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比赛场地
2 器材
3 教练、队员和替补队员
4 比赛
5 投球
6 击球员和击跑员
7 跑垒员
8 妨碍
9 阻挡
10 申诉
11 死球和继续比赛
12 抗议

第一章 比赛场地


图一

1.01 比赛场地

如图一所示:

  1. 比赛场地分为界内区和界外区。界内区域为直角扇形,界外区域为扇形直角线外 5 米的“L”形地区,其它为无效区。
  2. 比赛场地,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球场特殊规则。

1.02 场地的划法(图一)

  1. 扇形的顶角位置为本垒,沿逆时针方向的三个方形标记分别为:一垒、二垒、三垒,垒间距离:18 米。
  2. 扇形的弧线为本垒打线,本垒打距离(扇形半径) 为:50 米。
  3. 投球距离:12 米。
  4. 内场画法:选定球场面对的方向, 放置本垒板,在本垒板斜边顶点钉固定桩为基准,向外场正前方拉线丈量,12 米处置投手板,垒间距离为 18 米,以一、三垒 18 米点为圆心,在内场画两道弧线, 两条弧线的交叉点即为二垒垒包中心点位置。
  5. 击球区位于本垒板两侧,是长 13 米(7 英尺),宽0.91 米(3 英尺)的两个矩形。击球区的内侧线距本垒板的侧边 16.5 厘米,本垒板的(图二)中心点距击球区前端的平行线 0.91 米(3 英尺),其边线属于击球区。
  6. 接手区为击球区外侧线向后延长3.05 米(10 英尺),连接两延长线末端,宽度为2.58 米。(图二)
  7. 跑垒指导区距一、三垒垒包定点外侧 6 米(12 英尺)起,各向本垒划一条 4. 75 米(15 英尺)与一、三垒垒线平行的线,在 4.75 米线的左右两端向场外延伸一条 0.91 米的垂直线。
  8. 准备击球区为直径 2 米的圆,画在队员席靠近本垒侧的出口处。
  9. 一垒限制线距一垒线外侧 91 米,始于本垒至一垒边线中点(9 米),止于一垒的平行线(18 米)。
  10. 比赛场地内各种线条,其宽度均为 5 厘米或 7 厘米。
  11. 得分线为一垒边线的反向延长线,长度为 3 米。
  12. 返垒限制线距离本垒板顶点 5 米,垂直于三垒边线, 长度约 1.82 米(界内和界外各 0.91 米)。

1.03 本垒板、垒包(图三)、投手板及好球板

  1. 本垒板:须用橡胶制成,底座呈五边形,面对投手一边为 43 厘米(17 英寸),两边与击球区内侧线平行,长为21.6厘米(8.5 英寸),面对接手的两条斜边长为 30.5 厘米(12英寸)。
  2. 双色垒包:除本垒外,各垒均为三块边长为 38.1 厘米(15 英寸)的正方形构成的 L 型双色(白色和黄色)垒包, 厚度不超过 12.7 厘米(5 英寸),用帆布或其它适当材料制成,垒包要固定在地面上。
  3. 双色垒包规则:一般情况下,防守员踩白色垒包,跑垒员踩黄色垒包。
  4. 【例外】:连续进垒时,跑垒员可踩白色垒包。球击至外场时,外场手回传至内场进行封杀或触杀时,防守员可踩外侧黄色垒包,跑垒员可踩白色垒包,以避免碰撞。
  5. 投手板:投手板是白色橡胶制品,长方形,长 60 公分、宽 15 公分,板面与地面平齐,并固定于地面。长边面对本垒板,前边中心点到本垒板顶端距离为投手距离。
  6. 好球板:好球板为黑色橡胶制品,长方形,长 95公分、宽 65 公分,平放在地面上,短边一面与白色本垒板无缝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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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器材

2.01 球棒

  1. 球棒应使用本会认可的塑胶制安全球棒。
  2. 球棒规格由本会另行规定。

2.02 比赛球

  1. 比赛球应使用本会认可的塑胶制安全软式垒球。
  2. 比赛球规格由本会另行规定。

2.03 运动服

同队队员,必须穿着同样的棒垒球服,球衣号码数字需小于 100,尺寸须大于 7×15 厘米。

2.04 不使用金属钉球鞋

2.05 禁止穿戴危险饰物

为了确保队员在比赛中的安全,禁止在比赛中佩戴装饰品,如:手表、耳环、项链、戒指、手镯等等。

2.06 禁止在场内放置用具

  1. 比赛用具必须放在队员席内。
  2. 裁判员要先确认比赛场地及用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比赛。

