于 “四坏球”、投球中身、被妨碍或跑垒被阻挡上一垒而变成跑垒员,使三垒跑垒员被迫进入本垒得分时,都记击球员得分打。

1.击球员击出本垒打时,记该击球员得分打。如垒上有跑垒员,按跑垒员加记其得分打。

2.二人出局前,三垒跑垒员由于守场员的失误而进入本垒得分时,如果记录员认为守场员即使不失误,三垒跑垒员也能返回本垒得分时,记击球员得分打。

【注】二人出局前,一垒无跑垒员,接手“第三击”漏接,在传杀击跑员时,三垒跑垒员跑回本垒得分,此时记击球员得分打。

(B)击球员击出地滚球造成双封杀或封触双杀时,即使有跑垒员跑回本垒得分也不记击球员得分打。

(C)守场员传球一垒或其它垒,因失接传球而未完成双杀时,不记击球员得分打。

(D)守场员持球在手或传球传到错误的垒位而使跑垒员进入本垒得分时,是否记得分打要由记录员作出判断。通常,如果跑垒员在继续进垒而得分就记得分打;如果跑垒员停止前进,见守场员失误再跑进得分则只记守场员选杀得分,而不记得分打。

10.05:安打

(A)击球员由于下列任一情况安全上垒时记击球员“安打”。

(1)在安全到达一垒或后继任一垒位时,击出的界内球未经守场员接触而停止在比赛场内或碰触或弹越过围墙或本垒打线时;

(2)由于击出的界内球异常迅猛或很慢致使守场员来不及传杀因而安全到达一垒时;

【注】某守场员处理击出的球并有可能传杀击跑员时,因受其他守场员的碰触或拦截致使该球改变方向未能传杀时,仍记击球员“安打”。

(3)由于击出的界内球弹跳不规律在触及守场员前触及投手板或垒包(包括本垒板),致使守场员虽经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也未能接杀或传杀,因而击球员安全到达一垒时;

【注】击出的界内球先碰触投手板,本垒板或垒包致使守场员虽经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也未能接杀或传杀因而击球员安全到达一垒时,也记击球员“安打”。

(4)击出的球未经守场员接触而到达外场界内地区,守场员虽然经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未能接杀出局时,但记录员判定经正常努力可以接杀出局时不记“安打”。

(5)击出的界内球在未经守场员接触前先碰触跑垒员或裁判员时;

【注】跑垒员因碰触内场高飞球被判出局时不记击球员“安打”。

(6)守场员未能传杀前位跑垒员而记录员认为守场员虽经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也难以传杀击跑员时。

【注】在难以确定应记“安打”或“失误”时,应从保护进攻考虑,记击球员“安打”而不记守场员“失误”。例如:守场员精采的防守未能传杀击跑员出局时,记击球员“安打”而不记守场员“失误”。

(B)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不记击球员“安打”:

(1)前位跑垒员被封杀出局或如无失误可能被封杀出局时;

(2)虽然击出明显的安打,但被迫进垒的前位跑垒员在跑进中漏踏下一垒位而被申诉出局时,不记击球员“安打”而记一次“自击”;

(3)当投手、接手或任一内场手将正在向下一垒位跑进或退回原占垒位的跑垒员传杀出局或无失误经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可以传杀出局时,记击球员一次“自击”而不记安打。”

【注1】跑垒员因跑垒滑离垒位或离开已占的垒位被守场员持球触及身体时,应解释为击球员已使跑垒员进垒,应被记为“安打”。

【注2】本项所称内场手是指在正常范围内进行防守的内场手。如内场手越过正常的防守范围到外场防守时,不视为内场手。例如:二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游击手与左外场手之间的高飞球,二垒跑垒员怕该球被接杀、故离垒较少,当看到该球落地后才冲向三垒而被游击手的传球触杀于三垒前,则不适用本项规定。如外场手处理击出的球时,除非跑垒员被封杀出局外,对击球员应记为“安打”。

(4)守场员未能将前位跑垒员传杀出局,但记录员认为可以传杀击跑员于一垒时;

【注】如果处理击出球的守场员不立即传杀击跑员,而是观望或假作向其它垒上传球动作而不传杀致使传球延误使击跑员进入一垒时,不适用本项规定。应记击球员“安打”。

(5)跑垒员因妨碍守场员接传击出的球而被判出局时,不记击球员“安打”。但记录员认为如不发生妨碍行为,击跑员确能安全到达一垒时,仍记击球员“安打”。

10.06:垒打数(安打、长打)的确定

在无失误或接杀情况下、一垒打、二垒打、三垒打或本垒打的确定作如下规定:

(A)除本条(B)及(C)的情况外,击跑员停止在一垒为一垒打,停止在二垒为二垒打,停止在三垒为三垒打,踏触所有垒位回到本垒为本垒打。

(B)垒上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安打后越过一垒进至二垒或三垒时,击球员的垒打数要根据击球员靠自己击出的安打所进垒数来决定,或者是否靠守场员的选杀所进垒数来决定。

【注】前位跑垒员如果在本垒被传杀出局或者记录员认为守场员如不失误就能传杀于本垒时,不能记击球员“三垒打”该跑垒员如果在三垒被传杀出局或者记录员认为守场员如不失误就可能将其传杀于三垒时,不能记击球员“二垒打”。此外,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以前位跑垒员的进垒数来确定击球员的垒打数。前位跑垒员可能只进了一个垒或没有进垒,可能就会给击球员记二垒打;击球员进到二垒,前位跑垒员也进了两个垒,但也可能只给击球员记一垒打。

【例1】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一右外场安打球,右外场手接球后传杀一垒跑垒员于三垒,但未成功,击球员进至二垒。这时只记击球员“一垒打”。

【例2】二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界内高飞球到外场,跑垒员止步观察该球是否被外场手接住,确定安打无误后才跑进,因而只到达三垒。但击跑员进至二垒,这时记击球员“二垒打”。

【例3】三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界内高飞球到外场,跑垒员稍离三垒,以为可能会被外场手接住而返回三垒。但该球为安打球。三垒跑垒员怕被传杀而没有向本垒跑进。但击跑员进至二垒。这时记击球员“二垒打。”

(C)击球员如果用滑垒争取二垒打或三垒打时,必须踏触最后到达的垒位。如因滑垒过头 (未触垒)而在回踏垒位前被触杀出局。他的安打数只能按已安全到达的垒位记录。如在二垒滑垒过头(未触垒)被触杀时只记“一垒打”;如在三垒滑垒过头(未触垒)被触杀时只记“二垒打”。