2.07 裁判员服装由协会统一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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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练、队员和替补队员

3.01 教练

  1. 教练必须穿着整齐的运动服,包括与球队同色系列相配队服及球鞋等。
  2. 进攻队的教练担任跑垒指导员时,须站立于球场的跑垒指导区内。
  3. 例外】:跑垒指导员只要不妨碍比赛,可以离开跑垒指导区来指导跑垒员进垒、返垒或回避防守的处理。
  4. 教练不得向对方队、裁判或观众使用恶劣的负面言语。
  5. 在比赛场上不能使用通讯用具。
  6. 【罚则】违反 3.01 2-5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理,再违犯,则判主教练“罚离场”。

3.02 上场队员名单

在每一场比赛之前,必须将“上场队员名单”提交司球裁判及比赛记录员。比赛中司球裁判持有该名单的正本。

  1. “上场队员名单”应依照击球次序填写开场队员姓名、性别、背号、防守位置。
  2. 所有替补队员的姓名及背号须列于开场队员的下方。
  3. 只有列在比赛秩序册上的合格队员,在比赛中才能作为开场或替补队员。
  4. 主教练或教练必须在“上场队员名单”上签字。

3.03 队员

图四

  1. 一个球队的组成应包括(图四):投手(F1)、接手(F2)、一垒手(F3)、二垒手(F4)、三垒手(F5)、游击手(F6)、左外场手(F7)、中外场手(F8)、右外场手(F9)、自由人(F10)。
  2. 除了接手以外,防守队员在投手准备投球时,必须位于界内区域。
  3. 接手在投手投球出手前,必须在接手区内。
  4. 球队必须保持规定人数,才可开始比赛或继续比赛。
  5. 【罚则】违反 3.03-4.者:判弃权。

3.04 开场队员

在赛前,提交给司球裁判的“上场队员名单”中的上场击球次序名单为开场队员。

3.05 再进场

  1. 任何开场队员,均可被替补及再进场一次,但其击球次序不变。开场队员与替补队员不得同时出现在击球次序的名单中。
  2. 【例外】:开场队员被替补出场后,担任暂替队员。
  3. 主教练或教练在比赛中,将已替补出场两次的开场队员,再替补进场,视为“不合法再进场”。
  4. 开场队员再进场比赛,未回到原击球次序,视为“不合法再进场”。
  5. 【罚则】违反 3.05 – 2-3者:
    • 违反“再进场”规则,属于“申诉”局面,只要违反“再进场”规则的队员还在比赛中,任何时间都可提出。
    • 不合法“再进场”的判罚:将该队员及其“上场队员名单”中的主教练 “罚离场”。
  6. 【注】若不合法“再进场”且又未通知裁判,则未通知裁判进场的判罚,(规则第三章之 3.06-4 规定)亦有效。主教练被判罚离场,在离开场地前需指定本队其他教练接人主教练职责,并告知裁判。
  7. “上场队员名单”中签名的主教练或教练被“罚离场”之后,必须提交一份新的教练员名单给裁判员,并负责该队。

3.06 替补队员

姓名登记在“上场队员名单”中的队员,其为:

  1. 不是开场队员,其余都是替补队员。
  2. 替补队员进场未通知司球裁判,“该队员”为“不合法替补”,司球裁判在未接受对方队“申诉”前,不得判定。若违反球队主教练或队员在对方队提出“申诉”之前,自己先通知裁判员替补,则不视为“不合法替补”,无论“不合法替补队员”上场多久,期间所发生的攻守行为均有效。
  3. 替补队员进场未通知司球裁判,“该队员”击出一击或安全进垒后,对方“申诉”,所有的跑垒员(击球员)必须返回原垒位,判“该队员”为“不合法替补” 判“罚出场”并宣告出局,期间其他的所有出局均有效。
  4. 若“不合法替补”被判罚出场后,成为不合格的替补队员再上场,则判该队弃权。
  5. 死球时,任何队员都可被替补。
  6. 被替补出场的替补队员,除担任跑垒指导员或暂替队员外,不得再进场比赛。
  7. 开场队员被替补下场后,还有一次再上场机会。

3.07 暂替队员

暂时替代一名由于出血、受伤而必须离开场地处理伤口的队员。

  1. 暂替队员可以是:
    • 列在“上场队员名单”中,且尚未进场的替补队员;
    • 列在“上场队员名单”中,已上过场但又被替补下场的替补队员;
    • 列在“上场队员名单”中,已上过场且被替补下场但尚未“再进场”的开场队员;
    • 不在场上,并且也不能“再进场”的开场队员。
  2. 暂替队员不视为替补队员,但必须通知裁判。
  3. 不具备暂替队员资格者:
    • 被裁判员“罚出场”或“罚离场”的队员;
    • 场上比赛阵容的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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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比赛