【注】但是在二垒先触垒再跑过头虽在回踏垒位时被触杀出局,仍记击球员“二垒打”;在三垒先触垒再跑过头,虽在返回垒位时被触杀出局,则仍记击球员“三垒打”。

(D)击出安打的击球员如果漏踏垒位,以其安打到达的最后垒位记其 “一垒打”或二垒打或三垒打。如果漏踏本垒,记“三垒打”;漏踏三垒、记“二垒打”、漏踏二垒、记“一垒打”;漏踏一垒,不记“安打”而记一次“自击”。

【注】此项规定不仅适用前位跑垒员漏踏垒位被申诉出局,也适用后位跑垒员超越前位跑垒员被判出局时击球员垒打数的确定。

(E)击球员根据本规则7.05或7.06(A)的规定被判二垒打或三垒打或本垒打时,根据实际进垒情况分别记其“二垒打”或“三垒打”或“本垒打”。

(F)再见安打时垒打数的确定:

除10.06(G)的规定外,击球员于最后一局击出安打,使得分超过对方队而取得比赛胜利时,击球员的垒打数以跑垒员跑回本垒取得决胜分的进垒数来决定。但击球员的安全跑垒数应与取得决胜分的跑垒员的进垒数相同。

【例如】:最后一局,二、三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的球落地后越出本垒打线而得二垒打,如二垒跑垒员回本垒得决胜分,记击球员二垒打,但三垒跑垒员回本垒得决胜分,只记击球员“一垒打”。

【注】根据本规则6.09及7.05的各项规定。击球员可能不靠自己的安打而取得额外的垒打数。但仍应按本项规定记垒打数。

(G)击球员在最后一局将球击出场外成本垒打因而取得比赛胜利时,击球员和垒上跑垒员都记得分,并记击球员“本垒打”。

10.07:盗垒成功

凡跑垒员的进垒并不依靠安打、接杀出局、封杀、失误、选杀、漏接、暴投或投手犯规,并符合下列规定的,给跑垒员记一次“盗垒成功”;

(A)跑垒员在投手起动投球前向下一垒位盗进时,即使投球造成暴投或漏接致使跑垒员到达下一垒位。仍记该跑垒员“盗垒成功’,不记投手“暴投”或接手“漏接”。但是,如果暴投或漏接使盗垒的跑垒员多进一个垒,其他未盗垒的跑垒员也进一个垒时,则除记盗垒的跑垒员“盗垒成功”外,还要记投手“暴投”或接手“漏接”。

【注1】如下列情况虽有暴投或漏接,但跑垒员在投手投球前已进行盗垒应记为“盗垒”。(1)击球员得“四坏球”上一垒,并非因击球员得四坏球而获进垒权的跑垒员进至下一垒或进至以上的垒时。(2)击球员第三击时,造成暴投或漏接致使击球员或跑垒员进垒时,记暴投或漏接。但二人出局后,一垒、一、二垒或满垒有跑垒员,各跑垒员的进垒及一、三垒有跑垒员时,一垒跑垒员的进垒不记为“盗垒”。

【注2】三垒跑垒员盗垒时,接手或守场员妨碍击球员击球,按7.04(D)规定,得分的三垒跑垒员除记得分外,另记“盗垒成功”。

(B)跑垒员盗垒时,接手接投球后为防止盗垒而传球造成暴传,致使跑垒员安全进垒时,记该跑垒员“盗垒成功”不记接手“失误”。但是,接手暴传致使盗垒的跑垒员多进一个垒,其他不盗垒的跑垒员也进一个垒时,除记盗垒的跑垒员“盗垒成功”外,还要记接手一次“失误”。

(C)跑垒员试图盗垒或被投手传牵制球后在垒间被夹杀,如未借助守场员的失误而免于夹杀并且进占一个垒时,记该跑垒员一次“盗垒成功”。这时,如果其他跑垒员也乘机进占一个垒位时,也记其他跑垒员一次“盗垒成功”。如果跑垒员趁另一跑垒员试图盗垒而被夹杀于垒间,并且未借助守场员的失误而安全退回原占垒位时,应记乘机进垒的跑垒员一次“盗垒成功”。

(D)进行双盗垒或三盗垒时,只要其中一个跑垒员在到达欲盗垒位前被接杀出局,则其他跑垒员都不记“盗垒成功”。

【注】如记录员认为势必出局的跑垒员,因守场员失误而幸免出局时,同样对所有跑垒员不记盗垒。

(E)盗垒的跑垒员因滑垒过头,在企图继续进垒或返回踏垒时被触杀,则不记盗垒的跑垒员“盗垒成功”。

(F)记录员如果认为试图盗垒的跑垒员的安全进垒是由于守场员没有把传来的好球接住而掉落时,致使盗垒的跑垒员幸免出局不记盗垒的跑垒员“盗垒成功”。没有把传来的好球接住的守场员记一次“失误”,并记传球的守场员一次“助杀”。

(G)跑垒员企图盗垒时,但由于守队对此并没有显示防守行为也没有理会其盗垒,也属传杀行为因而进垒时不记“盗垒成功”,而记“守场员选杀”进垒。

【注】在判断防守队是否对跑垒员的进垒不理会,记录员应根据总体的情况来考虑,包括局数和比分。是否是防守队把跑垒员保留在垒上,在跑垒员进垒前,投手是否有牵制跑垒员,守场员是否有进垒配合,防守队是否有战略上的考虑,为防止跑垒员的进垒或得分而不理会另一个跑垒员的进垒,防守队是否为了阻止跑垒员获得盗垒记录而对其盗垒的行为不予理会。例如:一、三垒有跑垒员,如果记录员判断防守队为防止三垒跑垒员得分而未传杀二垒,一垒跑垒员因而进至二垒,记录员通常会给上到二垒的跑垒员记一次“盗垒成功”。如记录员推断防守队是为了阻止跑垒员接近联盟盗垒记录,或个人职业生涯盗垒记录而不去传杀,该行为是不允许的,应记跑垒员一次“盗垒成功”。

(H)“盗垒被传杀”

跑垒员如有下列任一行为而被判出局或因守场员失误行为而幸免出局时,记该跑垒员一次“盗垒被传杀”。

1试图盗垒时;

2投手传牵制球后未及时返垒而试图进占下一垒时(只要向下一垒位移动就视为试图进占下一垒位);