4.01 攻守选择

除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比赛的攻、守采用掷币的方式来确定。

4.02 界内球

合法击出的球如遇下列情况,视为“界内球”:

  1. 停在本垒至一垒或本垒至三垒间界内地区时,或在该区域上空被碰触时。
  2. 反弹通过一、三垒垒包时,无论球落于何处。
  3. 触及一(一垒及三垒外侧垒包除外)、二、三垒垒包时。
  4. 在界内区或上空碰触裁判员、队员身体或衣服时。
  5. 腾空球先落在一、三垒垒包后的界内地区时。
  6. 腾空球从界内地区上空直接飞越本垒打线(围网)。
  7. 腾空球击中垒线标杆时。
  8. 【注】
    • 界内腾空球应按接触球时,球和垒线的垂直点( 包括垒线标杆)来决定,而不是按防守队员站在界内或界外来定。只要球在界外未碰任何障碍物,而且符合界内球的规定时,该球首先碰到界外或界内地区并无关系。
    • 妨碍发生时以碰触球的位置决定是界内或界外, 与球落何处无关。

4.03 界外球

合法击出的球如遇下列情况,视为“界外球”:

  1. 停在本垒至一垒或本垒至三垒间界外地区时。
  2. 反弹通过一、三垒垒包外侧时。
  3. 腾空球先落在一、三垒垒包后界外地区或被防守员碰触时。
  4. 在界外地区碰触裁判员、队员的身体或附属品、衣服以及其他非比赛场上的障碍物时。
  5. 碰触站在击球区的击球员,或第二次碰触其手持的球棒时。
  6. 触棒后直接飞向接手的身体或装备,且不高于击球员的头顶,被防守队员接住时。
  7. 击中的球碰触投手板后,在到达一垒或三垒前滚动到界外地区。
  8. 【注】
    • 合法接住界外飞球时,击球员出局,成为死球。
    • 两击之前的界外球计为“击”,二击后出局,死球局面。
  9. 擦棒球,其高度不超过击球员头部,直接为接手合法接住的球,未接住者,成为界外球。
    • 判罚:宣判一击,为死球局面

4.04 正式比赛

  1. 攻方 10 名队员轮击后,为半局结束,进行攻守交换。一攻一守为一局。
  2. 每场比赛为三局或一小时,一局即为有效比赛,不足 10 分钟不开新局,如逾时间,需完成当局比赛。若先守队得分多于先攻队时,最后半局不必赛完,即提前结束比赛。
  3. 遇天黑、下雨、失火、球场混乱或其它意外情况, 可能使观众或运动员遇到危险时,司球裁判有权宣布比赛中止。如双方已赛完一局,后攻队比分领先,则司球裁判可判“比赛结束”,且为“正式比赛”。
  4. 在无须决定胜负的比赛中,最后一局终了,双方得分相同时,按平局计算。

4.05 弃权

某队如有下列情况时,司球裁判应判该队“弃权”,以0:30 告负。

  1. 球队未依照比赛规定时间(一般为迟到 15 分钟)到场时。
  2. 如一方故意采用明显的延误或敷衍比赛策略时。
  3. 经裁判员警告后,还故意违犯比赛规则时。
  4. 某队员或允许坐在队员席内的成员被“罚出场”或“罚离场”,而在一分钟内拒不执行时。
  5. 被“罚离场”的队员、教练或领队又在比赛场内被发现时。
  6. 某队因有队员被“罚出场”、“罚离场”或因其它原因,致使该队有资格上场的队员数不足 10 人时。

4.06 比赛的进程

  1. 比赛由司球裁判宣布“比赛开始”时开始及“比赛结束”时结束。
  2. 在攻守行为静止时,将球传至投手,即为死球局面, 不可趁传球时机进垒。
  3. 暂停作指示:
    • 进攻每局一次,防守共三次,每次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 三局比分相同后,如须决定胜负的比赛,进攻、防守每局各一次;