3盗垒时滑垒过头越出垒位时(未先触垒)。

【注1】如果跑垒员见接手接投球时失接而进行盗垒时,则不论被传杀出局或由于守场员失误而进占垒位都不记该跑垒员“盗垒被传杀”,也不记“盗垒成功”而按一般传杀或防守失误记录。

【注2】跑垒员因被阻挡而进占一个垒时,不记“盗垒被传杀”。

【注3】离开垒位的跑垒员在回垒被传杀出局或如无失误可传杀出局时,不记跑垒员“盗垒被传杀。”

10.08:牺牲打

(A)二人出局前,击球员触击,送垒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跑垒员安全进垒而本人则被传杀于一垒或守场员如不失误会被传杀于一垒时,记该击球员一次“牺牲触击球”。

(B)二人出局前,击球员触击,守场员传杀垒上跑垒员,虽无失误但未能传杀出局致使击跑员进入一垒时,仍记击球员一次“牺牲触击球”。但是,记录员如果认为守场员不但未能传杀垒上跑垒员出局,而且改而传球一垒而无失误也不能传杀击跑员出局时,记击球员“安打”而不记“牺牲触击球”。

【注】一垒跑垒员于击球员触击后进入二垒,但由于跑垒员跑垒或滑垒过头,在回踏垒位时被触杀出局,这时仍记击球员“牺牲触击球”。

(C)任一跑垒员利用击球员的触击球进占下一垒时,如有一人被传杀(无论封杀或触杀)出局时,不记击球员牺牲“触击球”而记一次“自击”。 守场员接触击球后将进垒的跑垒员传杀出局时,不记击球员“牺牲触击球”而记一次“自击”。

【注1】击球员的触击球使一垒跑垒员达到二垒,跑垒员离开垒位被守场员触杀出局时,因击球员已将跑垒员送上二垒,跑垒员的出局属自己的失误,该击球员应记为“牺牲触击球”。

【注2】不仅只是跑垒员成为出局,当势必被传杀出局时,因守场员的暴传、漏接等失误使跑垒员幸免出局时也不记录为 “牺牲触击球”而记该守场员失误。但如有上述失误时,应判断如无该失误跑垒员能进垒时,应记为“牺牲触击球。”如因该守场员的失误而使跑垒员进得更多的垒时,应与失误并列记录。、

(D)两人出局前,击球员击出高飞球或平直球,外场手或进入外场的内场手在界内或界外地区接球并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记击球员“牺牲高飞球”;

1守场员将球接住,而跑垒员于接球后抢回本垒得分时;

2守场员将球失落,而跑垒员跑回本垒得分,记录员认为即使守场员将球接住,跑垒员于接球后也能抢回本垒得分时。

【注】即使其他跑垒员由于击球员击球后成为击跑员而被封杀出局,只要三垒跑垒员于守场员接球后抢回本垒得分,仍应按本规则10.08(D)2的规定记击球员“牺牲高飞球”。

10.09:接杀

(A)“接杀”记在下列守场员名下:

1接住界内外高飞球或平直球的守场员;

2接住传来的球,使击跑员或跑垒员出局的守场员;

3持球触杀离开原占垒位的跑垒员的守场员。

(B)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记接手一次“接杀”:

1 击球员三击不中被判出局;

2 击球员不合法击球被宣判出局时;

3击球员二击后触击成界外球被判三击出局时;(注意本规则6.05(D))

4击球员被击出的球碰触而被判出局时;

【注】在本垒附近碰触时,适用本项的规定,如在一垒附近碰触时,为一垒手接杀。

5击球员因妨碍接手而被判出局时;

6击球员不按击球次序击球而被判出局时;(见本规则10.03(D)的规定)

7击球员得“四坏球”上一垒,但未踏触一垒而被判出局时;(见本规则4.09 (B))

8 跑垒员在决胜得分时未从三垒跑回本垒而被判出局时。(见本规则4.09(B))

【注】此外,下列情况也记接手“接杀”:

(1)击球员击出界内球,有意再用球棒触及该球而被判出局时(见本规则6.05(H))

(2)击出的界内或界外高飞球,击球员或攻队队员妨碍守场员接杀因而判击球员出局时;

(3)二人出局前,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三击不中接手漏接,因而击球员被判出局时;

(4)击球员二击后挥击未中,但投球触及身体或挥棒后球棒触及接手,因而判击球员出局时;

(5)击球员击出高飞球,接手因受观众妨碍而失接,因而判击球员出局时;

(6)投手踏板或起动投球时,击球员从某一击球区移动到另一击球区因而被判出局时;

(7)二人出局前,三垒跑垒员抢进本垒,但击球员妨碍接手因而判三垒跑垒员出局时;

(C)接杀的其他记录法如下(除特殊情况外只记“接杀”,不记“助杀):

1击球员因内场“高飞球”被判出局,但守场员未接球时,记录员给最可能就近接球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

2跑垒员被击出的界内球(包括内场高飞球)碰触时,给离该球最近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

3跑垒员因躲避触杀跑离跑垒限制道而被判出局时,给该跑垒员所要躲避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

4后位跑垒员超越前位跑垒员而被判出局时,给离超越地点最近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

【注】后位跑垒员超越前位跑垒员被判出局时,对有关守场员给予接杀和助杀,虽然守场员没有实际防守行为,依照记录员的判断认为可以给予接杀和助杀时,记录员应记录接杀和助杀。如认为不能给予助杀时,则应记录接杀。

5跑垒员因逆向跑垒被判出局时,(参考规则7.08(I))给防守在该跑垒员开始逆向跑垒的垒位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

6跑垒员因妨碍守场员被判出局时,给被妨碍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如被妨碍的守场员将球传出,则给接该传球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被妨碍的守场员记一次“助杀”。

7如击跑员由于前位跑垒员的妨碍行为而按本规则6.05(M)的规定被判出局时,记一垒手一次“接杀”。如果守场员被妨碍时正在传 球,则给该守场员记一次“助杀”而给接传球的守场员记一次“接杀”。

【注】在一次攻守行为的多次传球中,例如夹杀,守场员的传球如被妨碍,仍只记一次“助杀”(参考规则10.10)

10.10:“助杀”

(A)1.守场员接击出的球后传出或阻截击出或传出的球后或任何传球导致击跑员或跑员出局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助杀”。守场员传球后,即使由于接球的守场员失接而未能将击跑员或跑垒员接杀,如果记录员认为如无失误可以传杀出局时,可记传球的守场员一次“助杀”。在夹杀过程中,如夹杀成功时,参与传球或阻截的守场员都记“助杀”,但每个守场员不论传球或阻截多少次,在这次夹杀中只记一次“助杀”。

【注】只是碰触一下球而无助于传杀的不能记“助杀”。这里所谓“阻截击出的球”是指改变球的方向或减慢球的速度因而有助于传杀击跑员或跑垒员出局,因此记“助杀”。当所提申诉出局成立时,应给予相关守场员“助杀”的记录,如投手的传球提出申诉成立时,也应给予投手“助杀”的记录。

2.守场员在传球或阻截击出的球时,受到跑垒员的妨碍或跑垒员为躲避触杀而跑离跑垒限制线,裁判员因此判跑垒员出局时,给守场员记一次“助杀”。

(B)1.投手投杀击球员出局(即:三击不中出局)时,不记投手一次“助杀”。但是击球员三击不中接手未将球接住。投手将球捡起向一垒传球而将击跑员传杀出局时,记投手一次“助杀”。

【注】但是投手的这一传球造成暴传时,记录员认为这一球如果传好,能传杀击跑员击局,就记投手一次“失误”。

2.接手接到投手投球后,为将试图盗垒的跑垒员传杀出局或将跑垒员牵制传杀出局或将企图进入本垒得分的跑垒员触杀出局时,不记投手“助杀”。

【注】投手由于投手的防守行为不能记助杀,但投手退离投手板后向本垒传球致使跑垒员被触杀时,应记投手一次“助杀”

3.守场员传球传偏致使跑垒员安全进垒时即使在后继的攻守活动中被其他守场员传杀出局,也不能给传球传偏的守场员记一次“助杀”。因为将球传偏以后的防守为新的攻守活动。除非该守场员在后继的新的攻守活动中又参与了防守。

10.11:双杀和三杀

在投手两次投球之间或投球后造成死球局面之间,守场员没有失误而连续把两个或三个击球员和跑垒员传杀出局时,分别给参与双杀或三杀的守场员记“助杀”或接杀。

【注1】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一垒前地滚球,一垒手接球后传球给进入二垒的游击手,封杀一垒跑垒员于二垒,游击手接着传球一垒,一垒手接杀击跑员成“双杀”,这时各记一垒手和游击手一个“助杀”和一个“接杀”。

【注2】一个接杀或两个接杀成死球局面后,如果投手持球准备恢复比赛时立即传球提出申诉而使跑垒员出局时,应追加一个接杀成“双杀”或“三杀”。

10.12:失误

(A)1.因守场员的过失行为(接球不稳或失接或暴传等)致使应出局的击球员继续击球或应出局的跑垒员未出局(包括击球员)使跑垒员进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垒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依记录员的判断,在两人出局前,三垒有跑垒员,守场员为避免接杀该界外高飞球导致“牺牲打”,三垒跑垒员得分而有意放弃接杀时,不应记守场员失误。

【注1】守场员处理击出或传出的球时动作比较缓慢并不构成技术失误,不记“失误”。 例如:守场员干净利索的把地滚球接获,但没有及时将击跑员传杀出局,不记该守场员失误。

【注2】失误的记录并不以守场员是否触及击出或传出的球来决定是否记他“失误”,如击出一般的地滚球在守场员的腿间穿过,或守场员没有碰触高飞球而掉落地面时,依记录员判断该守场员经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能接住时,应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例如:击出的地滚球穿过内场手,而记录员判断,如该内场手在该防守位置经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能使跑垒员出局时,应记该内场手“失误”。另外,外场手失接击出的高飞球而记录员判断该外场手在该防守位置经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能接获该球时,应记该外场手“失误”。如果守场员传球过低、过高、砸地或偏离其目标致使应出局的跑垒员幸免出局时应记该守场员“失误”。

【注3】除非规则中有特殊规定,对守场员心理上和判断上的错误不记为“失误”。

心理错误导致守场员动作错误,例如:守场员错误的认为已是第三人出局,而将球抛入观众席或将球抛滚至投手区(投手土墩)导致跑垒员进垒时,对于本规则这些失误不应视为是心理错误,应记守场员一次“失误”。

在防守时,如果接手忘记补进一垒,致使击跑员安全进至一垒时,不记接手失误。守场员没有把球传到正确的垒位时,不记该守场员失误。

如守场员无意妨碍导致另一守场员失接时,应记该守场员“失误”。例如:守场员碰撞了正在接球的守场员,导致手套中的球失落,如记了妨碍的守场员“失误”,就不应给另外的守场员记“失误”。

2.守场员没有把容易接住的界外高飞球接住,使击球员能继续击球时,不论击球员由此安全到达一垒或被判出局。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注】这里所谓“界外高飞球”指守场员通常能接住的界外高飞球。(参考规则10.12(D))

3.守场员接传来的球或击出的地滚球后可能把击跑员杀出局,但未持球触踏一垒或触杀击跑员而使击跑员安全进垒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4.守场员接传来的球或击出的地滚球后可能把被迫进垒的跑垒员封杀出局,但未持球触垒或触及跑垒员而使跑垒员安全进垒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注】不仅限于上述封杀出局情况,如很容易持球触杀跑垒员出局的情况,然而守场员触杀失败,致使跑垒员进垒时,应对该守场员记一次 “失误”。

5.守场员的暴传致使跑垒员安全进垒,而记录员认为如该球传好能使跑垒员出局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但是,根据本项规定,接手的暴传如果是为了阻止跑垒员的盗垒时,不记接手“失误”,而记跑垒员“盗垒成功”。

6.守场员为了防止跑垒员进垒传球造成暴传,致使跑垒员或其他任一跑垒员进垒。如果进垒数比传球传好时的进垒数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垒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7.守场员的传球如果发生不自然的弹跳或碰触垒包、投手板、跑垒员、守场员或裁判员致使跑垒员安全进垒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注1】有时守场员的传球虽然准确,在适用本项规定时看来有点不合理,但是只要跑垒员进垒,就要记守场员一次“失误”。

【注2】因夜间灯光照明的光线或白天太阳光线的照射而导致失接时,记传球的守场员一次“失误”。

8 .守场员如未能接住或未试图接住准确传来的球致使跑垒员进垒时,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如果传球到二垒,记录员要确定应由二垒手还是游击手接球,记有责任应该接球而未把球接住或不去接球的二垒手或游击手一次“失误”。