防守利用进攻或进攻利用防守请求的“暂停作指示”,其时间不得超过请求队“暂停作指示”时间。

4.07 得分

  1. 跑垒员依次合法地踏触一、二、三垒,并最终跨越得分线,则判攻队得一分。
  2. 本垒没有触杀。如遇触杀,触杀无效,得分有效。为继续比赛局面。
  3. 5 米返垒限制线:跑垒员往本垒跑时,若已通过(含踏触)返垒限制线时就不得再返回三垒垒包,必须强迫跑向本垒,如果跑垒员穿越得分线前,防守方已持球(用身体任一部分或手套)碰触本垒板即裁决跑垒员封杀出局。
    • 注:在 5 米线前形成夹杀的除外。
  4. 第十棒击球员出局时,遇封杀局面,被封杀队员出局。如有队员回到本垒,得分无效,记为残垒,残垒可在下一局进攻时回到原残垒位置上。
  5. 第十棒击球员出局时,遇触杀局面,被触杀队员出局。有队员回到本垒,如得分在前,触杀在后,得分有效; 触杀在前,得分在后,得分无效,记为残垒,残垒可在下一局进攻时回到原残垒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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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球

5.01 

投手投球时,使用单足或双足与投手板接触;投手在投球的整个过程中,轴足必须一直与投手板保持接触。

5.02

合法投球是由下往上投球,投向击球员,且合乎以下规定:

  1. 投出之球的抛物曲线弧度,其顶点离地面不得低于1.8 米,不得高于 3.6 米。
    • 判罚:违规者判罚为“不合法投球”,死球,判给击球员一球。
  2. 投手投球出手前,接手一定要在接手区内。
  3. 接手接到投出之球,要直接回传投手。
    • 判罚:接手未直接回传投手,判给击球员一“球”。 如击球员已经上垒,则判罚给下一位击球员一球。
  4. 投手接到球之后,或在死球状况,由裁判宣告比赛开始时,投手于 10 秒内要将球投出。
    • 判罚:投手于 10 秒内未将球投出,判给击球员一“球”。

5.03

投手可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挥臂投球,但要符合下列要求:

  1. 踩投手板时,不得做与投球无关之动作。
  2. 挥臂动作是连贯的。
  3. 挥臂向前时绝不可停顿或逆转。
  4.  当投球手臂第一个向前挥动的动作,通过臀部时,就是球投向本垒的时刻,不可再旋回后面。

5.04

比赛进行中,任何外加物附着于球、投手的手及十指是不允许的。投手或其他防守队员在比赛球上加添外物, 经规劝不听者,判“罚离场”。投手投球的手不允许戴任何打击手套。

5.05

趁击球员未准备好,或因前一次挥棒而失去平衡时的突袭投球,是不可以的。

判罚:违反 5.01-5.05 所列举规定者,即造成“不合法投球”,死球,击球员可获得一“球”,跑垒员不得进垒。被迫进垒除外。

5.06

下列情形,宣告投球无效:

  1. 比赛暂停中,投手已投出球时。
  2. 投出球未被击中前,跑垒员有违规离垒而出局的行 为,该投出的球无效。
  3. 当宣告界外球以后,跑垒员尚未回到原来占有垒位 时,投手已投出球,要宣告投球无效,使比赛暂停。
  4. 比赛仍在进行时,进攻方企图混淆投手造成违规投 球。

5.07

投手违反下列规定即宣告为“不合法投手”:

  1. 超过暂停次数。

5.08

故意保送:如果决定要故意保送击球员时,投、接手或教练可直接向司球裁判提出,称为故意保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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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击球员和击跑员

6.01 击球员和击跑员

  1. 击球员是指进入击球区内,准备击球的队员。注:击球员从一击一球开始。
  2. 击跑员是指击球完成后,跑向一垒的队员。
  3. 击球员的下一位击球手为准备击球员,准备击球员必须在准备击球区内等候。

6.02 击球次序

  1. 在比赛开始前,必须预先向司球裁判提交“上场队员名单”,并依名单上的击球次序击球。
  2. 击球次序整场不可变动。替补队员必须按被替补出场队员的击球次序击球。
  3. 替换队员时,须在死球时由教练向司球裁判提出, 并在获准后方能上下场。
  4. 每局的第一位击球员应为上场队员名单中的第一名击球员。
  5. 守方对攻方击球顺序错误提出申诉,司球裁判须作出以下处理:
    • 不该轮击的击球员踏入击球区即视为错误击球员,经提出申诉并且成立时,判不该轮击的击球员和错误击球员都出局,场上局面恢复到错误行为发生前。判错误击球员 的次一名击球员击球。

6.03 遇下列情况,裁判员判一“击”:

  1. 投手投出的球,符合高度限制,球的落点在本垒板及好球板上。
  2. 击球员挥击未中时。
  3. 击出的每一个界外球。
  4. 在击球箱内,击球员的身体或衣服的任何部分被击出的球碰到。
  5. 投手投球过程中,击球员违规离开击球箱或没有回到击球箱。
  6. 裁判员宣告比赛开始后 10 秒内,击球员未在击球位置。
  7. 【注】以上情况属于死球局面。

6.04 遇下列情况,裁判员判一“球”:

  1. 投出之球不符合高度限制,且击球员未挥击。。
  2. 投出之球符合高度限制,但球的落点不在本垒板或好球区板上,且击球员未挥击。
  3. 不合法投出的球。
  4. 接手未把接住的球直接回传投手。
  5. 投手未在 10 秒内投出下一球。
  6. 【注】以上情况属于死球局面。

6.05 击球无效

  1. 击球员在裁判宣布暂停(time)后将球击出,司球裁判应判“击球无效”(Invalid Batting)。
  2. 击球无效成立时,全场所发生的一切攻守行为均属无效,击球员重新击球,场上跑垒员回到原来所在垒位。

6.06 击球员出局

  1. 规则 03 中累计出现三次,裁判员判三击,击球员出局。
  2. 击球员使用大会认可之外的球棒。再次是使用大会认可之外的球棒者,除判罚出局外,判罚出场。
  3. 击球员被裁判员判违规击球时。
    • 出箱击球;
    • 裁判员判定击球员球棒对守方防守造成妨碍;
    • 触击或砍击形成由下向上的高弹跳球时;
    • 击球员击球后甩棒对防守队员安全构成危险是, 第一次警告,再犯者判罚出局。
  4. 当击球员完成击球后,球棒在界内地区滚动再次碰触击出的界内球时。
  5. 站在指导区的教练员和准备击球员妨碍防守队员接击出界外的高飞球。
  6. 两击后,击出界外球,死球。

6.07  击跑员出局

  1. 击出界内球之后,击跑员在到达一垒之前,被触杀或封杀时。
  2. 击出的高飞球在触及地面、其他物体或非防守队员之前被防守队员直接接住时,死球。
  3. 在界内区被击出的球触及时。
  4. 为避免或拖延被触杀,而向本垒后退时。
  5. 放弃上垒进入队员席。
  6. 漏踏垒(申诉局面)。
  7. 跑离“限制道”,裁判员认为“妨碍”。
    • 【例外】:击跑员为避免妨碍防守队员接击出的球,可以跑出跑垒“限制道”。
  8. 教练员和队员席人员协助跑垒。
  9. 击跑员有意妨碍防守队员处理球或妨碍传球时;这种情况,依据裁判员的认定,可判决前位跑垒员出局,或击跑员和前位跑垒员两者同时出局。
  10. 在垒上没有其他跑垒员的情况下,进攻方其他人员(教练员、准备击球员、队员席人员)妨碍防守时。
  11. 当一垒有跑垒员时,内场手将界内的高飞球或平直球故意用手或手套击落造成失接,裁判应立即宣判死球,击跑员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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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跑垒员

7.01 跑垒员

击球员完成击球任务安全到达一垒后即为跑垒员。

7.02 进垒

  1. 跑垒员必须按顺序触踏一垒、二垒、三垒及跨越得分线。
    • 【例外】:当跑垒员使垒包脱离规定垒位时,该跑垒员和后位跑垒员可选择踏触离位的垒包或踏触原垒位均可。
  2. 以下的情况,跑垒员可以进垒,但有被杀出局的危险:
    • 当传出的球或击出的球未被阻挡时;
    • 界内球触及裁判员或站在垒上的跑垒员时(此情况下,比赛继续进行);
    • 界内腾空球失接时,可以跑垒,离开垒位的时机时当腾空球被防守队员第一次碰触时。
    • 继续比赛的球被卡在防守队员的衣服中。