【注】记录员如果认为传球已失去时机不能使跑垒员出局时,即使传球准确而接球的守场员没有接好,应记传球的守场员而不是记接球的守场员一次“失误”。

(B)因守场员的暴传不论造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跑垒员进多少个垒,都只记该守场员一次 “失误”。

(C)守场员因妨碍或阻挡行为使击跑员进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垒时,不管击球员或跑垒员进几个垒,只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注1】记录员如果认为守场员的阻挡行为并未改变当时的攻守活动时,不记该守场员“失误”。

【注2】例如:击球员击出可能成为三垒安打,通过一垒后受到一垒手的阻挡,裁判员判定三垒打时,不记录一垒手失误,应记录击球员三垒安打。

【注3】例如:一垒跑垒员在一、二垒间被夹杀时,因二垒手阻挡的跑垒员,经裁判员判定被阻挡的跑垒员安全进二垒时,记录二垒手的“失误”。

(D) 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不记“失误”:

1.接手为截杀盗垒的跑垒员,即使暴传致使跑垒员安全进垒,也不记接手一次“失误”。而记“盗垒成功”。除非该跑垒员或其他跑垒员因此而多进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垒。

2.守场员虽然暴传,但记录员认为这一传球即使传得准确也无法传杀击跑员或跑垒员时,不记该守场员“失误”,而记击球员“安打”。除非这一暴传使击跑员或跑垒员比准确传球所能进占的垒数多一个或一个以上时才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注】守场员接击出的难度较大的球后,因身体失去平衡而暴传时,即使传准可能使跑垒员出局时,也不记该守场员“失误”。但这一暴传比准确传球所能进占的垒数多一个或一个以上时,仍记该守场员“失误”。

3.守场员在谋取双杀或三杀的最后一传成为暴传,致使双杀或三杀失败时,不记该守场员“失误”(因为在连续的一次防守活动中已接杀过一次)。除非这一暴传使任一跑垒员比准确传球所能进占的垒数多一个或一个以上时才记该守场员一次“失误”。

【注】双杀或三杀时,对最后出局所传的好球,如果接球的守场员失误应记“失误”,给传好球的守场记录助杀。

4.守场员没有把击出的地滚球接住或把击出的高飞球或平直球失落或把传来的球失落,但及时捡起球封杀了任一垒上的跑垒员时,不记该守场员“失误”。

【注1】本项不只是出局成立的情况,进入垒上接应传球的守场员,因掉球失误并失去了封杀的机会时也适用,应对该接球失误的守场员记录为失误。

【注2】接获传球的守场员本应可持球触杀跑垒员出局,然而因失误未能使跑垒员出局。但立刻又传球其他垒封杀了跑垒员(包括击跑员)出局者也适用本项规定。

5.由于投手和接手的处理球次数比其他守场员多得多,所以,根据本规则10.13规定,投手的暴投和接手漏接都不作为“失误”记录。

(E)击球员由于四坏球、投球中身、暴投或漏接而上一垒时,不记投手或接手“失误”。

(1)第三击时暴投致使击球员上一垒时,记投手一次投杀和一次“暴投”。

(2)第三击时接手漏接致使击球员上一垒时,记投手一次“投杀”,接手一次“漏接”。

【注】接手未接住第三个好球,而立刻捡起该球传向一垒成暴传,致使击跑员上垒时,经记录员认为该球非暴传时,能使击跑员出局,则不记录暴传或漏接,而记为接手失误。但记录员认为与接手的暴传无关,而击跑员进一垒时,不记接手失误而记暴传或漏接。甚至因暴传而使击跑员,进到二个垒以上,其他跑垒员也因此而进到更多的垒时,记暴投或漏接,并记暴传的接手“失误”。

(F)跑垒员由于暴投、漏接或投手犯规而上垒时,不记投手或接手“失误”。

(1)裁判员宣判“四坏球”时暴投或漏接致使:

①击跑员的进垒超过一垒而到达二垒;

②被迫进垒的任一跑垒员的进垒超过一个垒;

③非被迫进垒的任一跑垒员进占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垒时,记投手一次“四坏球”并根据实际情况记投手一次“暴投”或接手一次漏接”。否则,只记击球员“四坏球”上垒。

(2)三击时暴投或漏接,但接手立即将球检起来传杀击跑员于一垒或持球触杀击跑员而其他跑垒员乘机进垒时,记投手一次“投杀。”对跑垒员的进垒不记投手“暴投”也不记接手 “漏接”。而根据传接杀情况,记传接杀守场员“接杀”或“助杀。”

【注】但二人出局前,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三击出局,投手暴投或接手漏接,致使一垒跑垒员进垒,此时,记投手“投杀”,另记接手“漏接”。

10.13:暴投和漏接

(A)投手合法投出的球过高、过低或过偏致使接手虽经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仍无法阻截或控制,因而使跑垒员进垒时,记投手“暴投”。投手合法投出的球先着地再经过本垒板致使接手难以阻截或控制,因而使跑垒员进垒时,也记投手“暴投”。

(B)投手合法投出的球,接手经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可以将球接住或控制,但未接住或控制致使跑垒员进垒时,记接手“漏接”。

【注】守队的防守致使进垒的跑垒员出局时,不记“暴投”或“漏接”。例如:一垒有跑垒员,投手的投球砸地,接手未直接将球接住,但再次捡球后直接传杀跑垒员于二垒,不记“暴投”。至于其他跑垒员的进垒记守场员“选杀”。另外,一垒有跑垒员,因接手失接投球,但再次捡球后直接传杀跑垒员于二垒,不记“漏接”。至于其他跑垒员的进垒,记守场员的“选杀”。

10.14:四坏球和故意四坏球

(A)击球员因“四坏球”安全上一垒时记一次“四坏球”。但击球员得四坏球时被投球击中时记“投球中身”,不记“四坏球”。当一个以上的投手给一个击球员投出“四坏球”时的记录方法见本规则10.16(H)的规定。当一个投手给一个击球员及其替补击球员投出一个“四坏球”的记录方法见本规则10.15(B)的规定。

(B)所谓故意四坏球是指投手有意投第四个坏球给投球出手前已站在接手区外的接手时记投手一次“故意四坏球”。

(C)击球员得“四坏球”,但未进入一垒而被判出局时,不记其:“四坏球”而记一次“轮击”另记接手一次“接杀”。

10.15:三击

(A)遇下列任一情况时记“三击”。

1.击球员第三击,接手将球接住时;

2.二人出局前,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第三击,但接手失接时;

3.击球员第三击时,由于接手失接而变成击跑员时;

4.击球员第三击时采用触击法击成界外球时。但是,击球员三击时如果采用触击法击成高飞球并被接杀出局时,不记击球员“三击”,而记一次“轮击”,并记接球的守场员一次“接杀”。

(B)击球员二击后由替补队员继续击球而得“三击”时,记原击球员“三击”和一次“自击”。如替补击球员由于诸如“四坏球”或其他行为完成其击球任务时,记替补击球员“四坏球”或其他行为。

【注】在同一轮击中,分别调换三名击球员上场击球,第三名击球员被判三击不中出局时,其中被判第二个好球的击球员,应被记录为三击不中并计算自由击球数。

10.16:责任失分和失分

责任失分是指由投手负责的失分,在推算责任失分时,应重设没有失误(除去接手妨碍)和接手漏接的局面。 在决定如不失误跑垒员可能到达哪个垒有疑问时,应从有利于投手的角度加以考虑。投手如投“故意四坏球”不管任何情况都要看作跟一般的“四坏球”一样。

(A)在三人出局(或有三个出局机会)前,如果跑垒员是由于安打、牺牲触击球、牺牲高飞球、盗垒、接杀、守场员选杀、四坏球(包括故意四坏球)、投球中身、投手犯规或暴投(包括第三击时暴投,击球员安全上一垒)进垒继而得分时,该得分记为投手的责任失分。根据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对守队妨碍行为的处罚应视为一次出局机会。暴投纯属投手过失责任、在推算责任失分时与投手犯规、四坏球上垒同样处理。

【注】所谓“出局机会”是指若无防守失误,定能把进攻队员杀出局的局面。

【例1】投手甲投球,把击球员A和B杀出局,由于守场员失误,C上了一垒,D、E连续击出本垒打,投手甲投杀了F结束该局比赛。共失3分,投手无责任失分,因为在重设局面时,如果没有此失误,C已是第三人出局。

【例2】投手甲投球,把击球员A杀出局,击球员B击出三垒打,投手甲向C投球造成暴投,致使B得分,接下来投手甲连续将D、E投杀出局。投手甲责任失分为1分,因为暴投纯属投手应负的责任。

击跑员上一垒是由于接手妨碍,继而后来得分,该得分不是责任失分。记录员不能设想如接手没有妨碍行为,该击球员就会出局(这与击跑员因守场员接球失误而安全进至一垒的情况不同),因为该击球员没有机会完成击球,从而无法判断如无接手妨碍击球员接下来的情况会怎样,比较以下例子:

【例3】二人出局,A上一垒是由于游击手失接地滚球,B击出本垒打,C被投杀出局,失2分,该2分不是责任失分,因为在重设局面时,如没有此失误A已是第三人出局。

【例4】二人出局,A上一垒是由于接手妨碍,B击出本垒打,C被投杀出局。失2分,A的得分不是责任失分,B的得分为责任失分,因为不能断定如无接手妨碍A是否出局。

(B) 跑垒员因下列原因而上到一垒,其随后的得分不记投手责任失分:

(1)防守队员失接界外高飞球导致该击球员继续击球,继而击出安打上至一垒;

(2)由于防守队员的妨碍或阻挡而上至一垒;

(3)由于防守队员的失误而上至一垒。

(C) 跑垒员因守场员的失误上垒,若不出现失误跑垒员将被接杀出局,继而得分,该得分

不记做投手的责任失分。

(D) 得分的跑垒员进垒如果是借助于失误、接手漏接或守场员的妨碍或阻挡,而记录员认

为如果不借助于这些失误、跑垒员就不可能得分时,不记投手责任失分。

(E) 在确定投手的责任失分时,投手的失误等同于其他守场员的失误。

(F) 跑垒员进垒时,如遇守场员失误,在确定守队如无失误跑垒员可能到达哪几个垒位时,

应从有利于投手的角度加以考虑。

(G) 在一局比赛中更换投手,后援投手对前任投手留在垒上的跑垒员的得分(算为失分或责任失分)不负任何责任。由于选杀了前任投手留落下来的跑垒员而让自己所投的击球员上到了一垒,该击球员继而得分,后援投手该得分也不需负责,不记后援投手的失分和责任失分。

【注】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在于每位投手应对在他投球时上垒的跑垒员的人数负责,而不是单个跑垒员的得分负责。投手投球时,跑垒员上垒,之后被替换下场,他应对相当于在其被替换时留在垒上的跑垒员人数的失分负责,除非这些跑垒员的出局不是由于击球员的击球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诸如盗垒被杀、牵制出局或击跑员进到一垒前因妨碍被判出局。(参阅以下7例)

【例1】投手甲投球,击球员A获四坏球到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击出地滚球被传杀出局。把A送到二垒,击球员C击出高飞球被接杀出局,击球员D击出一垒安打,A得分,记甲责任失分。

【例2】投手甲投球,击球员A获四坏球到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击出地滚球,A 在二垒被封杀出局,B上一垒,击球员C击出地滚球在一垒被杀出局,把B送到 二垒,击球员D击出一垒安打,B得分,该得分记甲责任失分。

【例3】投手甲投球,击球员A获四坏球到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击出一垒安打,送A到三垒,击球员C击出游击手方向地滚球,A在本垒被传杀出局,B到达二垒, 击球员D击出高飞球被接杀,击球员E击出一垒安打,B得分,记投手甲责任失分。

【例4】投手甲投球,击球员A获四坏球到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得四坏球上一垒, A上二垒,击球员C击出高飞球被接杀,A在二垒被牵制出局,击球员D击出二垒打,B从一垒进入本垒得分,记投手乙责任失分。

【例5】投手甲投球,击球员A获四坏球到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得四坏球上一垒, A上二垒,投手丙替补乙,击球员C击出内场地滚球,A在三垒被封杀出局,击球员D击出地滚球,B在三垒被封杀出局,击球员E击出本垒打,得三分,分别记投手甲、乙、丙各1责任失分。

【例6】投手甲投球,击球员A获四坏球到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获四坏球上一垒, A上二垒,击球员C击出一垒安打,满垒,击球员D击出地滚球,A在本垒被封杀出局,击球员E击出一垒安打,B和C得分,分别记甲和乙个1责任失分。

【例7】投手甲投球,击球员A获四坏球到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击出一垒安打,A在三垒被传杀出局,B乘传球三垒进入二垒,击球员C击出一垒安打,B得分,记乙责任失分。