7.03 返垒

比赛进行中跑垒员须返垒时,需逆序依次触垒。但死球时不在此限。

7.04 跑垒员出局

  1. 离垒过早;跑垒员在击球员击到球之前已离垒。或投手投出的球到达本垒板之前离垒。
  2. 妨碍。
  3. 在比赛进行中,跑垒员离开垒位而被防守队员持球触杀时(球不在手套中,手套触杀无效)。
  4. 当击跑员成为跑垒员,踏过一垒企图进二垒,在其返回一垒之前被防守队员持球触杀时。
  5. 跑垒员为了躲避守场员持球触杀,而离开垒线0. 91米以上的范围时。
  6. 被迫进垒时,防守队员在跑垒员触踏垒之前已持球触垒。
  7. 后位跑垒员超越前位跑垒员时。
    • 【罚则】违反 7.04-7 者:判超越者出局,继续比赛。
  8. 跑垒员因判断错误回到队员席时。
  9. 本队人员(其他跑垒员除外)利用身体接触协助跑垒员时。
  10. 跑垒员被击出的球在穿越内场手之前(投手除外)直接击中身体。
  11. 两个跑垒员同时站在一个垒上。被防守队员持球触杀时,错误跑垒员出局。
    • 【罚则】违反 7.04-11 者:被迫进垒后位跑垒员拥有垒位,自由进垒前位跑垒员拥有垒位。
  12. 暂停后跑垒员互换垒位。
    1. 【罚则】违反 7.04-12者:申诉局面,只要有一名互换垒位的跑垒员依然在场上,申诉后互换垒位的跑垒员都出局。
  13. 指导区的教练员吸引守方传球。
  14. 指导区的教练员和准备击球员妨碍接击出界内的高飞球。
    • 【罚则】违反 7.04-13-14 者:判离本垒最近的跑垒员出局。
  15. 跑垒员意图得分时,没有在界外区域穿越得分线, 而是踏触本垒板或在界内区域跨越本垒板。
  16. 跑垒员超越 5 米返垒限制线,在尚未穿越得分线之前,守场员已持球触本垒板时。在 5 米返垒限制线前形成夹杀的除外。

7.05 以下情况,裁判员可给予跑垒员安全进一个垒或多个垒:

  1. 击出的球反弹、滚出、穿过围网进入比赛无效区时。
  2. 击出的球碰触防守队员或裁判员反弹、滚出、穿过围网进入无效区时。
    • 【罚则】违反 7.05-1-2者:死球,所有跑垒员和击球员从投手投球出手时所占的垒位进二个垒。
  3. 当跑垒员被阻挡时。
    • 【罚则】违反 7.05-3 者:延迟死球,裁判员待攻守行为结束后,判受阻挡的跑垒员及其他受影响的跑垒员按裁判的判断,安全进至若无阻挡所能到达的垒位。当受阻挡的跑垒员已经前进至依照裁判员判断不发生阻挡可前进至的垒位后,延迟死球局面取消,跑垒员可继续进垒,但有被杀出局的危险。
  4. 击出的界内球或传出的球被守场员用脱离身体固定位置的手套、帽子、球衣、手套等器具碰触或接住时。
    • 【罚则】违反 7.05-4 者: 所有跑垒员及击跑员:
      • 击出的球,判安全进三个垒,进垒数投手投球出手时算起;
        • 【例外】:若裁判员认为,这个界内球未被不合法触及或接住有可能越出本垒打围网时,可判为“本垒打”。
      • 传出的球,则从传球出手时所占的垒位,安全进二个垒。
  5. 当击出界内腾空球时:
    • 直接飞越本垒打线(围网);
    • 直接碰触防守队员的手指、身体或围网的顶端, 再弹出界内本垒打线(围网);
    • 直接碰触高于本垒打围网的标志杆。
    • 【罚则】:6.05-5:判为“本垒打。
  6. 传出的球进入比赛无效区。
    • 【罚则】跑垒员安全前进两个垒,从传球出手时跑垒 员所占垒位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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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妨碍

8.01 妨碍

  1. 妨碍是进攻影响防守,妨碍出现必有三种情况:
    • 死球;
    • 其他跑垒员回到妨碍发生时所占的垒位;
    • 妨碍可以是击球员、跑垒员、教练员、准备击球员、观众等。
  2. 妨碍一旦发生则判:死球、妨碍、出局。

8.02 击跑员妨碍

  1. 为避免或拖延被触杀,而向本垒后退时。
  2. 击球员击出接手附近的小高飞球时,发生冲撞。
    • 【罚则】:死球,出局。
  3. 击跑员跑离“限制道”妨碍防守(有意妨碍守场员处理球或妨碍传球)时。
    • 【罚则】:依据裁判员的认定,如果没有妨碍可造成双杀,可判击跑员和前位跑垒员两者同时出局。