(H) 后援投手在击球员“球”多于“击”时上场后,击球员得四坏球上垒,后援投手并不负责。

(1)在击球员“球”“击”数为无击二球、一击二球、无击三球、一击三球或二击三球时, 替补投手上场,继而击球员获四坏球上垒,此击球员和四坏球记给前任投手。替补后,击球员由于其他原因如安打、守场员失误、守场员选杀、封杀、投球中身而上垒时,记给后援投手。

【注】本规则10.16(H)(2)不得作与10.16(G)相抵触的解释。

如果当替补投手在击球员“球”“击”数为二击二球、二击一球,一击一球,无击一球,二击无球或一击无球上场时,此击球员及击球员所获得的击球行为记给后援投手。

(I)如一局中替换投手,在决定后援投手的责任失分时,他不应从其上场前已有的出局机

会中获益(在推算责任失分时,后援投手只能享受前面投手的实际出局数,不能享受前面投手的出局机会数)。

【注】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在于后援投手的责任失分是只应由其负责的失分。有时后援投手的责任失分可能不是该队的责任失分,举例说明如下:

【例1】二人出局,投手甲四坏球,击球员A上一垒,击球员B因守场员失误上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C击出本垒打,得3分,记甲失2分,没有责任失分;乙失1分,责任失分1分;球队失3分,队伍没有责任失分(因为如防守不失误,击球员B应为第三个出局,本局即结束)。

【例2】二人出局,投手甲四坏球,击球员A上一垒,击球员B又得四坏球上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C又因守场员失误上垒,成满垒,击球员D击出本垒打,得4分,记甲、乙各失2分,均没有责任失分(因为如防守不失误,击球员C应为第三个出局,本局即结束)。

【例3】无人出局,投手甲四坏球,击球员A上一垒,击球员B因守场员失误上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C击出本垒打,得3分,击球员D及E被投杀出局。击球员F因守场员失误上垒,击球员G击出本垒打,下2分,记投手甲失2分,其中责任失分1分,记投手乙失3分,其中责任失分1分,记球队失5分,队伍责任失分为2分(因为如防守不失误,只有击球员A和击球员C能够得分)。

10.17:胜利投手和失败投手

(A)先发投手在一场获胜的比赛中应至少投完整五局,而且在被替补时得分领先,替补者直至比赛结束为止仍然领先而获胜时记先发投手为“胜利”投手。

(1)该投手为完成规则10.17(B)所规定局数的先发投手。

(2)符合规则10.17(C)所规定的投手。

【注】当出现平分时,胜利投手就需重新考虑,一旦对方队比分领先时,本队所有先前投过球的投手就失去记录胜利投手的资格。如果一名投手连续投球,开始对方比分领先,后来将比分反超,并把比分领先的优势保持到比赛结束时,记该投手为“胜利投手”。

(B)先发投手如果没有投完下列规定的局数不记录为“胜利投手”:

(1)先发投手“应至少投完五局”适用于所有六局以上的比赛。

(2)如果是5局有效的比赛,先发投手应至少投完整四局,而且在被替补时得分领先,被替补后直至比赛结束时仍然领先,才记先发投手为“胜利投手”。

如果在5局或6局以上的比赛,先发投手没有投满5局被替补。而由一名后援投手投完本场比赛,该后援投手为“胜利投手”。如果由两名以上的后援投手共同投完本场比赛,应把对该场比赛胜利起最大作用的后援投手记录为“胜利投手”。

【注】确定哪位后援投手的投球效果优劣,要结合整场比赛(包括失分)来考虑,后援投手至少要投完一局,或者投完一个关键的出局。当第一位后援投手投球较有效果,不应马上推断其就是“胜利投手”,可能第二位后援投手投球更有效果,因为规则要求应给投球效果最佳的后援投手记录为“胜利投手”。在决定谁的投球效果更有效,可比较失分、责任失分和垒上的跑垒员数,并结合后援投手出场时的境遇来考虑。如两名以上的后援投手上场投球而效果差不多时,一般给先出场的后援投手记录为“胜利投手”。

(C)如果先任后援投手在短暂的比赛中表现不佳,而接替先任的后援投手有效再将比分领先,并以优异的表现保持到终局时,不记先任后援投手为“胜利投手”,而记后任后援投手为“胜利投手”。

【注】后援投手上场时间短,投球效果不佳,是指投球少于一局,责任失分超过2分,即便这些失分是先任投手留在垒上跑垒员的得分,规则10.17(B)【注】提供了从若干名投手中选择符合“胜利投手”的明确条件。

(D)投手因被对方得分领先而退出比赛,或退出后因为自己的责任使对方得分领先,并使对方保持领先直至终局时,记录该投手为“失败投手”。

【注】在比赛进行中遇到比分相同时,关于胜、败投手的决定应以此时其视为比赛重新开始处理。

(E)在非锦标赛(例如:MLB全明星比赛)规则10.17(A)(1),10.17(B)是不被采用的。一名投手在他的投球局里使本队比分领先,就可录记为“胜利投手”或在进攻局里调离投手位置,只要本队比分一直领先并保持到终局时,该投手可记录为“胜利投手”。在胜队取得控制性胜利后,出场的后援投手被攻队连续安打、得分而被迫替补时,不记该后援投手为“胜利投手”,而应记该后援投手的继任投手为“胜利投手”。

10.18:完胜投手

除非一名投手投完一场无失分的比赛记录,否则不记“完胜投手”。但是在第一局对方队无得分无出局时,替补出场的投手将无失分的比赛直至终局时,虽然非为“完胜投手”仍可给予无失分完胜比赛的记录。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投手共同完成一场完胜比赛应在联盟投手成绩中加以说明。

10.19:后援投手的“助胜”记录

后援投手如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时记录“助胜投手”

(A)本队获胜的比赛中最后担任投完比赛的投手。

(B)该投手并非“胜利投手”。

(C)该投手至少有效地投完1/3局。

(D)符合下列任一情况的投手:

1.上场替补时本队得分领先未超过3分而至少投完一局;

2.上场替补时,不论当时球数如何,垒上的跑垒员或击球员或准备上场的击球员有可能将比分扳平(换言之,将比分扳平的那一分有可能由垒上的跑垒员或击球员或准备击球员获得);

3.该投手至少有效地投完三局;

10.20:技术统计

协会主席(联盟主席)或比赛主办单位应指派一名正式统计员,根据本规则10.02的规定,对每一个比赛队员的击球、防守、跑垒和投手投球进行记录和统计。

统计员应于赛季结束时向协会主席(联盟主席)或主办单位呈报有关联赛(锦标赛)各队和每个队员的技术统计报告。报告里写明每个队员的姓名,是右打还是左打,还是左右打,是右投还是左投(投手)是右传还是左传(守场员) 的记载。

在上场队员名单中所列先攻队开场队员,如果在一局下半局进入防守前被替补,就不统计他的出场防守记录,而只统计他进攻的记录。

【注】有关比赛队员在防守时至少投出一球,或一次攻守行为出场比赛的记录:替补出场的队员在防守时投出一球或攻守行为结束前(如因雨)被宣布中止比赛时,应记击球有关出场比赛的记录,不记防守有关出场的记录。后援投手踏板投出一球,或攻守行为结束前(如因雨)被宣布中止比赛时,应记击球有关出场的记录,不记防守和投手有关出场的记录。

10.21:技术统计的百分率:

各百分率应按下列方式进行计算:

(A)胜场率和负场率:以胜场数除以胜场与负场之和为胜场率,以负场数除以胜场与负场之和为负场率。

(B)安打率:安打总数(不是垒打总数)除以自由击球总数(按本规则10.02(A)所规定的自由击球总数)

(C)垒打率(长打率):垒打总数除以自由击球总数。

(D)防守率:接杀数加助杀数除以接杀、助杀、失误的总和。

(E)投手责任失分率:责任失分乘以9,再除以投球总局数。

【注1】计算投手责任失分率时,如投球局数不满整局时,对不满的一部分也应计算在内。(不采用舍去或进位法)

【例】责任失分为3,投球局数为9 1/3局时,其责任失分率为3×9÷9 1/3=2.89。

【注2】百分率的计算如无法整除时,以求至小数点后四位数并四舍五入。投手责任失分率,求至小数点后三位数并四舍五入。

(F)上垒率:安打、四坏球、投球中身的总和除以自由击球总数、四坏球、投球中身、牺牲高飞球的总和。

【注】计算上垒率时,因妨碍击球或阻挡跑垒而获得上垒者不计算在内。

10.22:评定最佳运动员的最低标准

职业棒球联盟评定最佳运动员(击球员、投手、守场员)的标准如下:

(A)联盟的最佳击球员或首位长打击球员应给予安打率(最高上垒率击球员)和长打率(上垒率)最高的击球员。但(MAJOR LEAGUE)职业棒球联盟要求轮击次数必须为该赛季每个队所排定比赛总场数的3.1倍以上。而(NATIONAL ASSOCIATION)国家协会则需要2.7倍以上的轮击次数。

轮击次数为自由击球、四坏球、牺牲触击球、牺牲高飞球、被妨碍或阻挡上垒次数的合计。

如果未能达到必要“轮击次数”的击球员将其不足数与自击数相加,如果能成为最高安打率或最高长打率者该击球员仍为联盟的最佳击球员,或最高长打率击球员。

【注】在(MAJOR LEAGUE)职业棒球联盟排定的每个队比赛场数为162场时,所需3.1倍,轮击次数为502次。在(NATIONAL ASSOCIATION)国家协会排定每个队比赛场数为140场时,该2.7倍所需上场轮击次数为378次,在计算时应将小数点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例】A在500次自由击球中击出181个安打,安打率为0.362,排在职业棒球联盟规定502次轮击次数最高安打率首位。B的安打率为0.375,但B的轮击次数为490次,自由击球次数只有440次,165个安打没有达到轮击502次的最低标准。若把B的轮击次数增加12次达到502次,相应把B的自由击球次数也增加12次之后计算出B的安打率为0.365,比A的安打率高,这样B就成为安打率首位。

(B)最佳投手的评定:

(MAJOR LEAGUE)职业棒球联盟要求投手至少要投够该联盟对每个队所排定比赛场数相等以上的局数。(NATIONAL ASSOCIATION)国家协会要求投手至少要投够与本队在该赛季比赛场数的80%以上的局数。

【注】(MAJOR LEAGUE)职业棒球联盟排定每个队比赛场数为162场,其规定投手要投够162局,如投手投了161 1/3局时,就无评定资格。(NATIONAL ASSOCIATION)国家协会排定每个队为140场比赛,其规定投球局数为112局。在每个队有144场比赛时,评定最佳投手场数的80%是115.2,相当于115 1/3局,这115 1/3是评定最佳投手的最低投球局数要求。在每个队76场比赛中80%的比赛场数为60.8,相当于60 2/3局,这60 2/3局是评定最佳投手的最低投球局数要求。

(C)最佳守场员:按最高防守率及以下任一条件分别评定每个位置的最佳守场员。

1.接手至少要参加该赛季该队比赛场数的半数场次;

【注】出场数不满一局时不应计算。

2.内场手或外场手要至少参加该赛季对每个队所排定比赛场数的2/3以上;

【注】出场数不满一局时不应计算。

3.投手至少投足该赛季对每个队所排定比赛场数相同以上的局数。

【例外】未投满规定投球局数的投手,其防守机会数(接杀、助杀、失误合计的记录)如果与其他投手的防守率相同或高出时而防守次数较多,仍可评该投手为最佳防守率投手。

10.23:连续记录的规定

(A)连续安打记录并不因四坏球、投球中身、妨碍击球或阻挡以及牺牲触击球而中断,但牺牲高飞球仍属于该项记录中断的要素。

(B)连续比赛安打记录并不因所有的轮击都是四坏球、投球中身,或阻挡以及牺牲触击球等任一因素而中断,但牺牲高飞球仍属该项记录中断的要素。队员个人的连续比赛安打是以该队员连续出场比赛的结果来决定的。

【注】队员虽出场比赛,但尚未轮到击球,比赛就已结束或因上垒的跑垒员出局交换攻守,由此虽进入轮击但未能完成击球任务时,不视为连续安打及连续比赛安打的记录被中断。

(C)连续出场比赛记录至少应在本队有某一局的出场防守 (自始至终)或上垒或出局而完成击球任务者,如果因仅代跑而出场者不得纳入连续比赛出场的记录。

队员在未符合本项规定前,被裁判员判罚退出比赛时,不视为此项连续比赛出场记录的中断。

(D)改期续赛适用于本条各项规则的规定,所有改期续赛的补赛至比赛结束的所有成绩记录,应视为原定比赛日期的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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