8.03 准备击球员和教练员妨碍

  1. 妨碍传杀。
    • 【罚则】:死球,离本垒最近的跑垒员出局。
  2. 妨碍接腾空球。
    • 【罚则】:死球,击球员出局。

8.04 跑垒员妨碍

  1. 妨碍守场员正在接击出的球或有可能接住击出的球。
    • 【罚则】:死球,跑垒员出局,其它跑垒员返回原垒位。
  2. 击出的球在穿过内场手以前,直接击中跑垒员或虽然穿过内场手,但裁判员认为其他内场手有机会进行传杀时。
    • 【罚则】:死球,跑垒员出局,击球员安全上一垒,其他跑垒员返回原垒位,被迫进垒除外。
  3. 击出的球先触及内场手,再击中跑垒员,继续比赛。
  4. 跑垒员妨碍守场员接球或传球,裁判认为若无妨碍可形成双杀。
    • 【罚则】:死球,该跑垒员和和传杀的跑垒员都出局。
  5. 已出局或已得分的跑垒员妨碍守场员传杀。
    • 【罚则】:死球,离本垒最近的跑垒员出局。
  6. 跑垒员妨碍守场员接界外腾空球。
    • 【罚则】:死球,妨碍的跑垒员出局;击球员为“一击”,继续击球;若为“第三击”,则判击球员出局。

8.05  比赛用具或衣物妨碍

  1. 比赛用具或衣物不准放在界内或界外区域。若攻队用具或衣物造成妨碍防守队员传杀时。
    • 【罚则】:
      • 死球,判正在被传杀的跑垒员“出局”。
      •  若无明显传杀,则不出局。所有跑垒员返回死球前垒位。
  2. 若守队用具或衣物发生妨碍,继续比赛。
  3. 【注】:击球员完成击球任务后扔下的球棒不属于攻队用具。

8.06 裁判员妨碍

继续比赛。

8.07    观众妨碍

观众或非比赛成员妨碍守场员接击出的球或传出的球。

【判罚】:死球,击跑员或跑垒员进入裁判员认为若无妨碍发生时,所应到达的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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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阻挡

9.01  阻挡是防守影响进攻

9.02 下列为阻挡行为:

  1. 正在被传杀的跑垒员被阻挡。
  2. 不是正在被传杀的跑垒员被阻挡。
  3. 夹杀时被阻挡的跑垒员。
  4. 连续进垒时被阻拦。
  5. 防守队员或该队人员阻碍或阻止击球员击球。
  6. 阻挡击跑员或跑垒员跑垒时,而该防守队员:
    • 未持球;
    • 不是正在接击出的球;
    • “假触杀”;
    • 防守队员持球在手,但为把跑垒员杀“出局”,而将其推离垒位;
    •  防守队员持球在手,但无触杀动作,故意阻挡跑垒员或击跑员的合法跑垒。

9.03 阻挡发生时:延迟死球局面。

【罚则】:违反 9.02-1-6者:

  1. 做“延迟死球”手势,“继续比赛”至延迟死球局面取消。
  2. 如果被阻挡的跑垒员在到达依裁判员判断如无阻挡可能到达的垒位之前被杀“出局”,即宣布“死球”,判该跑垒员及其他“受影响的跑垒员”到达裁判员认为若无阻挡发生所能到达的垒位。
  3. 被阻挡的跑垒员已到达依裁判员判断如无阻挡可到达的垒位后,延迟死球局面取消,跑垒员可继续进垒,但有被杀出局的危险。
  4. 注:若有“假触杀”动作,裁判员认为有正当理由,可将做“假触杀”的防守队员“罚离场”。

9.04  跑垒员在相邻两个垒之间被阻挡不会被判出局 。

【例外】:跑垒员因“漏踏垒”,被合法提出“申诉”,判跑垒员出局。除非跑垒员进垒被阻挡,使其不能触踏该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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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申诉

10.01 概念

当守队队员或教练员没有提出要求前,裁判员不能预先做出判决的局面。

10.02 申诉的形式

传球封杀、持球触杀、口头申诉、死球申诉。

10.03  申诉局面

以下情况,可以提出申诉:

  1. 击球次序有错误时。
  2. 跑垒员触及一垒后,没有立刻回到垒上且有向下一垒进垒的意图时。
  3. 在进垒或返垒时漏踏垒包。
  4. 腾空球离垒过早。
  5. 暂停后跑垒员换位。
  6. 不合法再进场。
  7. 不合法替补.
  8. 换人未通知裁判

10.04  申诉方法

  1. 上述 10.03 的第 1、5、6、7、8 项,以口头方式提出;
  2. 第 2 项,防守队员需以持球触杀跑垒员的方式提出;
  3. 第 3、4 项,防守队员须以持球触及跑垒员漏踏的垒的方式提出,来得到裁判员的判定。
  4. 运动员申诉应位于内场区域,教练员申诉应走出队员席并进入场地后方可进行申诉。

10.05  申诉不再受理

以下情况,申诉不再受理:

  1. 攻守行为结束,投手已向下一击球员(合法与不合法)投出一球;
  2. 守队的所有队员都已离开界内地区时。
  3. 比赛结束,所有裁判员离开比赛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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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死球和继续比赛

11.01  死球

  1. 遇下列情况,为死球:
    • 当裁判员宣布“不合法投球”时;
    • 当裁判员宣布“投球无效”时;
    • 当裁判员宣布击球犯规时;
    • 当裁判员宣布进攻队妨碍时;
    • 当裁判员宣布影响击球时;(延迟死球局面)
    • 当裁判员宣布阻挡跑垒时;(延迟死球局面)
    • 当裁判员宣布跑垒员离垒过早而出局时;
    • 当裁判员宣布界内、界外腾空球时;
    • 当投手“有意保送”击球员时;
    • 当击跑员为躲避触杀而向本垒后退时;
    • 当球越出规定的比赛场地时;
    • 当裁判员宣布“暂停”时;
    • 当裁判员宣布“球被阻挡”时;
    • 球队以外人员进入比赛场地,并形成“妨碍”时。
  2. 死球时,局面不同判法不同。

11.02 继续比赛

遇下列情况,比赛继续:

  1. 司球裁判宣布比赛开始之后,比赛正在进行时;
  2. 传球失接,但球仍在比赛有效区内时;
  3. 合法击出界内球时;
  4. 界内球击中裁判员或传出的球触及裁判员时;
  5. 界内球碰触内场手后触及跑垒员;
  6. 当后位跑垒员超越前位跑垒员而被判出局时;
  7. 跑垒员在跑垒过程中将垒包碰离原来垒位时;
  8. 跑垒员被触杀或封杀“出局”时;
  9. 传球碰触进攻队员时;
  10. 传出的球意外碰触跑垒指导员时;
  11. 跑垒员按正常的顺序向前或向回跑,为避免防守队员持球触杀而跑离垒线两侧 91 米的;
  12. 当跑垒员因被其他非跑垒员协助而被判“出局” 时;
  13. 当跑垒员放弃进下一个垒,而进入队员席或离开比赛场地被判“出局”时;
  14. 不是正在被传杀的跑垒员被阻挡时,比赛继续, 直至该攻守行为结束;
  15.  除第十一章 11.01-a 规定的死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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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抗议

12.01  抗议是指针对裁判员执行规则有争议的行为

  1. 不被接受的抗议:
    • 击出的球是“界内”还是“界外”;
    • 跑垒员是“安全”还是“出局”;
    • 投球是“球”还是“击”;
    • 投球是“合法”还是“不合法”;
    • 跑垒员有无触踏垒位;
    • 是否“离垒过早”;
    • 腾空球是否被合法接住;
    • 有无妨碍行为;
    • 是否为阻挡;
    • 队员或比赛中的球是否进入比赛无效区、碰触物体或其他人员;
    • 击出的球是否直接飞出本垒打线(围网);
    • 场地是否适合“继续比赛”或“恢复比赛”;
    • 任何其它仅限于裁判员判断准确性的问题。
  2. 裁判员可接受的抗议:
    • 执行规则错误;
    • 比赛队员资格问题。
  3. 只有教练或队员代表才能提出抗议,其他人无权向裁判员提出抗议和改判要求。
  4. 抗议必须在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前提出(运动员资格的抗议除外)
  5. 【注】:一般情况下赛后不接受比赛获胜一方的书面抗议。

12.02  抗议情况下的比赛

运动队的主教练告知司球裁判,接下来的比赛是在抗议情况进行。

  1. 司球裁判通知对方队教练员和比赛记录员。
  2. 竞赛相关人员应记下当时判决的有关情况,为正确的裁决作依据。

12.03 申诉与抗议提出的时间

  1. 司球裁判宣布继续比赛或比赛结束之前;所有防守队员离开界内地区之前。
  2. 队员的资格问题的抗议,任何时间均可提出。

12.04  正式书面抗议提出的时间

抗议应在本场比赛后 24 小时之内,书面呈交至仲裁委员会,并交纳抗议费。

12.05  书面抗议包括的内容

  1. 比赛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 裁判员和记录员的姓名。
  3. 裁判员所作的判决以及作出判决的有关情况。
  4. 抗议所依据的竞赛规程或规则的章节条文。
  5. 有关抗议事件的所有佐证。

12.06  对抗议的裁决

  1. 证明抗议无效,维持比赛结果。
  2. 对规则执行错误时,应改正判决,从错误发生时起重新比赛。
  3. 如对运动员资格提出的抗议成立时,则判犯规队“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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